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事件的通信
叶子的来信
魏老师:
最近几天一直在关注浙江乐清的钱会云案,有一些想法和看法,也有一些疑问,想与您探讨一下。
钱会云案件引起了大量关注,新浪微博上也有很多资深媒体人关注这一案件,但是我觉得他们的评论或者说观点从一开始就戴上了有色眼镜,即钱会云的特殊身份是“上访户”,他所在的村又存在圈地方面的矛盾,因此这一事件不是车祸而是政府谋杀。当乐清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便有评论说这一定是乐清政府为了粉饰太平而作。新闻发布会尚未开始,便扣上了如此大帽,着实让人费解。(我所列的这些观点并未普通网友的观点,而是很多在新浪微博上带着”V“的资深媒体人的评论)于建嵘等人组成了”学界公民调查团“,最后我看到了一份调查报告,
http://laws.fyfz.cn/art/875362.htm
通过对现场取证等得出钱会云案的确是车祸而非谋杀事件(包括《中国经营报》的报道
http://www.cb.com.cn/1634427/20110101/177706.html)。
学者们进入实地调查了,但是最后得出的结论因为与大家期待的不一样,没有得出这是一起谋杀案的调查结果,于是这些学者立刻被归入“五毛党”的行列。对此我表示非常不理解,是因为在网络讨论中“马太效应”和网络极化现象的存在吗?经过讨论之后,各派意见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并且参与讨论者都更为极端化地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对其它不同观点进行抨击,甚至人身攻击。
就像是《南方周末》关于复旦的那个事件的文章《青春意外死亡事件》,因为没有站在那个死亡警察的立场,而是“帮着”复旦学生们说了一些话,因此又被大量抨击。文章中也提到,“一些记者是等着来拍学生们泪如雨下的镜头的,却只拍到他们狼吞虎咽、又说又笑的镜头。包括等候张宁海一提运来时有队友把手插在口袋上等各种细节都成为了冷漠的证据。”“同样是在这一天里,队员们对张宁海遗体的三鞠躬、因未被获准探视而给张宁海家属写的道歉信和张宁海单位写的感谢信,罕被人提。”
(http://www.infzm.com/content/53876)
我在想,我们到底怎么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媒体的问题,还是公众的问题,还是政府、政策以及体制的问题?媒体似乎越来越倾向于在所谓的“负面新闻”上做文章,是为了让大家看到社会的阴暗面,从而引发公民的觉醒么?但是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强调了多少信息,又有意无意地隐瞒了多少信息?我只是觉得,当这类型的报道看得越多,我越不愿意相信媒体,越觉得其不可信。
另外,网络在这些事件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更多的公众甚至更愿意相信网上毫无根据的传言,而不愿意相信现实。凡是为政府说话或者相对站在政府立场,又或者是调查结论与政府说法一致的,一律被扣上“五毛党”的帽子,甚至发展为人身攻击、网络审判。纵然,这其中有我国政府不够透明等因素的作用,但是民众本身呢?纵然政府的做法有很多不合理指出,但是如此非理性的言论的出现就是合理的?想起前段时间看过的一篇关于“公民社会”的文章,由此看来,我国民众离“公民意识”,离“公民社会”还有很远的距离……
以上是我的一些想法,若有不恰当的地方,还请您指出。
魏永征的答复
叶子:
我也十分关注乐清事件。钱会云村长的死因,我也经历了一个从十分怀疑到基本清楚的过程。至于背后的问题,如圈地问题、钱本人数次入狱问题,那还处于云遮雾障,暂且不论。而就是到搞清钱的死因为止,我觉得已经有不少的启示。
