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在中国赚钱,到美国消费

长期以来,我们养成了在境外赚钱境内消费的习惯。早期有侨汇券、外汇券,那些有海外关系的人也是最早富起来的一群;以后有亲属在外的则直接寄来外汇到华侨商店买进口货。去年末,有深圳居民到香港打酱油已经引起了极大轰动,然而,今年春节期间,笔者偕同家人到美国走了一圈,却由衷感叹,我们真应该在中国赚钱,到美国消费!

在美国,很多东西便宜得令人难以置信!笔者虽是女人,但早已过了疯狂购物的年龄,以往每每出去,买回来的东西当时看看不错,之后则束之高阁,因此这次下定决心不买、少买,旅行社安排一次在洛杉矶附近的奥特莱斯购物三小时,我还直嘀咕怕是导游想拿回扣,心想上海也有奥特莱斯啊,谁知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例如,一只Coach包,淮海路上最便宜的也要买到3000多元,笔者买了一只,款式还蛮新的,加税价才120美元;一只CK(Calvin Klein)小包,国内约1000元,那边21美元;一件CK男皮装,国内少说3000-4000元,那边120美元;一杯哈根达斯冰淇淋1美金,一件挺漂亮的女夏装5.99美元,一条相当不错的牛仔裤12.99美元,化妆品、手表之类就更不用说了,笔者粗略算了一下,大概只有中国购买价的1/4到1/5。就算是Made in China,很多在China根本买不到(好东西都出口到国外去了),即使买到了价钱也贵得多。以至于像我这样最讨厌旅游购物的,也觉得这三小时物有所值,时间还不够用。

在美国买东西为什么这么便宜?关键还在税收。在中国,一件进口商品,先要征关税(税率最高可达100%以上),征了关税再以加税价为税基,统一征收17%的增值税,烟酒、化妆品以及大部分名牌商品还要征很高的消费税,此外还有流通环节各种明的、暗的费用,这一连串税费加在一起,价格怎不翻上几倍?至于出口商品,老外本来压价极低,把关又极严,出去的多是好东西,国家还有出口退税,在国内买100元的,退20元税,就只有80元了,例如,茅台酒国内已买到1100多元一瓶,国外折合人民币不过600-700元。

国税总局日前公布的“20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就是最好的说明。去年,全国共完成税收收入73202亿元,增速为23%,其中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是大税种中增速最快的,增幅分别高达35.7%和36.6%。去年全年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0487.46亿元,关税2027.45亿元,合计12515亿元,是除国内增值税(21092亿元),企业所得税(12843亿元)之外的第三大税种。而去年一般贸易进口额为7679.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0800亿元),5.08亿的进口商品要缴1.25亿的税,算下来税率达25%。另一方面,去年国家出口退税7327亿元,一进一出,我们中国人缴纳的1.25亿元进口税收,倒有一大半补贴给老外了。

做个美国人真是幸福,他们赚得多,买东西却那么便宜,怪不得他们不愿储蓄、宁愿透支也要血拼。血拼过头了怎么办?由全世界人民买单。现在美国50个州有10个州的州政府入不敷出,已濒临破产,包括世界闻名的加州、夏威夷州等,如夏威夷州只有120多万人口,缴上来的税收实在不足以维持本州青少年几近免费的教育费用,以及相当不错的福利待遇。入不敷出濒临破产怎么办?向联邦政府申请补助啊,记住,这可是补助,不要归还的(当然得有一定条件和约束),不是希腊那样向欧盟借款。联邦政府的补助款又从何而来?发国债啊,谁买?中国是第一个冤大头!这就是美国,富足的美国人正是借助包括中国在内的穷人的补助牛起来的。是的,以GDP总值计,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可人均不足4000美元,而人家老美人均已超过4万美元。最近有消息说,奥巴马向国会提交了总额3.7万亿美元的下一财年预算案,中国财长谢旭人说,2011年财政预算为88910亿元,加上9000亿元赤字,财政支出97910亿元(折合1.48万亿美元),人均收入不足美国1/10的中国,财政支出相当于美国的40%(1.48万亿/3.7万亿),还不包括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预算外支出。中国老百姓的税负还不够重,所谓经济转型,结构调整,拉动内需又从何着手,由谁给力?

30 Responses to “贺宛男:在中国赚钱,到美国消费”

  1. 北京市原副市长蔡赴朝出任广电总局局长
    2011年02月25日 01:01
    来源:新民网 作者:郎朗

    郎朗 广州报道

    传闻已久的广电总局人事更替终于落定。

    2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召开内部会议,原北京市副市长、宣传部部长蔡赴朝接替王太华出任广电总局新一任局长。

    这次人事变动属于广电总局正常的人事换届,2004年12月就任该职的王太华属于正常退休。今年60岁的新任局长蔡赴朝长期从事新闻报道和意识形态管理。有广电业专家认为,在当前三网融合不断推进之际,这种经验有助于强化广电总局对于三网融合内容播控权的掌控。

    今年60岁的蔡赴朝在2008年1月出任北京市副市长后就主抓电影电视以及有线网络业务,其在位期间,歌华有线不仅完成了有线电视的整体转换,而且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率先启动了高清数字机顶盒的免费赠送。

    不久前,与广电总局同样负有推进三网融合之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完成了人事更替,原副部长苗圩接替李毅中出任新一任工信部部长。

    王太华6年

    一位广电行业专家告诉本报记者,“蔡赴朝可能接替王太华的消息去年12月就开始传了,但是不到最后一刻大家谁都不敢完全确定,直到这一人事任命2月24日的宣布。”

    对于2004年12月从安徽省委书记转任广电总局局长的王太华来说,过去的6年多时间,广电总局走过了非常重要的6年。

    正是在王太华的主持下,广电总局启动了电视从模拟电视到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到2010年底全国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已经达到8848万户,占有线电视用户比例接近50%,而其中双向用户覆盖人数超过4500万户。

    与此同时,2004年整体收入只有820亿元的广电行业到2010年的收入规模突破了2100亿元,不仅出现了三家收入超过百亿元规模的播出机构(央视、东方传媒和湖南广电),国内电影票房收入超过100亿元跃居全球第二位,而且有线电视网络的收入也有了突破性进展,2004年收入只有几十亿元的有线网络业务到2010年的收入突破了500亿元。

    广电新挑战

    尽管广电总局近年来自身的同比增长都在10%以上,但是与电信运营商相比,受到多方面制约的广电行业则依然处于市场化的初期,其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都有相当的差距。三大运营商中规模最小的中国联通2010年的收入也有望突破17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整个广电行业,而中国移动更是在2009年的收入就达到了45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同期广电网络收入的10倍。

    “广电网络的收入增长在2007年有了一次突破,主要是在整体转换后一次性采取提高收视费的方式来完成的提高,但是后来由于增值业务开拓缓慢,有线网络的收入增速从2009年开始下降,所以广电总局急需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上述广电业内专家表示。

    显然这是摆在蔡赴朝等新任广电总局领导面前的任务之一。另外,虽然有线网络的省网整合去年已经完成14个,但是这些完成省份的县乡一级的网络还需要整合,而其他17个省份的整合依然需要继续推进,而且还有接近9000万有线用户需要进行数字化改造。

    中广互联CEO曾会明表示,“在这次换届前很多地方的广电运营商的部分业务,如网络整合都暂停或放慢了脚步,他们都在等待新任领导上任后可能发生的政策调整,显然蔡赴朝上任后怎样烧‘三把火’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事情。”

    三网融合新机会

    对于包括广电、电信等在内的产业界人士来说,广电总局这次人事调整对于三网融合推动的机会,也是大家关注的重要方面。

    去年1月开始的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突破,而工信部和广电总局正是担当三网融合推进之责的两大主要部门。去年底,工信部已经率先完成了人事调整,原副部长苗圩接替李毅中出任新一任工信部部长。

    然而,三网融合的进一步推进仍然需要两大主管部门的进一步协调和共识。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四川、武汉、深圳、北京等三网融合试点城市的IPTV内容播控分平台已经完成了与CNTV建设的主平台的对接,但是至今电信运营商的回传网络依然没有与CNTV的平台对接。

    前不久中国电信又公布了未来5年的电信宽带网络升级的“光网城市”计划,按照其计划电信宽带网络的带宽要在未来5年内提高到20M-40M,而宽带资费标准也大为降低,最低将达到每兆9元的水平。显然对于NGB网络依然在上海部分地区试验的广电来说,其此前拥有的网络带宽优势将很可能被电信运营商赶超。

    王太华就在2011年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表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广播电视网由传输覆盖向全功能、全业务转变,而广电总局将有线宽带业务、固定IP电话等业务作为其重要的突破方向。此前广电宽带的市场占有率不到2%。

