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搜狐被诉侵犯著作权案答李年智
李年智问: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该报诉搜狐焦点网非法转载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搜狐焦点网删除稿件并作经济赔偿,搜狐网不服已提出上诉。
该报道称,因搜狐焦点网多次未经许可转载其文章,《南方都市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起诉讼。今年3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搜狐焦点网侵权事实成立,判处搜狐网立即删除其非法转载的文章,并向南方都市报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目前搜狐网已提出上诉。 Read more…
李年智问: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该报诉搜狐焦点网非法转载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搜狐焦点网删除稿件并作经济赔偿,搜狐网不服已提出上诉。
该报道称,因搜狐焦点网多次未经许可转载其文章,《南方都市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起诉讼。今年3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搜狐焦点网侵权事实成立,判处搜狐网立即删除其非法转载的文章,并向南方都市报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目前搜狐网已提出上诉。 Read more…
长期以来,我们养成了在境外赚钱境内消费的习惯。早期有侨汇券、外汇券,那些有海外关系的人也是最早富起来的一群;以后有亲属在外的则直接寄来外汇到华侨商店买进口货。去年末,有深圳居民到香港打酱油已经引起了极大轰动,然而,今年春节期间,笔者偕同家人到美国走了一圈,却由衷感叹,我们真应该在中国赚钱,到美国消费! Read more…
《新闻记者》每年评选十大假新闻10周年,学界和业界很多同行就防治虚假新闻、失实新闻发表了十分精到的意见,备受教益。我只作一点补充。
人们提到新闻发表前必须严格核实,这自然十分必要;我这里没有任何否认核实必要性的意思。我只是想:核实到什么程度呢?从认识论意义上说,真相是不可穷尽的,有的宣称是“铁案”后来也会翻身,新闻记者又不拥有公检法的侦查手段,新闻又具有时效性,如果任何事情要核实到有了结论才报导,那恐怕就没有新闻了。 Read more…
叶子的来信
魏老师:
最近几天一直在关注浙江乐清的钱会云案,有一些想法和看法,也有一些疑问,想与您探讨一下。
钱会云案件引起了大量关注,新浪微博上也有很多资深媒体人关注这一案件,但是我觉得他们的评论或者说观点从一开始就戴上了有色眼镜,即钱会云的特殊身份是“上访户”,他所在的村又存在圈地方面的矛盾,因此这一事件不是车祸而是政府谋杀。当乐清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便有评论说这一定是乐清政府为了粉饰太平而作。新闻发布会尚未开始,便扣上了如此大帽,着实让人费解。(我所列的这些观点并未普通网友的观点,而是很多在新浪微博上带着”V“的资深媒体人的评论)于建嵘等人组成了”学界公民调查团“,最后我看到了一份调查报告,
http://laws.fyfz.cn/art/875362.htm Read more…
前不久,央视女记者陆幽诉曾经的同事、另一位媒体人黄健翔侵权案终审败诉 。此案缘起两年前,黄健翔在新浪博客上贴文批评国家足球队及其前任主教练,其中提到主教练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搞成了宫外孕”。此后网上出现许多跟贴、评论指此记者就是陆幽,不乏贬损之词。陆曾发生“宫外孕”,但决无与主教练苟通之事,遂以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诉至法院。案经两审,均主要以不能证明黄文有关语句直接且唯一指向陆幽本人,陆幽所遭受损害与黄文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为由,驳回陆的诉求。本文认为,此案涉及互联网传播的特点,不宜按传统媒体的传播对待,故判决或有不当。
一、判被告无责不可取 Read more…
人们对美国政府面对维基揭秘的狼狈不无幸灾乐祸。美国政府对于外国人和安放在外国的网站自是鞭长莫及,那里也没有而且不可能有GFW之类的东西,但是对于维基揭秘的爆料在本国媒体上广泛传播,也无计可施。政府的手脚被束缚住了,什么呢?宪法第一修正案。 Read more…
记者问:
近日发生某艺术家认为有些评论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贬损其名誉,对报社和作者起诉索赔。之前也有若干类似案件,一些评论作者被判侵权,承担了民事责任。特请你就文艺评论侵权问题发表看法。
一问:个人对文艺作品的主观看法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Read more…
看见“双起”维权一说,还以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两起成双作对的有损稳定的维权事件,仔细阅读,方知这位局长要说什么。这要怪我们中国字太多义,同一个字或词,可以生出完全不同的含义。当然也方便了我们文件的起草者,一些摸不着边际的词语,其实都含有深刻的玄机。 Read more…
在突发事件现场警察与记者发生冲突时,我为警察辩护过。但这次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拘捕网络小说《在东莞》作者的事件,我要批评警察。 Read more…
问:据报导,菲律宾处理劫持香港游客事件,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包括了两名记者和三家广播公司,对此你怎么看?
答:菲律宾有的媒体在报导此次事件中,职业道德问题比较明显。例如一直在现场直播,还与劫持的嫌犯对话,客观上助长了嫌犯的气焰,可能会影响营救和谈判。据说嫌犯起意杀人,也是听到电台报道警方抓捕了他的弟弟消息后发生的。这些对于媒体都有严重教训需要吸取。 Read more…
陈力丹教授批评获奖照片《挟尸要价》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一场小小风波。作者肯定记者揭露此事的正义性,但是指出照片上直接表现尸体形象的违背新闻道德规范,呼吁尊重生命、尊重尊严。可能连他自己也没有料到,文章一贴出,招来众多责难,一度成为新浪博客的一个热点。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我至今看了260条跟贴,总的趋势是:由指责到商讨,由激情到理性,由单向到双向,由反对为主到认同为主。看到近几天,媒体不宜暴露尸体的原则基本被接受,剩下的问题是可否有例外,就像这张《挟尸要价》由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允许,我想这自然是可以讨论下去的。
魏永征注:9月3日下午,《法制日报》所属〈法制周末〉记者温泉小姐对我进行电话采访,题目是如何看待抓记者的现象。我认为这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记者犯法,如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只要证据确凿,该抓,在我国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二是诬称记者的批评言论犯所谓诽谤罪,这是完全错误的,但是这种做法针对的主要是普通民众。三是在突发事件中警察与记者发生冲突,这更要具体分析。双方交谈了一个多小时。
温泉把我的谈话整理出来给我审看,表示会按此报道。以下是我修改发回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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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Deleted先生的多次指教,这推动了我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梳理。有几个问题可以作补充:
1.有关《刑法》第225条,在1999年《刑法》修正案(按照现在排列,可算刑法第一修正案)中已经“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这同非法出版犯罪无关,但是1998年司法解释引用的条文序数相应应该改为“第(四)项”。 Read more…
魏永征言:匿名先生在评论栏里分5段贴出了他的见解,富有启发,为便于阅读,我把这些文字移到博客正页。
匿名先生引用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說明非法出版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範圍,比我引用20多年前的六部門文件更为准确。
附带说明,我在文中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正是第15条而不是第11条,由于行文疏漏,容易误解。匿名先生寫清楚了,谢谢指教。
魏老师,我觉得你的论述没有区分司法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的区别。谢老师的案子,根本不适用第11条,而是应该适用第15条。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