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案的警示:没有把关人,自己把好关

    备受关注的恒升公司诉消费者王洪网上言论侵害名誉权案,终于在上世纪尾端落下帷幕。舆论对于终审法院的判决总的评价是积极的。包括王洪在内的被判构成侵权的三方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判决表示了肯定和理解。作为我国首例消费者因为在互联网上抨击厂商被认为超越了法律允许的界限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个案,今后将会不断地被引用,在学术文章、专著、教材里被评说,它的价值超过判赔的标的。

    诚如舆论认为的那样,二审判决是对一审判决的“重大改判”。其中之一就是在实际上承认了王洪的消费者(“理应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的“使用者”)的身份,这无异就是肯定王洪批评厂商这种行为在初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消费者对于产品和服务的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的。在名誉权案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那些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言论权利同名誉权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平衡,对于前者应该有适度的宽容。这种观念也已经反映在我国名誉权法中,如司法解释规定侵害法人名誉权在构成上与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有所不同(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是“造成一定影响”,侵害法人名誉权必须“造成损害”),规定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批评,除非借机诽谤、诋毁,不应认定侵权,以及不规定法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都体现了法律对于批评企业等法人的言论权利的倾斜。当然这种倾斜终究是有界限的,过了度,合法还会转化为非法。二审法院在核定事实诸方面作了艰苦努力,认定王洪文章“在基本内容上部分失实”,并参照号召抵制恒升产品等情节,判定侵权成立,可以认为是试图划清正当批评和侵权界限的积极尝试。

    问题还在于,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如何维护“两权”平衡也就有了新的特点。言论自由是近代大众传播媒介兴起的同时产生的概念。但是在互联网出现以前,世界上所有地方所有传播媒介上的言论自由都是经过把关人(Gatekeeper)* 才能发布的言论自由(广播电视的热线直播是一个例外,但是它在广播电视里不占主要地位),而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没有把关人就可以直接向社会发布的言论自由的新形式。我们不能说在把关人审检下的言论自由不是言论自由或者没有言论自由,但是恐怕也不能说没有把关人的言论自由是非法的言论自由或者必定导致非法言论的泛滥。不过,互联网虽然不是大众传播媒介,但却具有与大众传媒类同的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信息的功能,而由于没有了把关人,那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那么在网上应该怎样寻找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平衡点呢?在有关恒升案的评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主张从严。因为没有了把关人就等于没有了预防,所以只有加强追惩的力度才能发挥法律制裁的一般预防作用,才能儆戒人们谨行慎言。还有一种意见是认为可以从宽。正因为网上言论没有经过把关人的审检认可,所以人们会把它当作仅仅是个人的意见,不代表任何权威方面,这样网上诽谤性言论发生的损害也比较小。到底哪一种意见合理,尽管可以讨论。我的想法是不宜一概而论,还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本案对于网民终究是一个警示。日常言论是没有把关人的,但是网上言论不能等同于日常言论。西方诽谤法有口头诽谤(slander)和书面诽谤(libel)的区别,对前者的处罚要比后者为轻。王洪如果是在商场、在接待室同恒升吵架,话说得过头些不打紧。把这些话搬到了网上,口头就成为书面,它的影响同大众传媒并无不同。如果是向报刊投稿,要经过编辑“过滤”才会发表,现在鼠标一点就出去了,就要自负其责。西方对网上诽谤也是视为书面诽谤的。所以说,网上言论只好自己来当把关人,就是有理,也要多一点理性,少一点情绪,多一分冷静,少一分冲动。

*“把关人”是大众传播学的名词,意指大众传播媒介内部的工作人员,包括记者、编辑等,他们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起着“过滤”的作用。

刊《检察日报》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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