    有广电业专家表示,未来在三网融合试点过程中,广电面临着来自电信运营商的竞争,除了资金和技术的差距外,广电总局还必须在公益性和市场化中寻找到最好的结合点。

    曾会明告诉本报记者,“现在对于广电运营商来说,要想在增值业务上有所突破,就必须打破目前格局实现全程全网才可以,包括申请国际互联网宽带出口等,这需要由即将成立的国家有线网络公司来申请,但是在资金和利益分配上如何协调依然是关键。”(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 文化产业对接金融资本

    2011年02月23日 14:55:00 陆敏 来源:经济日报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2011年首届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交流峰会上,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在发言中提出,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各类金融资本的广泛参与。我国文化产业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如何化解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对此,参加2011年首届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交流峰会的各位专家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

      金融资本关注文化产业

      “现在文化行业已经成为很多资金关注的一个热点行业。”华盈星娱乐集团董事长李尔葳曾参与《霸王别姬》等多个电影的制作发行,她认为,“随着去年的电影票房增长率达到56%,未来会有更多的资金进入影视行业。”

      在影视行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上,欢乐传媒副总经理刘小勇认为,电影单个项目的制作风险非常高,而终端市场特别是影院建设非常值得投资。他说,“去年我们500多部电影能够上到院线的有100多部,但能挣钱的只有十几部。因此我认为,在电影的制作、发行、市场等产业链条的投资上,对终端市场,即影院建设上是值得投资的。”

      “作为投资人来讲,买的是未来。”联想投资执行董事刘泽辉表示,联想集团十分关注文创产业,这一领域未来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联想投资2001年4月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投资机构,我们关注的领域包括TMT(电信、媒体和科技)以及一些成长快速的传统产业,文化产业包括文化传媒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

      刘泽辉举例说,“水晶石是我们在这个领域投资的代表,它在中国数字内容领域是一个顶尖公司,大家看到很多3D动画、故宫、奥运会宣传的内容是由水晶石公司完成的。另外,除了水晶石公司之外,我们也投资易车网,去年12月份,它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融资达1.27亿美元。”

      刘泽辉认为,“我们对于文化产业的理解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来说,人均年收入超过2000美元,服务业将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而目前我国的服务业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文化产业在现代服务业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随着技术的发展,到2015年左右,一方面我们传统的文化产业,包括出版、发行、期刊等将得到提升,另一方面,一些新兴的文化产业,如与移动传媒相关的产业,包括电子支付、手机游戏等,其发展增速将很快,目前已有很多数据表明,它未来的发展会超过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这领域也将是我们未来投资关注的重点。”

      财政资金发挥杠杆作用

      北京市在政策探索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截至去年年底,在北京市上市的文创类企业达40余家,融资268.5亿元,上市的速度在明显加快。

      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副主任吴锡俊介绍,北京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起步较早,主要是通过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担保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进入。“我们主要做了3方面的工作:一是基础性环境的建设,通过体制改革,开放了一些市场、降低了门槛;二是解决了一些关键环节的问题。在投资体系当中,最核心的是风险的控制,其次是风险的构成结构问题。这个问题,单纯由金融机构或企业个体都解决不了,必须要由政府在其中发挥先导性的作用。近几年,北京市拿出了相当一部分财政资金用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创意产业。从2006年开始,我们先后和4家银行开展了战略合作,政府对银行担保进行补贴,包括贴息等形式来降低企业的一些成本;三是做了一些重点的引导,包括直接对具有撬动这个行业发展的一些关键性的平台、技术和资金支持,以及对一些重点产品的出口予以政策支持。”

      吴锡俊表示,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合作对于撬动更多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除了以前合作的4家银行,其他一些担保机构也将被纳入我们的支持平台。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行业整合趋势日益明朗

      达晨创投北京分公司投资总监张鑫钊认为,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未来两年会有大量的文化类的企业上市。“整个行业的整合会加剧,很多企业将进行上下游横向的跨媒体形式的整合。”

      张鑫钊说:“我们认为这是必然的趋势,从已有的一些经验来看,大的传媒集团一般都有很好的现金流,也有一些自己的优质平台内容,同时还有比较好的发行渠道。未来,中国在文化传媒领域将非常精彩,无论是来自传统领域,还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公司的资源都会出现重组和整合,最终形成一些大的集团。”

      目前的证券市场已经为这种整合提供了途径。据东方证券投行部新三板业务总经理林栋介绍,可以通过转板的机制,把新三板的企业培育到创业板等更高层次的市场上市。他说,“文化产业业务组是我们在整个资本市场当中关注的重点,通过关注的重点和业务部门的设置,可以培育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文化企业上市。”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提出,文化部将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增加了解,开展业务合作提供公共服务。2010年初,文化部启动了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这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为文化产业提供金融信息和服务的网络平台。“平台已经在2010年5月14号正式上线,目前开通了文化企业、银行信贷在线申请系统。我们将根据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需求不断丰富平台的内容,用2至3年的时间将这个平台建设成为能够集文化产业信息交流、政策的对外发布、金融业务的办理、项目咨询投资、产业展示交易、行业知识普及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建设起一座沟通和合作的桥梁。”

    来源 :经济日报

  3. 传媒格局的大变动下 省市报纸合作渐成趋势 构建利益共同体 实现1+1大于2

    2011年02月15日 10:08:00 范以锦 周文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在传媒格局的大变动下,加强合作是应变之策

      ◆政府积极主导省地市报纸之间的合作,以此提高本地文化产业竞争力并扩大规模

      ◆省级党报拥有更丰富的人才,拥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

      ◆地市级媒体拥有比外来报纸更多的地方政府和当地社会的资源,其采编队伍一般比外来的记者站更强大

      ◆深化合作的模式使利益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增强合作信心

      ◆行政力量主导要适度,避免“拉郎配”、1+1<2现象出现

      目前,省级和地市级报纸这两级的党委机关报合作渐成趋势。作为省报为何要在整合地市报资源中进行扩张?驱动力在哪里?在整合中如何处理好这两级报纸的关系,以确保合作的成功?这是业界非常关注的问题。既然要合作,肯定有各自的利益考虑,也肯定看中了对方的优势。因此,发挥好各自的优势,构建好利益共同体,对合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合作的驱动力:内在扩张冲动和外在力量推动

      省市报业资源整合,究竟是什么力量在驱动呢?有报业自身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力量的推动。

      内在原因是竞争压力下的同类型报纸对资源整合的认同,也是为了做强做大对外扩张的必然冲动,当然最直接的是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提高经营效率的利益的驱动。这次的省市报纸的整合,许多是从省级机关报为龙头的机关报率先进行的。面对传统媒体同行的竞争,又加上新媒体的严峻挑战,传统党报单枪匹马、一枝独秀地应对,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在传媒格局的大变动下,加强合作是应变之策,也是明智的选择。然而,长期以来省内行业地域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新闻资源浪费的现实状况,影响了报业集团的发展。无论是激烈竞争的压力,还是报业发展的需求,都要求省地市报业加强合作、共谋发展。2006年,以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社为龙头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与广东省肇庆市委机关报西江日报社进行合作。两者合作的驱动力就是为了共同应对竞争,通过报业资源优化重组提升竞争力,在实现共赢中做强做大主流报业的市场。

      外在的力量主要是体现在产业政策的引导以及主管部门根据这一政策从行政力量上进行的推动。随着文化产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打破过去比较封闭的媒体管理体制,鼓励和支持媒体跨行业、跨地区发展。在这种趋势下,政府积极主导省地市报纸之间的合作,以此提高本地文化产业竞争力并扩大规模。

      合作的可能性:各具优势,可扬长避短

      省市报纸尤其是党委机关报之间的合作,无论从自身的发展来看,还是从做强做大主流媒体的全局来考虑,都是十分重要的举措。

      事实上,无论省级还是地市级的党委机关报都有共同点,也各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

      共同点体现在,都是党委机关报,与党委和政府部门的关系最密切,拥有重要的政治资源和优先取得权威信息的渠道;都要把传递党和政府的决策、反映决策落实的情况及民众的呼声作为己任;在众多的报纸中,起着引领潮流的作用。因此,主管的党委和政府对机关报比对别的报纸更为关注,民众也对这类报纸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看得更重。还有一个共同点,面对都市类等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报纸,其经营压力越来越大,有些地方出现了机关报发行和广告不断滑坡等问题。

      不同点体现在诸多方面。一般来说,省级党报拥有更丰富的人才,拥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做深度报道的资源。许多省级党报办起了都市类报纸,在走市场化的都市类报纸的推动下,机关报的改革也在加大,有了许多改革的成功经验的积累。

      南方报业以“龙生龙、凤生凤”的运营模式,对拓展创办新报或合作办报已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无论跨区域创办《新京报》、《云南信息报》,还是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合作,经营业绩都不错。还有以大众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等机关报为龙头的报业集团也具备了对外扩张的核心竞争力。这些都是省委机关报有别于许多地市报纸而具有的优势。