任何意见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我觉得事件发生后,当地老百姓对政府的责问,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网民的质疑,以至独立调查人士提出自己调查结论后还受到网民的责难,都应该把它当作一种客观存在来对待。我们通常认为互联网是一种媒体,但是它已经不是我们多少年来面对的大众媒体。互联网毋宁说是一个社会,社会上各种意见都会有,这些意见不可能不反映到网上来。你不同意、反对甚至反感,它还是存在。这就是原初意义上的舆论。黑格尔说到舆论是真理和无数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这是对的。至于他说“不值一顾”,那是偏了。舆论public opinion就是公众的意见,包括明确表达出来的观点,也包含各种隐含的情绪、倾向甚至通过流言所反映的意愿等等。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这些意见不是不存在,而是隐蔽地散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官方要知道民众在想什么,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摸底、了解、汇报,现在只要上互联网看看就行。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很多党政部门、学术组织,都成立了舆情研究机构。由于我们已经把舆论与监督联系在一起,似乎舆论就代表了主流的、正确的意见,于是就用舆情public sentiment来代表那些没有经过整合的杂乱的各种意见。大致说来,相当于卢梭说的公意和众意的区别吧。仅仅从各种意见都可以得到反映这方面说,互联网也是好东西。
所以,我不赞成在互联网上设置太多的限制,除了法律禁止的国家秘密、淫秽、诽谤等(必须是货真价实的)内容外,各种意见都应可在网上自由传播,除了维护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之外,还有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它是舆情上达的重要渠道。
官民对立不足为奇
网上的各种意见,包括错误的意见,都是有价值的;即使是错误的意见,我们也可以通过分析它的原因看到某种合理性。你所说的网上不信任政府的情绪,不在于情绪本身,而在于研究其背后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政府和民众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所谓人民政府代表人民、人民拥护人民政府,政府和人民和谐一致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反辩证法的神话。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是从来不会侵犯民众的,也很少有一个政府侵犯了民众就立即自省、立即改正的,民众对政府的举措、说法打一个问号,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以往我们的媒体,都是官方的喉舌,政府一个举措出来,一片热烈拥护、坚决贯彻之声,似乎民众与政府天然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这只能是假象。这种假象掩盖了许多客观存在的矛盾。日积月累,它造成了比民众质疑政府某些个别举措严重得多的后果,这就是在一些争议性的事件中,人们会根本不相信政府和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认为这都是宣传。事实上,官方也从不回避而是反复强调媒体的宣传功能,而宣传主要着眼点并不在于真相,只不过是一种控制手段,为了控制的需要,它可以理直气壮地修饰甚至掩盖真相。在多年的宣传体制下,民众对于自己有可能被控制的警觉几乎达到了过敏的程度。所谓“有色眼镜”,只是多年单向度宣传的反作用所形成的“刻板印象”。对“五毛党”的冷嘲热讽,表明了网民们对宣传模式的厌恶。更何况在乐清发生的事情,有其久长的历史原因,民众与政府对立情绪郁结已久,钱会云之死只是促成了这种情绪的爆发而已。
互联网颠覆了以往政府和民众同一性的神话,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把宣传内容当成不折不扣的真相,不仅糊弄了民众,而且蒙蔽了政府自己。我常想,如果上世纪中叶就有了互联网,那么50年前的那场大饥荒就也许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不至于闹得如此不可收拾。
公共力量有不可替代作用
