“狗仔”配备无人机的法律伦理问题

接受刺猬公社周珊珊访谈(8月1日下午

7月31日,影星霍建华和林心如在巴厘岛举行婚礼。号称“天下第一狗仔”的卓伟率员前往采访,但主人表示谢绝所有媒体人。卓伟使用无人机在酒店上空拍摄,受到警方干预。此事引起网络热议。8月1日,周珊珊通过微信音频对魏永征进行访谈。

周珊珊:“狗仔”究竟能不能、该不该在未经本人邀请拍摄的情况下去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拍摄明星婚礼现场?

魏永征:我认为不能!

通常说到对隐私的侵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信息的擅自披露或进行其他利用;二是对个人生活及其场所的不当干扰,这在法律上叫做入侵intrusion。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谈论很多,对个人生活的保护相对注意少一些。

人们常说,公众人物隐私比普通人少,这没有错。这主要是从公众人物的信息范围角度说的。公众人物由于自身事务同公共事务、公众利益存在较多联系,所以普通人的有些隐私在他们那里就不属于隐私。但是公众人物同样有普通人一样的个人生活及其场所,例如住宅、病房、私人宴饮和娱乐场地等,不应该擅自打扰。

这次霍建华和林心如举行婚礼,他们是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关注。媒体报道他们结婚的消息,或者发布他们的婚礼照片,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在主人明确表示不邀请媒体人参加之后,卓伟竟然派了一架无人机前往婚礼现场上空拍摄。婚礼是私人活动,婚礼场所就是私人场所,卓伟的行为就是对婚礼的打扰或入侵,有可能影响原先安排好的婚礼的顺利进行。参加观礼的人们都去注意天上的无人机了,这婚礼怎么举行下去?如果发生技术故障,无人机掉下来,打坏器物甚至砸伤人,这种后果卓伟估计到吗?

现在据说无人机被当地警方打下来了,是不是这样?(后来据卓伟本人说是当地警方介入,强制降落无人机,删除了全部素材)网民对此拍手称快,我完全理解和赞同,并且要在此郑重提出,以后不能再有类似的打扰或入侵行为,哪怕对方是名扬四海的大牌公众人物。

周:您曾在论文中写道,公众人物不是狗仔的挡箭牌,偷拍是否侵权,“关键不在于当事人是不是‘公众人物’,而在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这也就意味着相当多数的娱乐新闻、狗仔新闻其实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也就是不符合偷拍的伦理道德的对吗?

魏:为什么要把娱乐新闻与狗仔新闻等同起来呢?

娱乐新闻有广泛的范围,既是指推介和品评各种娱乐活动的新闻,又是指具有各种娱乐价值、满足人们娱乐需要的新闻,在其中,娱乐圈人士的各种活动和事件由于具有公众兴趣,占有一定的比重。

狗仔新闻具有特定含义,就是指使用跟踪、窥探、偷拍等手段来获取名人的私人信息来招徕读者和观众的新闻,这种行为构成对当事人隐私的双重侵犯,既是对他私生活的打扰和入侵,又是把他的隐私当作商品来兜售,所以为主流媒体界所不齿。我在香港从事新闻教学多年,学生过千,从来没有听见谁公然宣称自己是狗仔记者而招摇过市的,虽然我知道有的学生为了谋生也做过狗仔。

娱乐新闻主要是满足公众兴趣,兴趣不是抽象的,有正当的兴趣,也有病态的兴趣。从人们的本能来说,窥私欲人皆有之,这是人性的弱点。所以我们要用道德礼仪来约束自己。网上如果发出披露隐私的图片和视频,那显然会得到更多的点击,那也是自然的,因为它迎合了人们的窥私癖,这是病态的兴趣。正当兴趣的底线一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权益。公众关心自己喜欢的娱乐圈人士的各种信息,包括他们的成长历史、业余爱好、恋爱和婚姻、子女,这些应该都可以满足。但是像狗仔新闻那样,把所谓公众兴趣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那是不足取的。二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这种跟踪、偷拍行为本身就是败坏社会风气,干扰正常社会秩序,现在又发展到动用“新科技”、使用无人机来进入私人场所强行拍摄,必须严加制止。

周:是否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的关键点在于他们本人的态度,比如霍建华婚礼明确拒绝了媒体拍摄婚礼,你再去偷拍可能有违伦理;而如果他本身是愿意或是默许的,其实就并没有违背伦理,也没有侵害隐私了,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魏:是的。隐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愿望。我常说,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个是“私”,纯粹私人的事情,同公共事务没有关系;还有一个是“隐”,就是当事人想要隐藏起来,不给更多人知道。当事人如果自己愿意公开,就不存在隐私了。隐私的范围模糊的,是不断在变动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隐私。

从伦理用语来说是“合理的隐私期待”,如果在期待范围之内,人们不应该去侵入。通常来说,这是社会公共的道德标准。

从主观愿望来说,有些人出于某种利益权衡,还会主动放弃某些隐私。有的公众人物需要有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香港有一些明星,如果一两个月没有在媒体露面,他会觉得有些恐慌,生怕社会上会忘记他。可能会主动找记者帮忙,故意做一个动作、做一些事情,炒作一下。

所以说有一些公众人物,有时候需要社会上更多的关注,他愿意放弃自己的隐私。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去偷拍,他是默许的,这样就不存在侵害问题了。

周:刚才你说“严加制止”?是不是要立法来禁止“狗仔”啊?