      但是,这不等于说地市报纸没有优势,地市级媒体最大的优势就是区域优势。作为一个地方的党报,它拥有比外来报纸更多的地方政府和当地社会的资源,其采编队伍一般比外来的记者站更强大。虽然许多省报办了地方版,但与地市报纸大量做地方新闻相比,还不足以造成大的影响力。广告客户往往按区域来投放广告,而地方报纸容易营造区域影响力,造就区域优势,对在当地投放的广告有一定的吸引力。此外,在区域内做新闻的优势就在于本土新闻,当地报纸可集中全力做本土新闻,在资源掌控上占优势。

      既然做得好的品牌媒体有扩张的冲动,而那些竞争力较弱的媒体在苦苦支撑中希望能摆脱困境;既然省级和市级党报有共同的任务、目标,又各具优势和各自存在力不从心的问题,因此扩张、兼并的局面必然会出现,加强合作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这两级党报的读者极其相似,具有重合性,如果能共同从经营发行等方面入手,逐步由浅入深进行合作,将会实现双赢,这也是做强做大机关报的重要途径。总体上来看,省市两级报业互补性强,强化两级报业的合作,能够通过资源整合优化配置,达到人力、经营、品牌、硬件设施等多个方面共享。

      合作的难点:协调好利益关系,方能持之以恒

      目前合作的形式是多样的,有的是以资本联姻的市场行为出现,有的是政府、市场共同主导,也有的仅停留在战略协议层面,未触及实质性的问题。由于采取的形式不同,有的成功,有的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只有协调好利益,才能维系长远的发展。合作不能不讲利益,传统媒体之间的合作基础在于共同的利益,无论是政府主导推动还是市场的自发行为,实现双赢是合作的基本条件。利益如何合理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合作的效果和长期性。像黑龙江生活报传媒集团整合了8家地市报,涉及行政体制、人事安排、主管单位、利益协调以及具体经营操作中的各种问题,如果不能协调好双方利益就会导致负面的效果,影响双方之间的长久合作。

      深化合作的模式使利益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以增强合作的信心。从西江日报社与南方报业的合作来看,从最初按照“增量分成”加盟合作形式到后来的资本合作形式,共同出资成立了传媒有限公司,西江日报社占51%股份,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占49%股份。增量分成是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而资本合作在利益分配方面更加明晰,有利于促进双方真正融合,实现良性的可持续的合作。

      行政力量主导要适度,避免“拉郎配”、1+1<2的现象出现,力求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行政力量主导在我国媒体产业化进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体制造成的地域分割、各自为政、等级制度严格等形成的特有现象,造成市场主导无法跨越或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此种情况下,政府的主导或推动是最简捷高效的方式。但是,行政主导要适度,不能单纯从主观愿望出发,要充分考虑到市场的接受能力和双方合作的现实可能性,避免拔苗助长、急于求成。

      链接

      2009年5月10日南方报业与西江日报社签订深化合作框架协议;同年12月31日,合作双方又签订资产合作原则协议,成立《南方日报》肇庆新闻部、《西江日报》特别报道组以及西江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并且共同出资成立了传媒有限公司。

      此后,省市报纸合作探索逐渐增多。2009年3月2日,《楚天都市报襄樊版》创刊。《楚天都市报》与地级市晚报合作,把地级市晚报变成《楚天都市报》的地方版,成功做到了当年创办、当年赢利。

      2009年5月1日,辽宁日报传媒集团与辽阳日报社、营口日报社达成战略合作;7月30日,与本溪日报社签订合作协议,实施辽宁中部城市群报业合作战略。

      2009年11月18日,大众报业集团属下的半岛传媒与潍坊报业集团合作,共同成立潍坊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姻形式整合报业资源,打破了省内报业市场的地域壁垒。

      2009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市两级报业结成战略联盟。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下的《生活报》与齐齐哈尔、佳木斯、伊春、鸡西、绥化、黑河、七台河省内7个城市报,组成省市两级报业战略合作联盟,成立了生活报传媒集团,共组建7个地方版。随后,大兴安岭的地市报也加入,形成了8+1的合作。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4. 全国劳动派遣人员达6000万 国企和机关是重灾区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5日 22:33 经济观察报
      降蕴彰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之后或将迎来首次修订。

      本报获悉,上周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

      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而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 “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09年上半年,人保部就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下称《条例》),以弥补《劳动合同法》此方面内容的“不足”,但来自多方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压力,使得本已经过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的“成型”《条例》,至去年年底基本“泡汤”。

      出台《条例》无望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上述报告,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与人保部、全国总工会数次沟通,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时间表。

      《条例》告吹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短时间内曾引发了劳资关系的空前紧张。

      据了解,当时很多用人单位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返聘回来重新工作,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保险等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此,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山东、福建、陕西、广东、辽宁、江苏六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次检查结果发现,很多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甚至还包括一些效益很好的央企和名牌高校,都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而这些国有用人单位往往想方设法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规避应该给予职工的参加社会保险、辞退赔偿等责任和义务。

      本次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一些建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求抓紧制定相关 “劳务派遣条例”,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

      按照建议,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人保部开始着手制定《条例》。

      根据官方数字,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就达到2700万人,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2000万人。

      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统计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不过,人保部并不认同全总给出的统计结果。人保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王振麟在去年10月底召开的 《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劳务派遣的占比数量约为7%至8%,而国外劳务派遣一般是在2%至3%。

      王振麟引用的是2700万的数字,但他同时表示,这个数字太大,“值得商榷”。王振麟还透露,人保部正在制定《条例》,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可能近期就会出来”。

      但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仍未露面。知情人士告诉本报,人保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的反对声音很大,同时庞大的劳务派遣利益集团也是一个因素。“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劳务派遣泛滥

      去年10月底召开的 《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律师一致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所以才导致出现劳务派遣人数大幅激增,违规操作愈演愈烈的态势。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国内劳务派遣企业基本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审批,颁发劳务派遣企业专营的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

      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早在2005年底,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就多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是18010家,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为此,《劳动合同法》专门设置了“劳务派遣”章节。其首条就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新法还规定,劳务派遣要求“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事实上,政府的立法本意,是希望通过大幅度抬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实行劳务派遣工人岗位限定,规范劳务派遣企业,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防止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打“擦边球”,最终实现“同工同酬”。

      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人数呈现了“非正常繁荣”。

      全国总工会的一位官员表示,从注册资本上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虽然大幅度提高,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靠借贷资金到工商部门注册,一旦成立公司后,有的就将资金返还回去,实际上成了空架子,而地方工商部门只管注册,对劳务派遣公司之后的运作并不追究。由于利益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

      国企成重灾区

      上述报告指出,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比如在清华、北大、北师大等国内一流的高校,后勤人员基本都是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

      一方面,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该报告指出,劳务派遣泛滥现象,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5万亿元增长至24.3万亿元,年均增长18.2%;实现净利润由4642.7亿元增加至8489.8亿元,年均增长12.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看似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很容易被外界忽视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2/3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的。”清华大学一位研究劳动法的专家指出。

      该人士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是,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发展埋下严重隐患。

  5. 新闻出版总署:将停办靠收取版面费生存期刊

    2011年02月24日 09:03:00 璩静 来源:新华网

      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部分学术期刊“靠收取版面费牟利”以及“论文买卖产业化”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23日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大量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监测评估,对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予以严肃处理,采取措施整治学术期刊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表论文,对超越办刊宗旨及范围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报刊出版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术质量差、经营水平低、靠收取版面费生存的期刊予以停办。

      日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严重违规的《中国包装科技博览》等6种期刊予以停业整顿、警告等行政处罚,对《管理观察》等2种期刊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记者从23日在京召开“加强学术期刊管理”座谈会上了解到,一些期刊刊载论文数量过多,最多的每期刊发200多篇,由于缺乏必要的审核和把关,论文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少数期刊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所刊发论文几乎涵盖所有学术领域。这些期刊出版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学术质量、以收取版面费牟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出版秩序,对期刊界和学术界负面影响巨大。

      对此,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尽快建立学术期刊编辑准入制度、学术期刊编辑责任追究制度;出台相关政策,严格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限,建立学术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促进学术期刊提高质量;进一步深化报刊业改革,实施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扶持精品学术期刊发展,优化学术期刊发展环境。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也要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完善编辑流程,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术质量;积极转变经营管理模式,深化内部机制改革,积极适应学术期刊出版数字化、网络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从编辑、经营、生产、发行等各个环节提升水平,努力提高学术期刊质量。

    来源 :新华网

  6. 8种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被停业整顿或警告
    [2011-02-24 15:50:40:光明日报]