从前年的邓玉姣案件到如今的乐清事件,有一个新事物出现,这就是一些外来人士组成独立调查团参与调查真相,今次参与者包括了于建嵘、许志永等相当影响力的公共知识分子。在这类事件中,当地民众与政府事实上成为诉讼的两造。政府(警方)发言人充其量只是被告方的辩护,那么谁来判断它说的是真话呢?中国不搞三权分立,没有办法让议会或者法院来独立判断是非。这些调查团正是起到了裁判的作用,乐清警方表示欢迎,我看他们是真心的,因为确实不存在谋杀,而民众又不相信他们的说法,外来人士可以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事实上外来人士调查的效果是好的,微博上表示赞同的意见也不少。你提供的吴法天的博客,综述了调查结果,不啻是一篇逻辑严密的判决书。就我本人而言,我对乐清警方的新闻发布会也不无怀疑,但是看到了独立人士的意见,看到了吴法天的全面综述,我有底了。我们没法做一个量化分析,但是我深信,你所提到的那些责难独立人士的帖子,已经只是余波了。
我由此想到,随着政府与民众本来就存在的矛盾的日益显性化,我们在舆论方面非常需要有独立的公共力量来发挥导向作用。前面我说民众的任何意见都有存在的理由,现在我要说对于错误的意见需要加以引导。媒体的导向功能倒并不是中国人的发明,orientation一语最近是见于李普曼的书中。这种导向并不是依赖于宣传、灌输,而是致力于向民众提供事件的真相。民众一旦明暸了真相,那些不正确的情绪自可迎刃而解。民众对政府若有误解,也可消除。近日如上海大火中关于承包公司老板是区长夫人的流言、关于金庸逝世的流言、关于复旦大学学生黄山遇险得救是赖于有特殊身份的“二姨夫”的流言,都无须官方出来辟谣(那些涉及官方的流言可能是越辟越信以为真),而是依赖网民自己特别是被称为“意见领袖”的人士所提供的信息,得到了澄清。我以为,当前可以担负这种引导舆论功能的独立力量,一是眼下不负有严格宣传任务的媒体,主要是那些大众类报刊,二是那些拥有几万、十几万粉丝的“意见领袖”们,我们有理由向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一种专业主义的要求,就是要时刻想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想到自己的言论会影响成千上万民众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所以必须致力于追求真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中立,必须超脱于单方利益之上,如此等等。
呼吁加强媒介素质教育
网上的偏激言论,除了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以往宣传模式的反动以外,也与网民自身素质有关。互联网是21世纪新科技赐给数亿中国人的礼物,人们使用还不够成熟。如同当年走出阶级斗争阴影的新闻媒介,在致力于拨乱反正时还会蹈袭阶级斗争恶习而陷入侵权纠纷一样,厌恶宣传模式的人们同样会沾染夸大、炒作、渲染,只取一点、不及其余这些常见的宣传技巧,同样会犯上宣传工具容易犯的忽视他人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的毛病。他们需要学习。而我们的媒体和“意见领袖”们,在这方面应当起到表率的作用。这就是我们已经说得很多然而做得还很少的所谓“媒介素质教育”。
这种公共力量眼下恐怕还发展不起来,因为当局对此不无疑虑,生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其实舟水关系也是客观的不以意志为转移的存在,舟能否在水上运行自如,关键在于操舟者,而与水无干。
事情还只是第一步
以上只是就钱村长之死而言。直至元旦,当地民众抗争仍在继续,警民对峙严重。这再次说明钱的死只是导火线,如先所述,当地官民对立有着更深层次的因素。查明钱村长是死于车祸还是谋杀还只是走了第一步,弄清钱村长之死为何引起如此大的风波那才是实质之所在,可不要被死因之争转移了视线。温州市和浙江省的政府理应就乐清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向全国人民作出应有交代,借以挽回自己的公信力,要不然冲突还是不会结束,甚至可能会有新的爆发。
问者不会不知道“信用”这个词吧。不要把人当成机器,信用,具备极其深刻的影响力。品牌、人品、感觉、认知、价值观都是有着与信用相同的内涵部分。
呵呵,不错的东西哦。谢谢了!
