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信公号的一次侵权行为
2015年初微信公号推出原创认证,号称维护版权的重大措施,业界多数持正面反应,但是也有异议,有代表性的便是魏武挥2015年1月发布的文章《原创标记:这里有多大的误会会产生?》。
我是同意他的观点的。我的意见基于版权属于私权,官家早有法度,而且属于媒介法领域内相对完整前沿并且同国际接轨的部分。腾讯无非一家商业公司,微信公号作为UGC平台,其责任也早已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何必以及有什么法律根据参与“保护版权”?在我看来,腾讯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着眼于商业效应。
我曾经同我的朋友讨论过,腾讯的微信原创认证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认定是否原创的技术基于“查重”机制,而现在查重软件的效果并不理想,我曾经有不止一位学生的论文查重没有通过,有的是较多引用了法律条文,有的是论文部分内容已经发表(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先予以发表曾经是提交答辩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查重完全可能把作者部分重复自己作品已有内容这种正常行为贬为非原创。查重也无法发现抄袭在前数字时代发表于纸媒作品的行为,甚至会把这种抄袭作品也带上“原创”的桂冠。这种措施也难以适用于非文字作品,而视听作品、直播的口头作品,今后越来越成为内容的大头。对于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区区“原创”二字,恐怕也无能为力确认版权归属。特别重要的是,我国已经借鉴美国DMCA的通知—取下机制,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平台服务商对于版权的技术中立地位,明文规定了网络平台上若有用户发布侵权作品,可以履行通知—取下—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大大减轻了平台自身的“版权管理”责任。腾讯此举,无疑是放弃了这种法律赋予的特权,它打上“原创”标记之后,就理应对认定“原创”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后果,它慎重考虑了没有?
昨天(4月29日),在微信公号上就发生了一起令人遗憾或说愤慨的公然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事件。
财经评论员贺宛男作为《金融投资报》专栏作家,撰写《上市即变脸,板子该打谁?》在该报4月29日发表。《金融投资报》会在28日夜间先在自己网站上发布。但是贺宛男自己有公号。双方约定,《金融投资报》可以先发,但是不能申报“原创”。而由接着发布的贺宛男个人公号《贺宛男的个十百千万》正式以“原创”认证发布。
但是贺在29日早上发布时,却意外地发现,她的“原创”文章,竟然变成了转载自一个名叫“股市小小辛巴”发布的文字,进而查到,“股市小小辛巴”竟然成为《上市即变脸》一文的作者,堂而皇之地打上了“原创”的标记。
显而易见,这个不知哪里钻出来的名不见经传的“小小辛巴”,是打了一个时间差,在《金融投资报》网上发布后,贺宛男公号还没有来得及发布之时,抢先把《金融投资报》网上文字拷贝到自己公号上,申请了“原创”认证,招摇过市,这是明目张胆的剽窃、偷盗行为,同摸皮夹子、充手提包的马路瘪三没有什么两样。
这件事情引起了贺宛男粉丝的愤慨。在贺宛男还没有来得及向腾讯发起投诉之时,已经有人以报纸为证向腾讯举报了。薄暮,我们看到,“小小辛巴”上的“原创”认证不见了。想必是腾讯微信管理者采取了措施。
这样措施够不够呢?完全不够。腾讯微信的“原创”机制管理者只要不是版权法盲,就应该懂得,撤下“原创”两字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的结束。“小小辛巴”还在那里招摇,署名仍然是“股市小小辛巴”,与贺宛男毫不相干。你们知道不知道这是侵犯版权中的署名权的行为吗?你们知道不知道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采取进一步措施,是属于什么行为吗?你们将会承担什么责任吗?如果不知道,请看一看《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好吗?
鉴于《贺宛男的个十百千万》此文点击已经超过2000,而《股市小小辛巴》的剽窃内容至今只有8个点击(昨日是3个),所以我们将会任其保留。以此显示腾讯的微信公号的“原创”认证存在何等的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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