    针对目前一些学术期刊忽视学术质量,靠收取版面费盈利以及“核心期刊”功能异化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强调将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提高学术期刊出版质量,同时通报了对《中国包装科技博览》等8种期刊违规刊发学术论文问题的处理情况。这是记者今天在新闻出版总署召开的“加强学术期刊管理”专家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这次专家座谈会,分析了学术期刊的现状,研究了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近期,新闻出版总署通过监测和审读,发现一些期刊刊载论文数量过多,最多的每期刊发200多篇,由于缺乏必要的审核和把关,论文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少数期刊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刊发的论文几乎涵盖所有学术领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严重违规的《中国包装科技博览》等6种期刊予以停业整顿、警告等行政处罚,对《管理观察》等2种期刊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与会专家认为,由于目前的学术与人才机制不尽完善,造成论文发表需求旺盛,一些期刊出版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忽视学术质量,学术期刊以收取版面费牟利、论文买卖产业化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干扰了正常出版秩序,对期刊界和学术界的负面影响十分巨大,社会的反响热烈,要求切实加强学术期刊管理。中国期刊协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石峰等分别就学术期刊办刊人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国家对于科研创新成果的奖励机制、国际优秀学术期刊的发展模式、打造精品学术期刊、科技类学术期刊编辑职业素质培养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中宣部出版局负责同志在会上也发表了重要意见。

    座谈会上,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对大量刊载学术论文期刊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对确实存在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予以处理;出台相关政策,严格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限,建立学术期刊编辑准入制度、学术期刊编辑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学术期刊学术水平;建立学术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促进学术期刊质量;进一步深化报刊业改革,实施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扶持精品学术期刊发展,优化学术期刊发展环境。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完善编辑流程,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术质量;积极转变经营管理模式,深化内部机制改革,积极适应学术期刊出版数字化、网络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从编辑、经营、生产、发行等各个环节提升水平,为报道前沿研究成果、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光明日报 记者王保纯)

  7. 济南搬家(http://www.jinanlantian.com)又来拜访,呵呵,楼主安好啊……

  8. 问候学长。你们访问美国,到华盛顿怎么不和我联络?大作拜读,已转发到0363信箱博客,谢谢。

  9. thank you, please access to email.

  10. 四部门通报十一五时期文化体制改革成效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1日08: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璩静、周玮)中宣部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28日在中央外宣办举办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十一五”时期文化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并就下一步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等作了具体说明。

      据四部门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下,宣传思想文化战线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着力破解文化改革发展难题,完善政策措施,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新的跨越,探索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新路,开创了文化建设新局面。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专门用一章节的篇幅对“十二五”时期我国的文化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并明确提出了要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体现了文化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反映了我们党对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中宣部副部长孙志军从三方面概括了改革取得的成效:一是文化体制改革迈出关键步伐,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取得决定性进展,公益性文化单位内部改革不断深化,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显著。二是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政府投入显著增加,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提前完成“十一五”目标,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加快推进。三是文化产业蓬勃发展,规模和实力快速提升。整体规模不断扩大,文化市场空前繁荣,国际文化贸易逆差局面明显改观。孙志军说,下一步,要牢牢抓住科学发展主题,紧紧把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今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巩固提高、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二十字总要求”,努力在文艺院团和非时政类报刊两大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稳妥推进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以电视剧制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广电制播分离改革,推进重点新闻网站转企改制,在基本完成出版、发行、电影制作发行等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任务。

      文化系统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改革成效不断显现。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介绍,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全国共有461个国有文艺院团已完成或正在进行转企改制,共组建了46家演艺集团,繁荣了演艺市场,还为后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了人事、分配、社保等方面改革,内部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全国有1700多个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实行免费开放,今年又启动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文化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改革不断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不断扩大。

      广播影视改革取得了新突破,广播影视业呈现快速发展良好态势。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介绍了近年来的改革情况:全国35家国有电影制片单位、70家电视剧制作机构、204家省市电影公司、293家电影院完成转企改制。全国已有19个省区市完成全省性有线电视网络融合,有9家广播影视企业重组上市,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电台电视台改革深入推进,广播电视舆论引导力、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广播影视产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产业发展呈强劲态势;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明显加强,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听广播看电影看电视难的问题,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广播影视数字化全面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明显加快。

      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取得了全面进展,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大发展、大变化、大跨越态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介绍,经过全面深入的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全国10多万家国有印刷复制单位、3000多家国有新华书店全部转企改制,除少数拟保留公益性出版单位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地方、高校出版社都已转企改制,1251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和注册为企业法人。在此基础上,组建了100多家报刊集团和出版传媒企业集团。“十二五”时期,要以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促进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新闻出版业加快发展。着重抓好指导转企改制后的出版社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全面启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继续推动新闻出版企业联合重组等工作。

      四部门负责人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11. 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再谈“双起论”:这是法治进步2011年03月06日 20: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艾锋

    核心提示: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经济网与凤凰网联合推出人物访谈栏目《民意代言录》。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接受对话时再次强调“双起论”的合法性。他说,这是一种理性维权,改变过去警察用公权力或自身行政权力来解决这些问题,实际上是警察把自己和媒体、以及需要维权对象放在一个平台上,这应该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他肯定了社会媒体存在的正义性。 “双起论”首次成为争议话题是在2010年底。当时,王立军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第22次会上讲话称,要“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提及要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进行起诉,被称为“双起论”。

  12. 公权力机关起诉媒体,是落后的倒退的做法。

  13. 人格权的立法展望
    ——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53期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1859

    内容提要: 12月3日晚,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对人格权法立法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展望。论坛同时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担任评议人。该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谢远扬主持。杨立新教授首先讲解了人格权法中国模式的意义以及坚持此模式的必要性。杨老师从法国、德国、瑞士以及魁北克人格权法特点的对比介绍入手,进而提出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法的立法属于中国独有的第五种模式,比起其他四种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这种立法模式下将人格权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从民法总则中分离了出来,而在民法分则中突出规定,使得人格权回复到其应由的地位,即与物权、债券、知识产权、身份权、继承权的同等地位。对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人格权法中国立法模式,我们不仅应该坚持下去,而且要继续发展,做出中国特色。接着,杨立新教授对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法编进行了评析。总体上,对人格权法编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即其在立法模式上,坚持了《民法通则》中的中国模式,同时,虽然人格权法编条文较少,但它总结了自《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如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等。但除了上述优点外,此草案也有一定的不足,如条文数量过少,规定过于简单;具体人格权方面,仅规定了主要的几种,还欠缺很多,有待于进一步的补充;再如,人格权法编未对人格自由和人身自由进行区分;并且,人格权法发展的新思路、新想法如自我决定权和公开权的相关理论也没有体现出来。杨立新教授还针对人格权法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即要继续坚持人格权法立法的中国模式,最好实现人格权法编的单独立法,同时要对人格权法的体系、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在人格权法立法的同时进行人格权法的普及。此外,杨教授讲解了人格权法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在坚持人格权法单独立法的同时,将整个体系分为一般性规定和各种具体人格权具体规定的总分体例,进而总则中改变原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划分,提出抽象人格权的概念,使其与具体人格权并列,分则中则要补充各种具体人格权。最后杨立新教授提出了对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的处理建议。杨立新教授报告结束后,姚辉教授从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法律制定方式之间的关系,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是坚持形式上的完美还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可行性以及进行人格权立法必须面对的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了点评。杨立新教授所作的精彩报告,以及姚辉教授的深刻点评,使同学们对人格权法未来立法的有关问题有了全面而又深入的理解。互动阶段,杨立新教授以及姚辉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一一解答。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李鸷)

