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

各位早上好,祝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简称新闻所)成立40周年!我讲的题目是《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传媒法治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新闻所是从新闻政策和新闻法研究入手的。当时还没有法治、传媒这样的概念,就叫做新闻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建立以后的前十年,1978年到1988年间,三代学者:戴邦、钱辛波;孙旭培、陈力丹、张宗厚;宋小卫、张西明、朱晓明、廖晓英、王晋闽等,共同开创了新闻传播学科当中前所未有,然而是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新闻所开创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例如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传播学研究,而传媒法治研究也是其中的一个崭新领域。

新闻传媒法治的研究从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新闻政策入手。1980年新闻所编选出版了中国共产党新闻政策文件汇编三卷本,收入建党以来到1949年前300多件有关新闻工作的文件,经过中办批准出版。这些文件都是极为宝贵的文献。同时,也要研究外国的新闻传媒法。孙旭培主编两本外国新闻法选编,包括法国、瑞典的《新闻自由法》以及其他一些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那个时候苏联的《大众传播法》还没有出来,1990 年出台后由徐耀魁翻译,但是已经来不及放进去。还有钱辛波先生主编的《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收入一些国家的广播法或通讯法。无疑,这些文献现在也已非常难得而珍贵。

新闻所还创办了《新闻法通讯》。这本刊物1984年创刊,1988年停刊,正刊21期,增刊2期,70多万字,主编孙旭培。这本刊物是我国第一份、也可能是至今唯一的一份关于传媒法治专业学术刊物,保存了若干重要的学术文献,基本涵盖了传媒法治研究的方方面面,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新闻法通讯》涉及到很多前沿问题:一个是“传媒法治建设”,有张友渔同志、顾执中先生谈新闻立法;“出版自由”问题,有陈力丹阐述恩格斯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问题;“保守国家秘密”问题,有张宗厚论报道自由与保密限制;“更正”由李群做的对报纸更正问题的立法探讨;“诽谤”有多篇,如钟声谈新闻诽谤法律规范与界限;“广告”是张西明论述广告与新闻。我说一个背景: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集中了全国一流的法学家们编撰的,但是这个里边没有诽谤、名誉、隐私这些条目;有人身权条目,但也根本没有提到名誉、隐私等。所以在这些重要概念还没有进入法学界视野的时候,我们新闻所把它们提上议题进行研究。

这里有几篇重头的、到现在还有价值的文章。一篇是陈力丹的《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发表于《新闻法通讯》1986年第1期,国际、国内都公认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蒂斯1890年的“论隐私权”一文最初提出隐私权理论,是隐私权概念的起点,而陈力丹这篇文章通过阅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揭示马恩在19世纪40-60年代就阐述了有关隐私保护的基本观点。我的《新闻传播学教程》的五个版本里,都引用陈力丹这篇文章。还有一篇重要的文章,是夏勇的《谈谈西方宪法中的了解权》,发表于《新闻法通讯》1985年第6期,了解权就是right to know,现在统一称为知情权,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三届党代表大会都提到的重要的人民权利。可见这篇文章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是全国第一篇。还有孙旭培带领他的两位助手编写了《新闻法知识讲座》,发表于《新闻法通讯》1985年第7期,这是我国建立传媒法体系框架的第一次尝试,看字数不多,已经具备基本框架。从美国学者Pember写的Mass Media Law到我写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结构框架都有相似之处,说明孙旭培这个讲座的开创性。

在90年代以后到新世纪,新闻所在这个领域继续取得众多成果,孙旭培主编的《新闻侵权与诉讼》,宋小卫的《媒介消费诉愿管理研究》,等等,我就不多说了。

这段历史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三点:

1.实现传媒法治,贯彻党的政策和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密切结合,政策为法律提供来源和指导,法律为政策的实施设定程序和底线。

2. 在各国,传媒法都不是也不可能仅仅是一部法律,只有俄国现在有一部《大众传媒法》,但俄国也不是完全靠《大众传媒法》来治理传媒的,而是涉及多个法律、法令——在中国分为7个法部门,传媒法是具有多种渊源、多级位阶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3.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最普遍使用的传媒,传播新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所以传媒法治的研究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我们要发扬新闻所前人的开拓精神,继续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谢谢大家!

刊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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