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报刊如何利用业外资本需要规范

    有一本以汽车为主题的期刊,刊龄已有五年,在汽车族里拥有一批读者。可是读者也许不会知道,在印刷精美的画页背后,正在进行着一场激烈的讼战。

    这本期刊的主办者是某研究所,创刊时找到一家广告公司为合作伙伴,两家负责人分任期刊社的正副社长。按协议,广告公司向期刊社“提供”数百万资金和设备投入,纯利润由期刊社提取12~15%,其余归广告公司所有。期刊发展顺利,到第三年终了,据说已有上万份销量,广告收入也相当可观。然而这时两家发生严重争执,终于闹到对簿公堂。研究所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由对方承担期刊社形成的亏损。广告公司则认为即使终止合作,期刊社现有资产中至少有85%的权益应归己方所有,要求对方偿还。此案已经开过两庭,半年多了,还未宣判。

    我国创办报刊实行严格的审批制。虽然传媒业被公认为朝阳产业,也确有不少传媒业外的资本跃跃欲试地瞄准这个方向,但它们可没有准入资格。而获得出版报刊刊号的单位却往往囊中羞涩,急需资金。一个有号,一个有钱,两家合作不是双赢的事情吗?这在眼下已成为相当热门的话题。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创办报刊的必须是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拥有一定数量(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这就排除了不符合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报刊投资或同主办单位合资的可能。这个法规和另一些规章还严格禁止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刊的刊号和版面。所以,业外资本直接投入报刊是不合法的。有一家报纸在十多年前创刊时是由一些人自筹资金的,至今已拥有可观的资产,这笔资产应当归谁呢?出资者是不是可以成为报社的股东呢?有关部门就此发文指出:我国报刊社都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形成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报刊创办时,若有个人、集体自筹启动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该报刊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这样处理是有道理的。当初出资者并没有同主办者一起申请办报(那样就不可能批准),报纸的注册资本只能是主办者的自有资金,那么主办者怎么可以把别人的资金作为自己的资本呢?顺理成章的结论自然是:借的。以为只要向报刊社提供资金就可以拥有报刊社的产权,不仅很不现实,而且还可能构成买卖刊号、版面等非法行为而受到制裁。

    我国的报刊无一例外都是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承担着正确舆论导向等重要使命,禁止业外资本直接投入报刊社,是为了防止舆论阵地受金钱影响、左右以至发生蜕变,是完全必要的。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刊社必然要开展诸如广告、发行等与报刊出版相关的以及其他的经营活动,在这些经营活动中吸纳业外资本,法律并无禁止。比如广告经营,虽然也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但是对资本来源没有太多限制,可以是国资,也可以是集体、个人出资,还可以是中外合资。所以业外资本在不涉及报刊的编辑方针和内容的前提下,单独投入报刊经营活动,比如同报刊社或者它的主办单位合作办广告公司、发行公司等,是可行的。今年9月,有一家上市公司以1.53亿元人民币收购了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和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所拥有的中国计算机报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其范围是为中国计算机报服务的广告、印刷、发行销售、信息咨询等经营及收益,不包括编辑、审核等,有关决议、资产重组事项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陆续公告,其合法性无可置疑。这种合作只要从内容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有明确的约定,投资者权益应有可靠的保障。当然有关具体做法,还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完善。

    以上议论,不是专对那家汽车期刊的案子的,该案应由法院依法公断。本文只是想借这个由头说明,办报办刊若想利用业外资本,必须吃透有关法律法规,使整个合作行为合乎规范,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刊《检察日报》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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