    ……
    在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这个方面,名誉权我们不说了,名誉权现在我们已经规定的比较好,在实践当中保护的也比较好。原来我在03年04年的时候,我们在开中美人格权和侵权法研讨会的时候,我们提了一个主张。我说,对我们中国的名誉权要进行瘦身,这个瘦身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就是说我们给名誉权赋予的东西太多了。你看在《民法通则》当中,把人格尊严放到名誉权当中了,把隐私权放到名誉权当中了,把信用权也放到名誉权当中,都应该把它剥离,该是哪个权利保护,就是哪个权利保护。另外一点,这个瘦身应该从观念上进行瘦身。我们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说一强调名誉权以后,凡是批评我都是侵害名誉权,我今天写什么东西的时候,又想起了宣科的那个案件。宣科这个案件至今我也是耿耿于怀,就是纳西古乐的那个案子,本来是一个学术讨论问题,就以侵害名誉,确定人家批评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是说不出道理的。它顶多是说纳西古乐是个什么这种,宣科说,那就是对我的诽谤,这种能谈到诽谤的问题吗?还有一个案件说一个爹养了一个儿子说这个儿子,长到3岁的时候,就特别的聪明,能认识几千字,说能写文章,他就开始在报纸吹说,我的儿子我用什么科学的方法去训练他才达到了这样一个程度。有一个语文学家,就在报纸上说,说小孩特别聪明的时候,其实一般引导一下就能达到这个程度,不是什么天才,也不是什么神童,他们爷俩就向法院去起诉了,说这对他们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我说人都快疯了,这种批评也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所以我说,名誉权的瘦身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从法律本身对它进行瘦身,另一方面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在名誉权的这种观念膨胀的这种观念引导下,不肯接受任何批评,一批评就是侵害名誉权,这个完全没有道理的。正常的批评,哪怕言词尖刻也是正常的批评,所以这一部分应该考虑。
    ……
    这一个部分当中,有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荣誉权到底怎么处理的问题,荣誉权,其实说起来有点是一个不伦不类的权利,但是《民法通则》就规定了它,大家就已经接受了它是一个权利,但是对于这个权利的性质始终有分歧,认识始终有分歧,那就是认为它是一个人格权啊,还是一个身份权?说它是人格权,反对者说它根本就不是个人格问题,人格是每一个人都有的,但是我们世界上都有多少人没有享受过荣誉呢,没有荣誉他就没有这个权利。还有的说它是个身份权,但是反对它的时候,说这个也不是个身份的问题嘛,身份毕竟还是一个亲属上的问题,所以这一部分问题比较复杂。原来我在写我的书当中,我是把它当成一个身份权来处理的。有身份、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说起来也比较费劲,但是后来在2002年,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那次民法典草案就是侵权法人格权法编的那个研讨会上,开了三天还是两天,后来大家基本上有个共识,说既然《民法通则》已经这么规定了,就还这么规定吧,还放到人格权当中吧,说可不可以这样去说。就是具有身份权性质的人格权,也说不通,但是后来我就按照那次大家多数人说的那个意见,后来我就按照这个意思,又把它拿回到人格权当中来,在这一点上,我们现在的立法草案仍然还在规定荣誉权。但是荣誉权,其实真的不是一个特别严格的人格权概念,所以这一部分,还值得斟酌。
    还有一点,就是关于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这一部分。隐私权这一点上已经没有什么太大争议了,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到《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隐私权,在原来的2002年的人格权法草案当中也专门规定了隐私权,这一部分大概没有什么太多的争议。问题在于我们对隐私权规定的内容还是偏少,大家都知道,现在隐私权的问题,其实越来越扩张,要解决的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网络数据,网络信息等等这些东西。大家都说要制定,单独制定这样一个网络隐私权法,后来我说这个可能是做不到,我们能不能在制定人格权法的时候,把隐私权这一部分尽量把它扩张,把能够保护的东西都把它放到里头去。

  14. 李东东委员提案设基金扶持学术期刊出版保障机制

    2011年03月07日 12:54:00 王地 来源:正义网

    “目前国内多数学术期刊还处在收取版面费维持基本生存的状况中,而版面费的收取缺乏政策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的观点引起委员们的关注。

      学术领域的教育和管理问题一直是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今年两会召开前夕,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部分学术期刊“靠收取版面费牟利”以及“论文买卖产业化”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大量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监测评估,对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布了对严重违规的《中国包装科技博览》等6种期刊的行政处罚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在今年两会上,李东东提交了关于设立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的提案。李东东在提案中指出,目前国内学术期刊存在的问题是国家对学术期刊发展投入不足,学术期刊出版的政府资助机制不健全,导致了大量原创性科研成果流向国外的期刊发表,反映自主创新科研成果的论文版权流失严重,国家的知识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与我国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增强国家综合软实力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依据2010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所公布的结果,以SCIE为数据源统计,我国科研人员2009年论文发表数量居世界第二,已成为科研论文产出的大国,但远不是强国。我国国内学术期刊总体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品牌,在国际科技交流平台上的竞争力较弱。为此,李东东建议实施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建立学术期刊科学遴选标准,设立专项基金扶持,完善学术期刊的出版保障机制,提高重点学术期刊网络发布能力,支持刊物数字出版的全面改造,优化学术期刊发展环境,促进良好学术生态的形成。

    来源 :正义网

  15. 不能眼睁睁看着实体书店一个个倒掉

    两会代表委员、业界和社会有识人士呼吁政府加大投入业界积极自救

    2011年03月07日 17:55:00 孙珏 李鹏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

    ■商报两会特派记者 孙珏 李鹏

    眼下,全球的实体书店都在挣扎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也不例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共有国有书店网点11897处,供销社网点3200处,集个体零售网点108130处,而到2009年,国有书店网点减少为9953处,供销社网点减少为1636处,集个体零售网点减少为104269处,三类网点4年就分别下降了16.34%、48.88%和3.57%。近年,已经迁址的北京第三极书局因连续亏损,关门停业;重庆经典概念书城关门;去年开张仅几个月的季风书园上海徐家汇概念店关门大吉;上海博库进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的《第十批拟认定“特殊困难企业”名单》……实体书店的命运再次深深牵动人们的心。

    城市“地标”中实体书店现状堪忧

    让人担心的是,书店在未来的城市化建设中变得面目模糊,会展中心、美术馆、博物馆、公园……在这波轰轰烈烈的城市建设高潮中,越来越多的城市规划中的文化地标已经没有了书店的立锥之地。

    更要命的是,在国家近期统筹的一些文化建设格局中同样没有出现书店的身影。前不久,文化部、财政部出台政策,再度要求2011年底之前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全国的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

    相较于图书馆、博物馆,受众更为广泛、作用更为直接、服务基层群众更为便捷的实体书店此刻正遭遇“灭顶”危机,却关注不够。尽管政府一贯重视,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计委、建设部等部门就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加大对于出版发行业的支持,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大力推动的“农家书屋”及“社区图书室”的建设,使得公益性图书展示渠道快速发展,但对于书业经营性发行渠道的扶持还任重道远。

    全国工商联合会书业商会的统计数字则更加让人心情沉重——10年来,全国近50%的民营实体书店关张,且这一趋势还有愈演愈烈之势。除了纸质图书读者的日渐减少这一持续影响因素外,去年以来,北京京东商城开卖图书造成的新一波网络书店折扣战让传统书店进一步陷入被动、接二连三的房地产调控带来的房租大涨,多重夹击下,传统书店的经营者们正陷入空前的焦灼状态。生死攸关的时刻,不少两会代表、委员及业界同仁疾呼,不能就这么眼睁睁看着传统实体书店一个个倒下!

    实体书店急需政府扶持

    实际上,传统书店尤其是中小书店的生存窘境早已不是最近的事情。两会前夕,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向记者发来《建议政府扶持传统书店及纸质书业的提案》邮件,这份沉甸甸的提案针对传统书店困境中的政府作为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道出无数书业人的心声。张抗抗和她的智囊团(不少出版圈的高层人士)在提案中直指造成这一现象的三个原因:其一,一些地方政府对传统书店的发展持相对消极的态度:认为电子出版业替代传统出版是未来趋势,放松了鼓励图书渠道建设的做法;其二,一些国营新华书店完成了连锁模式改造后,市场化动力不足,发展方向不明;其三,民营书业渠道由于缺少政策扶持,在网络书店的巨大冲击下,很多都没有找到有效的发展路径。

    长江文艺出版社副社长黎波前段时间去英国出差,路见某市区一公里范围内就有三五家书店,感叹不已:“我们还差得很远,就不进行建设了。连一些新华书店都准备转型不干了,多么可悲。”身为上游出版商的黎波深知渠道对于整个书业的意义,他强力呼吁,在渠道建设方面,政府给书店减免税收,在传统渠道建设上给予政策支持,在把社区书店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中,并给予优惠政策,等等。

    另一方面,从税收上看,目前新华书店系统享受的政策比民营书店优惠得多,如针对县级新华书店及县以下网站免征增值税,中央给新华书店文化体制改革先进单位转企改制时的免税政策等。民营书店除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外,还需承受房租上涨的压力,也不享受返税优惠。

    大众书局图书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炳文认为,政府很有必要加强对传统实体书店,包括对民营实体书店的扶持。如让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书店在税收上享受与大型国有书店的同等待遇,免除或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记者了解,政府扶持书店,尤其是中小书店的做法早已是全球惯例:法国政府不仅长期免征书店所得税,而且还采用大型书店的税收“反哺”小书店的做法,以保证国家有足够的书店总量;加拿大政府为独立书店购置电脑设备支付一半的费用;德国政府不仅免征书店的所得税,还在增值税上给予书店优惠;日本和韩国政府制定图书最低折扣以保护实体书店与网络书店处于平等的竞争舞台。

    张抗抗表示,在国内,完全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牵头,出台政策对传统出版产业减免税赋。比如,对上游创作、中游发行、下游零售,均给予相关税赋政策倾斜。她建言减免全行业增值税,免除传统零售书店所得税。

    新华文轩零售连锁事业部总经理鄢振曦建议,随着二级城市的发展、新商圈的转移和成熟、文化消费的提升,建议政府将书城的建设纳入其文化中心或商圈配套的规划中,以起到各地文化地标建设的作用。但她并不认为政府扶持就是简单的拨款,“对实体书店的扶持应符合市场规律”。她更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全社会的阅读风气,形成氛围,从而进一步改善实体书店大的经营环境。

    此外,在政策制定层面,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应明确省市各级政府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分配上,实体书店所占比例;应设立针对优秀实体书店的定向扶持基金。