我最近也在想这个事情。
我觉得这个事情的根本还是体制的问题。
民众在长期的被压迫的情况下, 已经不相信政府的言论。我问我周边的人,大家一致对舆论新闻中的负面新闻见怪不怪了。
几年前,报道的某个人贪污30万,大家很吃惊。
过了一年,报道某个官员贪污300万,大家有点吃惊。
又过了一年,报道某个官员贪污3000万,大家看完,感叹了一下。
又过了一年,报道某个官员贪污了3亿,大家看完觉得很正常。
我还经常听到周边的人说某个官员不贪污,被其他人整的很惨。
当反面成为常态,当怨气没办法发泄出来,社会本身就变成是病态的社会。群众经常看到都是社会的阴暗面,自然不相信这个社会还有真相,一切都是被掩盖的。
即好事不外传,坏事传千里。
其中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我最近观察,qq的弹出框新闻中,10天都有9天是负面的新闻,为了迎合群众的胃口(惯性思维),而不能担负起一个媒体应该有的责任,也是目前媒体的一个通病。
閣下的視角與我略有不同,自有獨到之見。
目前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正面新闻报道的太多了,负面新闻还是太少了。对于一个社会的进步来说,对负面新闻报道会更有积极意义。
老百姓对于社会状态的感受,媒体报道是一方面,还有自身切实感受等其他获知途径。将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仅归咎于媒体报道,似乎有些偏颇。
每個人都有兩個信息渠道,一個是媒介,另一個是親身獲取和感受,當親身感受的世界與媒介世界相差過大時,後者就不可信了。灌輸論與子彈論如出一轍,以為只要媒介傳播的,人們都會接受,完全違背了認識論。
人们通过自身有限的渠道获知信息,结合自身的判断做出判断以及下结论。
媒体在这个过程其实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就好比小学书本上所学地球是圆的,我们多年鉴定不移笃信的真理,当事实真相不明时,大众是不具备判断力的,媒体的信息导向是他们判断的依据。
媒体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并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2011,传统媒体在创新中转型
2011年01月04日 16:13:00
来源于http://www.chuban.cc/yw/201101/t20110104_82612.html
跨区域合作办报,实现内容、技术、市场、资本等多层面优势互补;转型全媒体,寻求市场模式、赢利模式的新突破;积极挺进资本市场,借助资本的力量进行体制创新……
已经过去的2010年,传媒业在改革发展中继续前行。总结一年来的经验,分析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 情况、新问题,展望未来传媒业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预料到2011年的传统媒体依然会在创新中坚守、转型和前行。
在坚守中 继续推进自身改革
2010年,传统媒体尽管面临业内同行的激烈竞争和新媒体的严峻挑战,但整体来看仍保持平稳发展,有的甚至出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这并不像一些人预料的那样,好像传统媒体就要消亡了。这宛如给传统媒体注入了兴奋剂,给新的一年的改革发展带来满怀信心和鼓舞的力量。
2011年,传统媒体自身的改革将包括——
内容、形态等创新。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大,预计2011年新浪的微博用户将以翻番的速度增长。新媒体的信息海量和碎片化促使传统媒体思考,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扬自己之长。传统媒体无疑会继续关注新媒体的信息,但主要作为一种新闻的线索来考究。尽快介入之后,会将线索延伸为独特的视觉和解读,有影响力的媒体将会强化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和评论,以强化独家视觉和观点。由于新媒体的新鲜体验对受众会产生冲击力,报刊等传统媒体也将更加注重形态的包装,以良好的体验留住读者。另外,传统媒体不会死守内容为王的理念,在一定的条件下,渠道为王、服务为王也能成就事业,新的一年,传媒人将更加注重情感营销,以吸纳受众更多的注意力。
与同行合作,变竞争对手为合作伙伴。2010年,传统媒体的合作不乏成功的案例。一是跨地域合作办报。2010年1月底,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和精品传媒集团跨区域强强联手,共同打造时尚生活周刊《精品消费报》,丰富了云南的报纸形态,填补了昆明报业市场在这方面的空白,开启了昆明报业非同质化竞争的序幕。二是省市报区域化合作。10月,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联袂临沂日报集团实施战略合作,双方以产权为纽带,共同出资组建山东沂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各占股50%,合作经营《沂蒙晚报》;共同出资组建山东鲁南商报传媒有限公司,大众报业集团占股51%,控股经营《鲁南商报》。同时,大众报业集团以成本价收购临沂新闻大厦,组建山东临沂新闻大厦有限公司。随着3家公司在山东新闻大厦正式揭牌,山东乃至全国报业资源整合的破冰之旅即将展开。三是组建大型报业联盟。世博会期间,由《解放日报》、《北京日报》、《南方日报》等40家省市党报结成联盟,共建世博稿件交换平台,即一家媒体的稿件可通过平台供其他39家媒体刊登。稿件还可通过39家媒体所辖网站、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对外发布,全方位、立体化地进行宣传、报道。
