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名誉权官司打了也白打

魏永征

一年多以前,在某地一家高等学府开过一次新闻与司法研讨会,会上有一个议题就是法院可不可以成为起诉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主体,人们把法官因为他审的案子受到批评而引发的纠纷也算做这一类,因为作判决的是法院而不是个人。主流的意见是倾向于不可以。会上讲的那些道理很学术,而最近发生的一起案子倒是把学者们说的矛盾生活化了。

据报道,浙江的《律师与法制》登了一篇文章批评某市中级法院审判并执行的一起经济案件,主审法官就以个人的名义向他的住所地的该市某区法院对《律师与法制》提起名誉侵权之诉。案由是指这篇文章歪曲事实,把正确的审判说成是错误的,还有是对文章称他"枉法官"等语指为侮辱。平心而论,"枉法官"这种字眼是不应该用的,但是既然用了,说到底还是涉及事实问题。真的搞了冤假错案,这样说至多是不够规范而已。

我的一位学生说《律师与法制》必败无疑。因为这个名誉权纠纷实质上是那个案子判得对还是不对之争,区法院没有资格来审查中级法院判的案子,如果它判《律师与法制》报道正确,就等于推翻了上级法院的判决,这是不可能也是不可以的,它只能以上级法院的判决作为有效依据,证明唱反调的那篇报道不符事实,所以侵权必定成立。

另一位学生说,既然这样,主审法官这场官司打了也是白打。大家都认为法庭审判不过是这么一回事,报道即使错了,影响也不会消除,法官的名誉不可能真正回复,甚至也许比不打这场官司还会糟糕一些。如果他判的案子站不住,媒体就是败了,当事人照样可以申诉,总有一天翻过来,那时就更加不妙。

听了这些议论,我找出了去年研讨会的一篇论文。文章写道:法院状告新闻媒介侵权案件的"审查对象主要是新闻机构的报道是否失实,这当然不能免除受诉法院对原告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某种意义上的审查","而法院受理以另一法院为原告、以后者的审判活动为审查对象之一的民事纠纷,势必导致审判活动中的关系模式发生实质性转变,……审理者与被审理者变成了诉讼中直接对峙的双方,裁判者和当事人身份同一,出现自我裁判的情形",这就"使司法原初意义上的功能发生畸变,公众对其作为正义之象征的普遍心理认同也将产生动摇",据此作者认为这种做法会有悖司法公正。眼下这个名誉权案及其引出的议论,正好为这些学术话语作了具体的注解。

我看根本的问题在于,这里的法律关系,无论从哪个方面说(舆论监督司法或者司法维护尊严),都不是民事关系。民事法庭硬要审理只能徒具形式。要是舆论反映有理,有关部门将会根据当事人申诉依法对原先案件进行审查。法院的声誉和尊严,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当然也受法律保护。不过这些都不属于私法,而是公法。如果法院的声誉和尊严确实遭到了恶意侵犯,还要同侵犯者平等地打民事官司,索取几千上万元赔偿了事,那是降低了法院的身价。就象去年在香港判决了一起藐视法庭罪,一家报纸发表评论公然辱骂香港法院的法官是"白皮猪"、"黄皮猪", 总编辑被判入狱四个月并处报团高额罚金,而不是由被骂的法官出来"索赔"。对比内地法制,在维护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正当权力方面还没有系统的有力的措施,却在名誉权之类问题上纠缠不休,那是很可以研究改进的了。

刊《检察日报》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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