    渠道革命:实体书店的自救之路

    除了争取政府的支持,书业是否也应该开始积极寻找自救方式?而且,即使有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传统书店就能高枕无忧了么?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出版集团总裁、时代出版传媒公司董事长王亚非认为,政府扶持传统实体书店没有必要从“经营手段上进行干预”,“实体不行可以做网络”,“发行实体早已是企业,目前在市区中心地段的国有书店已经享受了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如果国家扶持的话,也应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加大投入”。他觉得,在一些城市规划里面加入书店的布局可以考虑,但“书店不一定要在中心城区”,“超市、大型卖场、综合百货大厦,书店都可以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总裁聂震宁同样认为,对于书店扶持与否要根据市场需求来判断。如果传统书店在成本领先、差异化、专业化上无法胜出,被市场淘汰,“就没有扶持的必要”。但倘若将书店纳入城市文化场所概念,书店不再只是“卖书”的地方,而是文化交流的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该予以关注和重视。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也主张,在呼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实体书店的政策性倾斜的同时,实体书店也应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利用市场的调节功能充分挖潜,同时加入资本运作的手段,才能做强做大。

    网上书店、电子书、公立图书馆提供免费图书及数字内容是压垮中国实体书店的几座大山,但这些终究不是实体店走向窘境的关键因素。对新技术不敏感、对读者需求变化缺乏应对、对新的市场业态投入不足、对读者的服务意识不强,在这个本该反省自身战略的时刻,大多数实体书店仍然行动迟缓。因为他们认为,“目前至少还活着”,仅此一条就让部分书店处于盲目乐观中。尤其是有的国有书店,如此下去必将错过最佳的转型发展时机。

    文化大卖场、体验式的Mall成为不少渠道商最看好的业态整合路径之一。有书业人提出,传统书店必须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向百货业、商超业不断学习,跳出传统书店死板的经营方式,书店也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大众书局的缪炳文在全国率先提出文化百货的经营模式,并已被全国同行所接受。他们将自己目前的模式定位成“书业+百货+商业地产”。缪炳文希望今后能寻找到更多书店与文化的结合点,按计划有节奏地增加新店,重点关注在经济发达区域增设新店的机会。

    书店变成体验实体,为顾客提供立体的、多层次的购买体验正成为潮流。独立书店的代表北京万圣书园经理刘苏里和北京时尚廊经理许志强都曾公开表示,10年后,他们的店应该都还在!而存在的理由是:不断创新模式。不管店内新增经营咖啡、游戏或玩具,都要对自己的店明确定位。眼下,国外也有消息传来,独立书店老板们正在探索在线销售以及其他有利可图的副业。他们尝试把非图书的产品引入店来,比如语言类书店引入语言培训、艺术类书店引进手作班。

    刘苏里说,独立书店在市场冲击下,包括网络技术的冲击(不包括恶性的价格竞争),想要生存,就是把自己的特点做出来。“民营书店比拼的是专业程度,必须走专业化道路,否则在这个时代生存肯定会遇到问题。而选择专业化方向,是‘做不到头’的,新书不断出现,核心类别也需要延展。但如果没有自己本性的东西,没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用网络书店的冲击,难免就自生自灭了。”

    生存压力之下,面对新技术,书店经营者热情空前。正如昆明新知图书城总经理李勇所言,如今他们遇到了网络书店和网上阅读模式的冲击,正尝试性地开设网上书店,探索多元盈利模式。但问题也出现了。“在门店办得比较成功的签名售书,在网店却并不一定奏效”。江苏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网店目前仍然以价格优势取胜,很多省级新华书店没有理顺与市县级店门店利益关系,实际连锁书店总部开设的网店不少都在单兵作战,物流、配送等成本居高不下,应该充分发挥市县门店就近供应的作用。

    来源 :中国图书商报

  16. 2011年预算: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18.5%

    2011年03月07日 10:38:00 王坤宁 李雪昆 中国新闻出版报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1年中央财政将安排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74.43亿元,增长18.5%。

      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十一五”时期,全国公共财政用于文化方面的支出达到5600亿元,比“十五”时期增长1.4倍。其中,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16亿元,完成预算的100.5%。

      报告提出,2011年中央财政将优先支持涉及农村和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设项目;保障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加大国家重点文物和遗址保护力度;积极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加强新闻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17. 工商总局副局长称广告法应规范植入式广告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2日13: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时间:3月11日上午 地点:北京国际饭店大堂

      “监管部门如何看越来越多的植入式广告?”

      “微博中的广告怎么管?”

      作为监管广告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被记者团团围住。

      “对于规范植入式广告,社会各界都很关注,但目前尚缺乏相应法律条款的规范。我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严格规范植入式广告。同时将广告代言者纳入广告法调整的范围,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刘凡直言。

      刘凡说,我国的《广告法》1995年2月1日施行至今,广告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广告业的外部经济、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看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如调整范围过窄、法律空白点多、条款内容缺失、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过弱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的要求。对植入式广告尚缺乏相应法律条款规范就是其中一例。

      刘凡透露,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广告法》的呼声十分强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承担了《广告法》的具体修改任务,目前已形成《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并按照立法程序上报有关立法机关。“我们希望通过法律的修订,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特别是明确广告主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将公益广告以及其他非商业广告也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等等。”他说。

  18. 国务院已把《著作权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2011年03月14日 10:46:00 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3月1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京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就相关问题分别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提出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问题时,阎晓宏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到现在已经21年了。在21年间,尚未对《著作权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只是曾经做过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了局部的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我国对《著作权法》再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都进行过调整,而我国对《著作权法》却没有进行过全面的修订,造成在社会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某些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说法定许可作品怎么样付酬、教科书作品怎么付酬,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社会各界,其中包括很多两会代表委员都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积极建议,这很值得注意。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著作权法》的修订从程序上来讲,它需要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已把著作权的修订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还得由全国人大审定。

      在回答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提出的“两岸去年已经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著作权的优先权上有没有具体的进展?”问题时,阎晓宏表示,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6月签署)里涉及版权问题其实是关于双方执法交流的问题。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处理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目前,双方为此成立互鉴认证机构,即在台湾如果版权人提交了认证机构的报告之后,国家版权局就会尽快办理。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19. 文化建设立法的里程碑

    2011年03月14日 10:33:00 来源:光明日报

      文化部部长蔡武:

      同志们,2011年2月25日,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顺应了历史和时代发展要求,回应了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适应了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潮流,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起草、制定历时十余载、几经磨砺,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做了大量工作。社会各界人士不遗余力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大声疾呼、建言献策。在此,我代表文化部,对所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做出无私奉献的专家学者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们召开专家座谈会,主要目的是动员全社会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精神,深入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战略布局中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是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贯彻实施好法律各项规定的重要前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骤

      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在文化建设中具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批文化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规体系。但总体上看,文化建设的法律层级还较低,体系还很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而且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过程,取得的成果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我们要很好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经验,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实践,目前我国文化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建设的特点有了切实的把握。要在文化领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我们必须对各项工作都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创新,并上升为法律法规。作为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注重依法行政,提升文化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整个文化建设繁荣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十年前,我们与国际接轨,将我们长期进行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整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这项意义深远的文化建设在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上得到迅速、长足的发展。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不仅仅是文化界,包括社会各界都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需要法律、科技、行政和财政各项措施环环相扣,持续不断。随着工作实践的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

      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赋予缔约国的重要职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推进国际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努力。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彰显了我国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决心和努力,是我国为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作出的积极贡献。

      二、准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精神实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在我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两大原则、三项制度”。

      (一)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个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宗明义,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铭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资源,加

      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一目标,过去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为了进一步体现这一目标,本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调整范围上,对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三是在保护措施上,实行区别保护,确认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两大原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高度凝炼和总结,是我们在保护实践中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衍变规律,处理好有关民族、宗教问题以及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等问题的重要指针。

      (三)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另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全面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指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依据。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内涵,并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全面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为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大和文化部在法律草案“二审”后即对有关宣传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为使全社会及时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月25日下午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即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文章同志代表文化部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新闻记者的提问。我们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会议,还要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和施行指南。

      为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近期,文化部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印发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系列培训班,邀请参与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订法律的有关规章制度。

      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也要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题。同时,我们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和场所,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举办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家喻户晓;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让人民群众珍爱我国瑰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参与依法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廓清保护工作思路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和辛勤耕耘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初步构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将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有机统一,坚持开拓创新,结合“十二五”规划和今年工作计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以及保护的方式方法等,进行深入思考,进一步廓清工作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对我们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强化责任和义务,着力创新,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保护工作实际和长远发展。

      (三)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几个问题的理解

      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过程中,专家和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过程中,我对这部法律涉及的几个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过程中,大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内涵和关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甚至是激烈的争论。目前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分为“保存”和“保护”两个层面,是考虑到在我国语境中,“保护”更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能完全照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提法。同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民俗和民间信仰活动或多或少含有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因素,需要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可能保护一些消极的、负面文化的担忧。为了体现立法的严谨性,本法将“保护”与“保存”区别开来。对于本法界定范围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通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作为历史的记忆保存下来,以便研究和展示;而对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包括将其列入名录、建立传承传播机制进行保护和弘扬。

