咏宁坠落视频警示:媒体不应以图像展示死亡

吴咏宁攀楼高空陨落殉身的消息,引起了公众极大震惊和悲痛。随之而来的是死者家属以未经同意就公布死者坠落的视频提出抗议和媒体公开道歉。但是我以为此事可能还忽略了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媒体以图像公布一条鲜活的年青生命(他还有着长远的未来呵!)在瞬息之间就要粉身碎骨的经过画面,对于公众来说,合适吗?

毫无疑问,这件不幸事件是应该报道的,借以提醒极限运功爱好者千万注意安全,不要把生命来作冒险一搏。也提醒社会应该对此类运动有所规范,我不知道有没有此类组织或相应制度,如果还没有,应该及时建立起来。但是报道有不同的方式,文字是最普遍的,图像不是不可以,比如拍摄悲剧发生的高楼,离开地面多少米,给人们一个惊险的印象,也是可以的。至于直接表现一个人的高空坠落,即使没有展现尸体,人们闭起眼睛一想,那也是十分惨烈的情景。不是亲友,也是同类,生命就此灰飞烟灭,那真是惨不忍睹,你忍心想下去吗?

我想起在七年前,本刊曾经就一张展示尸体的照片《挟尸要价》获奖的问题展开过讨论,陈力丹发表文章表示异议,我作了跟进。我们指出,不应以图像展示尸体等死亡场面,是国际传媒界的通行准则。现在重新发布于此,略有删节。虽然七年过去了,但是针对眼下的事件,再重申一遍似乎还有需要吧。

也许人们会说,现在已经是融媒时代,任何图像都可能在网上传播。但是,对于专业媒体来说,就应该有专业的要求。2017年6月30日,有672家网络视听服务单位组成的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通过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其中“内容审核”“(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7.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咏宁坠落的视频镜头,造成惊悚恐怖、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应该没有疑问。

再补充一件往事:我拿这篇文章,在2010年10月16-17日在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中外媒介伦理学术研讨会”作了发言。会议讨论灾难事件和网络时代的新闻报道伦理问题。这是一次“高端”的会议,时任陈婉莹院长主持一天半会议的全程,参加者包括当时在汕大任教的原CNN记者、两次普利策奖得主Peter Arnette和原CBS新闻副总裁Peter Herford,以及国内一些知名的调查记者。我记得Arnette报告了他采访海湾战争的经历,他的直接表现战争的新闻图片都是远景照片,避免了直接表现死亡的镜头。整个会议的意见基本趋于一致,没有针锋相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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