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舆论表达与规范

中国传媒大学2017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点评

就于欢故意伤害案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有以下三点看法:

第一,这是司法领域互联网监督的一个典型。“互联网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著名的2016年4月19日讲话提出的概念,他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的作用,还说对互联网监督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南方周末》发表《刺死辱母者》是在3月23日,但是舆论爆发是在3月25日,至少有三个舆论检测报告指出了存在着所谓两天沉默期,我使用“今日头条实验室”进行检索证实了这点。为什么会沉默两天?就是报纸影响已经很小,直到25日文章转载上了新闻客户端,然后进入了社交媒体平台,这才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转发、评论。大数据统计表明,数以亿计的评论有96%–97%是两微上的。这表明互联网监督现在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平台。

第二,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是相辅相成的。舆论,作为公众意见,肯定是自发的、碎片化的、甚至是情绪化的。审判要接受舆论监督,是最高法院的既定方针,专门下过文件;但舆论监督主要是起到议题设置的作用,就是指出和提醒本案判决存在问题,至于怎么判决,还是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本案舆论汹涌而起的时候,我们看到,山东高法、最高检、山东公安、山东高检,于26日第一时间先后回应舆论,还有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等专业媒体也纷纷报道或评论。在自媒体中,十多位全国一流刑法学家陈兴良、陈光中、赵秉志等及时作出理性分析,这些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十九大报告沿袭历届党的代表大会,第七次重申了舆论监督。有一个新提法是:“要把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贯通起来,增强合力。”在本案中,我们就看到了这种“贯通”的效果。

第三,要尽力发扬群体智慧、克服群体极化。群体智慧和群体极化是国际学界对于群体言论互动效应的两种估计,国内研究现在也正在深入。在本案中,两种表现都有,结果是群体智慧占了上风。数以亿计的人民群众登上网络平台集体发声,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空前未有的壮观、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本案启示我们,如何发挥群体智慧,避免和克服群体极化,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这是一条永远不会过时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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