这些成功的合作,给报业在新的一年如何实现良性竞争和发展带来有益的启示。2011年,各传统媒体将会继续实施合作战略,拓展生存空间。报业之间通过不同的模式合作,将产生巨大的效应。跨区域合作办报,可以实现内容、技术、市场、资本等多层面的优势互补,有利于节约成本,避免资源浪费,同时又能产生“1+1>2”的增量效应。在强大的对手面前,只有合作才是报业的出路。
在融合新媒体中 积极寻求市场模式
新媒体发展势头正酣,传统媒体不甘落后,不断尝试面向新媒体的探索之路,有的媒体机构试图往全媒体发展。从目前形势来看,开门者众,而赢利者寡,纸媒正在进行艰难的转型和探索。
苹果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推出的ipad平板电脑,定位于苹果的智能手机iPhone和笔记本电脑产品MacBook之间,这个9.7英寸的触摸屏,实现了上网、收发邮件、看电子书、播放音频和视频等功能的有机统一。台式电脑的组版等一系列功能,也正在逐步实现中。2011年,ipad用户将会大幅度增长,传统媒体也会介入创办ipad版报纸。在国外,如《时代》、《新闻周刊》、《华尔街日报》等已创办。中国纸媒的一些先行者也将原有的iPhone版报纸阅读器优化升级,推出ipad版,2011年中国将会有一批ipad版报刊出现。与国外纸媒不同的是,中国的报纸的ipad版仍在试用中,采取的是免费的形式,赢利模式尚在探索中。
目前最困扰传统媒体的就是在转型中,还没有清晰的市场模式、赢利模式。传统纸媒无论是与新媒体互动、融合,还是创办的新媒体大都难于赢利。比如,目前传统报纸办的网站的赢利模式常见的有5种:一是卖网络版;二是卖已放到网上的纸媒的信息;三是举办论坛等活动,收取费用;四是成立会员俱乐部,获取广告客户资助;五是通过经营好新闻内容来提升影响力,吸纳广告。有的赚了钱,但也只是小本经营,略有微利。传统媒体的运营方式仍在转型中延续,就卖网络版和卖已放到网上的纸媒信息而言,并未有技术和观念上的创新,只能看做传统媒体产品售卖方式的简单延伸,对赢利模式的理念创新和实际影响微乎其微。
正因为在往全媒体转型中遇到了困境,2011年许多媒体机构将会在市场模式、赢利模式中导求新的突破。事实上,像杭州十九楼网站等成功网站,已为传统媒体如何办好网站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但各地各报刊情况千差万别,必须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才能找到成功之路。
在对接资本市场中 做大做强传媒业
2010年,无论广电业还是报刊业、出版业都积极挺进资本市场,以获得长足发展。1月,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国内新华书店第一股。10月28日,中南传媒重磅上市,首日大涨近30%,次日再次强劲拉升,市值突破248亿元,一跃成为出版传媒板块的新龙头。其实,这几年我国早就有出版、传媒企业上市,但像中南传媒这样品种齐全的上市公司并不多,中南传媒除了没有广播和传统电视之外,书、报、刊、网络、电子、音像、移动媒体等其他的媒介形式都有,当地最有影响力的都市类报纸《潇湘晨报》也在内。因此,中南传媒开启了跨媒体、跨文化传播集团对接资本市场的新航程。
2011年,与资本对接的传媒机构会越来越多,这是做强做大传媒产业的必经之路。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全国24家出版集团进行调查表明,17家转企改制的出版集团公司,平均总资产和利润大幅度增长,而7家未改制的出版集团平均利润负增长。文化产业已经提到国家战略性产业的高度来看待,但传统的体制已很难适应包括传媒业、出版业在内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光自身进行小打小闹的机制改革不行,须借助资本的力量进行体制创新。10月27日中南传媒在上海举行上市庆典酒会时,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地方官员高调出席,体现了官方对体制创新的支持,也表明了改革的急迫感。
长期以来,地域壁垒,行业壁垒,所有制壁垒一直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障碍。而资本力量的介入,却可以推动文化产业“对内开放”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传媒业上市融资,能从根本上盘活国有文化资产,有序吸纳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发挥金融、基金、股市、证券的投融资功能,建立有利于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从而扩大传媒业规模,提升文化软实力。然而上市目的不仅仅在于融资,其深层次价值在于推动企业优化治理结构,规范运营管理,实现企业的升级蜕变,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源源不断地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做大做强。
最近媒体得到通知,禁止在报道和文章中使用和“炒作”公民社会的概念,于是以“公共社会”来取代公民社会。
很不错的东西哦!真的很值得好好看看!