      二是关于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自2007年以来,我们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并根据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相继设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初步总结出文化生态保护的工作原则和措施,出台了指导性意见。

      但总体而言,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可借鉴的国内外经验较少,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管理模式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区内各项建设事业的相互关系等需要做深入探索,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推动整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发展。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章,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管理,防止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

      三是关于如何对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也要结合工作实践,就这一专题继续进行深入研究。

      (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和传播制度,与近年来我们的保护工作实践是一致的。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法律要求,将这些制度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完善调查制度。开展调查,摸清家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成果的利用,认真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系统化整理研究、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出版普查成果,对通过调查发现的濒危项目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征集有关的珍贵实物资料,开展重点项目专项调查;要建立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制度,并加强管理。

      二是强化名录保护机制。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重点,总结已有经验,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工作,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上,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标准规范,综合运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

      三是健全传承机制。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要进一步抓住“传”与“承”两个环节,推动企业、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渠道的传承,进一步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比如提供传习场所,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和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同时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四是构建工作保障机制。人才队伍与经费投入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保障。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严重缺乏,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省份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也参差不齐;各地的经费投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和工作任务相比,还远远不足。因此,我们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五)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出的成就,与专家的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学术指导分不开。我们要继续充分发挥专家的学术专长,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普及保护知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提高文化主管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水平,促进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保护好我国丰富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同志们,让我们抓住机遇,认真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大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民众生活,为传承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1年3月1日在文化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 :光明日报

  20. 李东东谈今后五年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新期待

    2011年03月15日 09:53:00 冯文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成为代表委员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作为文化产业的主力军和支柱产业,新闻出版产业未来五年如何发展,也是不少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在新闻出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代表委员最关心哪些问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

    注重民生,看重质量

    《中国新闻出版报》: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新闻出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您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李东东: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工作会议上,柳斌杰署长对“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部署。在发展目标上,有一项关键性指标:到“十二五”末,要实现新闻出版业总产出29400亿元、增加值8440亿元。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但是从“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情况看,要实现“十二五”目标,业界有决心,更有信心。

    在与其他代表委员的交谈中,我发现大家普遍关心两个问题,一个是民生问题,二是质量问题,大家认为这两个方面的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民生是执政之要、为民之本。我认为,要提高民生意识,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目前,新闻出版五大惠民工程正在全面深化推进,其中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已累计投入资金60多亿元,建成农家书屋39万个,惠及几亿农民群众。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加快建立完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落到实处。二是要努力解决好新闻出版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比如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市场秩序需要规范,对于各类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活动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等“四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需要加大;又如,学术期刊的管理需要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也需要加强。一句话,今后只要和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新闻出版领域问题,我们都要下大力气解决。

    同时,今后五年是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关键五年,要实现新闻出版业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提升质量意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在提高三个质量上下工夫:一是要在提高改革质量上下工夫。改革质量至关重要,已经完成转企改制任务的新闻出版单位,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非时政类报刊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进程,按照既定的“路线图”、“时间表”,确保保质保量完成改革任务。二是要在提高发展质量上下工夫。

    2009年我国新闻出版业总产出已突破万亿元大关,2010年又有了大幅度增长,但五年后,要完成29400亿元的任务,必须紧紧把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全面提高发展质量。三是要在提高管理质量上下工夫。科学化的管理是前提,优质化的公共服务是关键。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管理中抓创新,在发展中抓服务,为推动新闻出版业加快发展创造有力的行政支撑和良好的创业环境。

    加快产业大发展,推动事业大繁荣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您看来,今后五年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将会呈现出哪些新亮点?

    李东东:我们都相信并期盼,在今后五年的发展中,新闻出版业一定会呈现出很多亮点。概括起来看,到“十二五”末,至少会形成以下六个新亮点:一是新闻出版体制机制改革将全面完成,新闻出版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二是新闻出版产品的供给能力将大大提高,新闻出版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将大大提升,新闻出版事业将实现大繁荣;三是新闻出版产业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实力将不断增强,竞争力将不断提升,一批出版传媒“航母”也将“出海远洋”;四是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转变将基本到位,新兴业态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将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五是新闻出版“走出去”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逆差状况将从根本上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企业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也将大大增强;六是行政管理方式手段将不断创新,政策服务环境的优化力度将更大,管理措施将更加科学规范,管理效率也将大大提高。

    《中国新闻出版报》:今后五年,您最大的期待是什么?

    李东东:“十一五”时期,是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最快的五年,为今后五年加快改革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总的来看,我认为,对新闻出版业来说,今后五年是既有挑战也有机遇,但机遇大于挑战,是实现大发展、科学发展的又一次好机会。对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实现大繁荣大发展,人民群众有很多期待,业界也有很多期待。实际上,我上面讲的这六个新亮点,也是我最大的期待。

    今年将加快推进非时政类报刊改革

    《中国新闻出版报》:我国非时政类报刊的转企改制,目前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今年力求达到什么目标?

    李东东:在中宣部的领导支持下,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多方面试点探索,目前已有1251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和注册为企业法人。今年非时政类报刊的转企改制步伐将会进一步加快。但是,由于我国报刊数量较多,情况千差万别,因而也成为改革的一个难点。对这个问题,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都高度重视,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

    下一步,主要是积极推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分期分批转企改制。结合转企改制,以资本为纽带,促进报刊资源重组、结构调整,同时关、停、并、转一批不具备办报办刊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从而构建有利于报刊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格局。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21. 百度未回应侵权事件 知识产权保护莫光打雷不下雨

    2011年03月17日 09:41:00 韩小蕙 来源:光明日报

      在刚刚过去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0位文学家、艺术家、出版人发表联合声明《这是我们的权利》,认为“百度文库”侵犯他们的著作权。

      这50人包括刘心武、贾平凹、张炜、熊召政、阎连科、麦家、李银河、石康、冯唐、韩寒、郭敬明、当年明月、蒋方舟、安意如、南派三叔、慕容雪村、王卯卯、沈浩波、路金波、黎波、张小波等,由出版人沈浩波组织发起,作家慕容雪村负责执笔,指出“百度文库”在未经他们授权的情况下,长期向公众随意开放上载、传播、阅读他们的作品。

      “不能放任百度继续侵害我们的权益”

      据悉,“百度文库”的在线资料占用量,目前在国内网站中首屈一指,拥有200多万部小说及大量散文、报告文学等文学作品,还有名目繁多的课本、习题、考试题库、论文报告、专业资料等。记者联系到的多位作家均指出,“百度文库”侵权,第一是著作权人及其作品被任意宰割,第二是给公众造成了可以随意在网上免费阅读的错觉,第三是公然践踏国际通行的著作权法,使中国蒙上“侵权国家”的恶名,第四是挤走或挤垮了合法运营的网站。

      这份联合声明表示:“如果写作不能维持生计,我们都将停止写作。我们不必冠冕堂皇地说,这将损及整个民族的文化传承,我们只需要说出我们的处境:不能放任百度继续侵害我们的权益,否则,我们将无法凭此生活,只能放弃我们的写作事业,然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你们将不会再看见我们的身影,每一个作家的身影。”

      在本次活动的发起人、磨铁公司总裁沈浩波看来,“百度文库”从事的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盗版行为,它让中国作家的写作行为变得毫无意义,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长江文艺出版社副社长黎波表示,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无论是数字出版还是传统的纸上出版行业,都应该制定尊重各方的规则,按规则办事,再不能肆无忌惮地利用公益的搜索引擎,为自己的商业利益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光打雷不下雨”

      记者联系到了一向低调且主张“和为贵”的贾平凹,贾平凹回答:“他们不付费,从来连招呼也不打,这种做法太不尊重作家的劳动了。所以,这次有几个作家朋友让我参与这次联名‘讨伐’百度文库的行动,我非常乐意。”执笔者慕容雪村的调门其实也是很低的:“我们只是想唤起百度的注意,让他们撤下我们的作品,放弃侵权,这就好像一个被打劫者祈求劫匪不要再抢劫,是最可怜不过的行为。”当然,如果“百度文库”不停止侵权行为,作家们也不愿再沉默和姑息,将考虑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熊召政用了一个诙谐的比喻:“维权之事,你我焉能不挺身而出?眼看自己孩子养成人后被人绑走,给人家挣钱,这不是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吗?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光打雷不下雨,现在该下点雨了。”

      电影《天下无贼》底本小说作者、著名作家赵本夫远在南京,也关注到此事并表态说:“身为写作者,深知写作的艰难,一字一句,都是呕心沥血得来。可是,他们的网络版权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其作品还成为‘百度文库’等运营商们赚钱的‘肥肉’。这种剥削作家们的恶行,应该全文坛共讨之。”《人民文学》杂志主编助理、著名青年作家邱华栋表示:“一些网站偷窃作家们的作品放到网上赚取广告利润,由来已久,于今为烈,前不久还发生了刘心武先生的《续红楼梦》一书还没出版即遭某网站盗版的事件。更让人不爽的是他们这样做了,还堂而皇之,态度强硬,如同偷了人家的东西卖,被人抓住还嚣张泼皮,网络侵权的问题已严重到必须解决了。”

