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件报道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评《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

有关司法审判案件的新闻报道,历来是传媒法研究的重要议题。司法审判无疑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发布过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一项宪法原则,“媒介审判”被公认是一种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行为,去年中央依法治国决定就明文指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最近出版的徐迅主编《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一书,为这项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成果,这项成果是2012年中国法学会的重大课题。

这项研究坚持立足于司法审判和新闻报道的实际,选取近年来诸如刘涌黑社会案、许霆盗窃案、药家鑫杀人案、彭宇损害赔偿案、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等十大案件,分别从公安机关、诉讼当事人(包括律师等代理人)、法院、传统媒体、新媒体五个方面进行综述和分析。既尖锐指出一些新闻报道和信息披露有损公平和正义的不良影响,也如实肯定在有些情况下舆论对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这些内容在本书中占有相当篇幅,不仅为读者提供了完整系统、可供思考的翔实数据,也使本项研究奠立于丰富而坚实的基础之上,形成了若干有创见、可操作的发现和意见。

本书选择公安机关等五个方面的案件信息披露和传播进行研究,而并未局限于新闻媒体,是一个符合传播科技发展现状的与时俱进的创新。一般认为中国信息传播于2005年进入web2.0时代,两个舆论场开始形成。按照时间顺序对十大案件进行考察不难看到,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非传统新闻媒体的比重日趋增大。掌握案件情况的消息源,包括公安机关、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及其亲属等等,往往不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是通过那些非新闻网站,或是直接运用自媒体,就有可能起到影响舆论的作用。我们在本书对2009年(指发案时间)邓玉娇案、2009年李昌奎案、2010年药家鑫案、2012年李某某案等综述和分析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而2006年彭宇损害赔偿案,由于调解结案,法院遵守协议未能披露案情,以致舆论误解多年。本文作者还可以补充一个可能由于时间关系在本书未及收录的案例,即2013年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杀人案,由于作为消息源的公安机关信息披露控制得当,虽然舆论密切关注,但是个别不符实际的分析意见并未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舆论并未对案件审判的公平和正义提出质疑。

本书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提出一项重要发现是,真正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因素,从时间段来说,大多并非产生于审判阶段,而在侦查阶段;从途径来说,并非全部或者甚至并非主要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而是来自对未经依法认定的案情的违法披露及不当传播。故而有可能以舆论影响审判进程的,并非只限于新闻媒体,在当下媒体融合背景下,舆论的形成具有多元性,侦查机关、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以及另一些相关人士,在审前阶段或庭外所披露的有关信息,往往会对舆论的形成和扩散起到重要作用。由此本书提出对避免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需要做到两个区别:一是区别事实与意见,规制的重点应在事实,而不在意见;二是区别实体与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媒体和舆论并非不可以对司法进行批评,其对象应是程序违法或执法作风问题,而不应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本书主张确立这样的原则:在实体问题上,言论自由不得妨碍公平审判;在程序问题上,司法权力不应影响言论自由。以上可以认为是这项研究成果的核心论断。

在这些论断基础上,本书分别就规制案件信息源、有序推进公开审判、建立专业媒体的案件报道规范、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有效沟通机制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并且提出各家管好自家的事、将教育作为解决问题的治本之道等原则。这些建议,有一些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还有一些也具有很大的启示,足以给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及各方管理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也可以为媒介素养教育提供实用的素材。

诸多学者包括本文作者在内,早就论述过要将刑案报道从以破案为中心转移到以审判为中心。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为改进司法案件报道指明了方向。徐迅主持的这项研究,无疑增强了落实中央决定的相关内容、在案件报道中严格遵循法治原则正确引导舆论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One Response to “司法案件报道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1. 徐老师最近著述颇丰啊!网上搜不到,应该还没有上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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