【法规标题】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新出联〔2010〕17号
【颁布时间】2010-12-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1-01/08/content_1780438.htm
【全文】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联〔2010〕17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和改进证券期货新闻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报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有关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草案;
(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三)证券期货市场走势分析及对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合约发表评论意见、分析文章等信息;
(四)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宣传信息;
(五)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信息;
(六)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原则。报刊从事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报道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正确宣传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三)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地传播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
(四)重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禁止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的记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在新闻采访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努力确保新闻事实全面准确无误。
第五条 严格报刊新闻采编管理,确保信息来源合法真实。
(一)涉及证券期货市场改革监管重要政策的报道,须严格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正式发布的信息为依据。
(二)审慎报道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和市场稳定运行的新闻题材。涉及证券期货行业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重要信息,须事先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核实;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重要新闻信息应向所涉对象事先核实。
(三)记者报道证券期货市场新闻事件应尽量进行全面采访,并对信息源多渠道核实,信息来源应相互印证、真实可靠。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造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炮制或歪曲新闻事实,避免误导性陈述。
(四)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新闻转载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证券期货新闻信息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载境外媒体信息。
第六条 报刊刊发内容涉及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者合约的评论意见或行情走势分析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对相关撰稿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核实,并注明相关撰稿人员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及所属机构全称。
第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提供证券期货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报刊刊载涉及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的广告,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核实广告发布人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刊载广告应注明广告发布人名称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码。防止有关产品广告以夸大虚假营销误导投资者,防止不法机构利用有关产品广告招揽客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第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引用或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引用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第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须加强对报刊所属新闻网站的运营管理,建立证券期货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互联网资本市场新闻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条 证券期货类报刊和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的报刊要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规范,配备专业财经采编力量。总编辑、主编及主要采编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新闻专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期货业务。从事证券期货领域报道的记者原则上需具备2年以上财经领域报道经验或证券期货从业经历。见习记者、实习记者及试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报道。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类报刊和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强化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从事证券期货新闻报道的采编人员,需参加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组织的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坚持政务公开,主动加强对资本市场重要政策的发布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市场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督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重要新闻信息发布机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与同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共同建立沟通联系机制、重大新闻舆情动态通报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监管协作,组织引导报刊及时客观准确报道资本市场新闻信息,及时妥善处置非法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加强对证券期货类报刊审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将报刊涉及证券期货的新闻报道纳入审读重点,在人员、经费、场地上予以重点保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针对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日常监测机制,定期向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刊发虚假违法广告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实行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度和属地监管原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涉及证券期货新闻报道报刊的出版质量评估工作,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完善证券期货领域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记录数据库。
第十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各类报刊违规出版证券期货专刊、副刊、增刊,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证券期货信息出版活动。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报刊出版单位采用“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或“评奖排名”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违规刊发证券期货信息,报刊从业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或者利用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由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证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一篇很深入的思考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1/12/content_21332.htm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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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尚未成型,但有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