魏:隐私问题有的属于法律问题,有的属于伦理问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说凡是侵犯隐私都是违法。

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刑事保护,刑法第九修正案中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罪;还有民事保护,隐私权纠纷是民事案件的案由之一。而从伦理层面来讲,主要是分清是非,权衡利弊。

违法行为是会受到强制制裁的,违背伦理则不会;伦理标准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人们通常是按照其后果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还是说婚礼:卓伟去年就在微博上报道了章子怡和汪峰结婚,因为说汪峰是“赌坛先锋”,引起了一场名誉权官司。后来法院两次审理,认为没有构成诽谤,卓伟还是打赢了官司。法院没有认定侵权,所以他并没有违法。其实如果卓伟措辞更有礼貌一点,或者说更符合文明社会的伦理,应该就可以避免官司。法院判决书也认为这个“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的成分”。两场官司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本来可以用来做更多别的事情。这就是说,违反伦理带来的后果并不是受到某种强制性制裁,而是可能在其他方面带来麻烦甚至损失。当然卓伟也可以说我合算的,打赢了官司,扩大了我的影响。

我不认识卓伟,只知道他自命为“天下第一狗仔”,他当然有权打这样的旗号,但是“狗仔”这个词语在香港是贬义的,所以给我的印象总是觉得有点怪怪的。一个人的行为会带来各种后果,如果一个人更注意伦理方面的问题,那么他可能有更多的朋友,更好的社会公信力,会增加若干潜在的利益。如果这方面不够注意,甚至故意做一些违背社会常理的事情,那么在别的方面可能就会带来一些损害。

周:对于偷拍类新闻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如果是像拍到明星出轨、偷情等内容,当时网友的评价有相当一部分是叫好的声音;但这一次卓伟是拍明星婚礼未成,又因为微博转发比喝倒彩的照片,引发了争议,招致很多骂声。好像受众比较支持“揭丑”类的狗仔新闻?

魏:这个问题我没有做过量化统计,对你的假设我表示存疑。是不是大家都支持揭丑类的,好像未必。因为我也看到对曝光文章和姚笛的事情表示反感的跟帖。也可能像卓伟的行为,一次两次大家觉得新鲜,不断这么做,人们可能厌倦了。还可能是不是大家对卓伟一贯以来自命第一狗仔的一种“清算”。对于揭丑与否的支持,这里不能一概而论。

周:之前卓伟也在公开场合提到过,大意是婚外情行为是需要公开曝光来谴责的,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明星品行的监督。

魏:揭露婚外情这种情况,要用媒体加以揭露,也是不太恰当的。前几年发生过“网络暴力第一案”,北京市民王菲因婚外情,造成他太太自杀。他太太的朋友将这件事情在网上揭露,引起网上的谴责,人们把王菲的各种私人信息都“人肉”出来,对王菲进行长时期的、密集的谩骂。因此王菲告到法院,法院判决王菲胜诉,这个网站和他太太的朋友都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在评论中说:“虽然原告的婚外情在道德上值得批评,但这并非公众干预其个人生活的合法理由。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无论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披露、还是媒体的公开报道,都应当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

前年卓伟长途跟踪去拍文章和姚笛在香港幽会,也是同样的情况。他们的行为虽然于道德有亏,但是仍然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应该由他们自己来解决。我在一篇评论中指出,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也伤害了他们无辜的家人,包括老人和儿童。

:不过可能从受众的角度来说,就像您论文在提到的,对于狗仔新闻、八卦内容还是“边骂边买,边骂边看”的,也有一定的需求。而且虽然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文,但维权可能也还是比较困难的。这样的背景,是不是会让狗仔新闻存在一些误区和不当之处?

魏:这个当然存在。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偷拍偷录的行为越来越容易了。包括无人机,人都可以不去现场,这个以前是在科幻小说和神怪小说里才能出现的,祭起一个法宝,把什么东西都收进来,但现在我们可以这么做了,在这种情况下,的确给保护隐私带来了新的挑战。

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解决,我想就是,一般的伦理原则和法律原则不变,但具体情况如何对待,还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把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比如无人机的问题,越来越普及,不光是隐私保护,可能还会带来各种问题,包括可能影响航空、高压电网、高层建筑以及公共秩序等,这一系列问题将来都要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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