      虽然多年已习惯在网上享受“免费的午餐”,但是经过近年来法律知识的教育,广大读者和网友对这件事表现出十分理性的态度。

      北京市东城区图书馆常年举办作家文学讲座,听众基本都是基层普通群众,馆长肖佐刚说:“虽然是公益讲座,但每次作家们来都精心准备,掏出心窝子讲,手把手地教,所以我们了解作家们,知道他们的维权不是冲着钱去的。”记者又随机采访了一位正在北京王府井新华书店买书的佘姓青年,他表示已听说这件事,自己支持作家们的行动,对于付费上网读书,他说的是:“读人家的作品当然应该付费,就像你买东西得给钱一样。”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尚无百度回应的消息,尽管该公司有关人士15日就表示已经看到这份联合声明。资料显示,自去年以来,围绕着“百度文库”侵权的抗议声已不断传出,“百度文库”先后被盛大文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单位和机构公开谴责或起诉。文著协一直在进行相关准备,将联合更多作家和出版社,形成一个维权联盟,期待通过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也曾表示支持所有作家依法维权。在本届“两会”之前,还曾有法学家提议修改1991年开始实行的《著作权法》,建议加入数字版权保护的内容。

      各有关方面在密切关注这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来源 :光明日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2011年3月17日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次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3311/130032335387538748.xls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2011年3月17日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次

    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51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3313/130032311273717749.xls

  24.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94号
    【颁布时间】2011-3-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1-03/19/content_1827821.htm

    【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后修改,作为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第四项修改为“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删去第二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十四、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章名为“监督与管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三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将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三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刊期”;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章的序号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5.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95号
    【颁布时间】2011-3-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1-03/19/content_1827838.htm

    【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出租”,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的“放映”。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四、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修改为“《复制经营许可证》”,将第三十二条中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十一、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个人”修改为“个体工商户”。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中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文化行政部门”,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文化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十八、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十九、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中涉及媒体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增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二是增列“著作权合同纠纷”事项;三是增列“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事项;四是增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41号
    【颁布时间】2011-2-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103/t20110320_18959.htm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法〔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
    27、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51、在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
      52、在第三级案由“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3、在第三级案由“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7. 這是按照侵權責任法和著作權法訂立的

  28. 百度文库版权纠纷:国有出版集团鲜见身影2011年03月28日 01:21 第一财经日报
      陈汉辞 张京科

      持续数周的中国50位作家与中国市值最高的互联网公司百度的版权争议,在刚刚过去的周末似乎出现转机。

      上周四一口回绝谈判对手所有要求的百度于26日下午出人意料地“服软”,就“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抱歉”,还承诺未来3天内,“彻底处理”百度文库中未获版权方授权的文学作品。

      “抱歉不是道歉,百度伤害的不是一部分作家的利益,而是几乎所有作家和出版方的利益。”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而参与了上周四谈判的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磨铁图书总裁沈浩波则认为,百度仍然没有对百度文库的商业模式进行过反思,“我们当然愿意就很多核心问题与百度副总裁朱光坐下来好好谈谈。”

      应对百度的新举动,维权方选择推迟发布联合声明,停止原定今日举行的维权行动,称“需要观察这两天百度删除文学文档的有效性”。

      截至昨日记者发稿时,现在百度文库方面拥有超过1896万份文档,而文学作品类为近102万份文档。按照张洪波26日下午3时看到的数字,百度文库收录了280万份文学作品类文档,那么一天时间,百度文库删除文学作品文档超过178万份。

      百度为何改变态度?

      百度的态度发生如此“大”的转变,多少有点出乎人们的意料。事实上,在24日谈判破裂后,双方都紧锣密鼓地开展了公关战。

      谈判一结束,万榕书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路金波就发表了《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的博文,被媒体广泛转载。

      与此同时,6位代表立即将原定在25日的新闻发布会提前到24日晚7点左右,因为在谈判会议室的门口聚集了等候多时的媒体记者。本报记者也收到一份“出版业、作家群体与百度谈判破裂声明”。

      面对此状,朱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6位代表的谈判诚意表示质疑。

      25日,一条关于“6位代表向百度提出1亿元赔偿”的消息在网上疯转。沈浩波对此辟谣道:“我们在谈判过程中从未涉及赔偿金额。而且,谈判中,对方一开始就拒绝承认侵权,所以根本没涉及对赔偿的讨论。”

      在此轮维权行动中表现积极的作家韩寒撰写了《为了食油,声讨百度》一文,对“大部分作家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描述。26日凌晨,韩寒又发一篇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文中就出版人的真实生存状态与IT界人士进行了一个对比。

      “倘若百度文库始终不肯退一步,那我可以多走几步,也许在不远的某天,在您北京的办公室里往楼下望去,您可以看见我。”韩寒在写给百度CEO李彦宏的一封公开信中说。

      本报记者了解到,韩寒的此次撰文风格也是与一些团队沟通的结果,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作家、出版人真实的情况,能够打动人心。

      百度声明发表后,沈浩波又立即给百度方面发送了邮件,提出三点,一是,需要百度认可“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二是如何保证百度彻底删除,以后恢复,卷土重来怎么办?其三,现在删除的是文学类的作品,健康类、教育类、经济类的文档该如何处理?

      “至今,百度方面并未给我回复。”沈浩波告诉本报记者。

      沈浩波认为,舆论让百度感受到了压力。

      而有关主管部门的介入也被认为是百度态度转变的一个原因。3月22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2月底,版权管理司已经正式与百度进行了约谈,3月初,百度提交了整改报告,版权管理司已经委托北京市版权局做进一步调查。他重申坚决支持包括作家在内的权利人依法维权,呼吁作品使用人不能滥用“避风港”原则。

      百度文库的使命

      免费收集各种文档的百度文库自创建之初一直充满争议。2009年11月12日,百度文库前身“百度知道文档”测试版上线,随着其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去年11月25日,百度文库正式版上线,宣传主题为“知识需要分享”。

      倡导网络文学作品付费阅读模式同时也是受伤害最大的盛大文学CEO侯小强,提出“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观点。

      事实上,随着人们互联网生活和阅读方式的转变,搜索需求已经不再仅仅是新闻搜索和音乐搜索,越来越多的知识性分享、微博及社交网站带来的社交搜索等各种新需求应运而生,这对不生产内容的百度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对于需要不停进行流量变现的百度来说,没有内容也许就意味着死亡,所以百度一直在加强内容的建设。此前,百度首席科学家张以纬曾经透露,百度历史上曾经遭遇过的最大威胁之一就是新浪爱问。张以纬坦承,在2003年底、2004年初,新浪做了问答形式的“爱问搜索”,大量内容产生,给当时的百度带来非常大的压力,但是有了压力的百度做出了“百度知道”,并在其后奠定了中国搜索市场第一的地位。

      然而和部分中国作家拒绝的谷歌图书馆计划相对公平的付费阅读及分享机制相比,完全免费的百度文库显然对中国作家和权利人更加不利,尽管百度方面也表示还将继续探讨新的盈利模式以及广告分成和付费阅读分成模式。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EB800上市销售,广告称该阅读器系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录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

      路金波认为,这种行为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

      国有出版集团为何缺席?

      “从某种意义上讲,今天,出版商与百度的谈判是为未来格局而战,并非现在谁的利益受到伤害。数字化是必然,在这个过程中,产业链上,各自的定位和价值都应该值得尊重以及平衡,出版商自然有出版商的优势,平台也该有平台的位置。”一位出版商告诉本报记者。

      但从去年到今年,与百度文库的版权之争中,鲜见国有出版集团的影子。这也是百度显得过于强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难道国有出版集团对于数字化没有感到危机?

      “传统出版业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他们的根本利益还没被触动,你可以算算,现在,改制中的3000多家出版社,进行数字化的有几家?”一位国有数字出版公司的负责人表示。

      “不过,我要说的是,百度文库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是一个共识。”该负责人表示。

      沈浩波等出版商要求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细则就是必须先核实上传者的真实身份,并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文件。

      相比而言,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便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我们也是刚刚开始,接下来,我们将为达成这样的目的,不惜时间与精力。”沈浩波表示。

      近年来,政府明显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影视作品为例,去年年底,天线视频公司包括法人代表、副总裁等在内的6名高管和员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捕,网站遭关闭。而国内知名下载网站VeryCD今年1月份也开始调整内容,停止音乐和影视资源下载服务。

      目前中国网络视频公司已经由三年前的数百家降至十家左右,盗版情况大为改观。而视频网站在上市之前一般会进行例行的版权清理,包括优酷、酷6等网站的问题版权视频已经明显改善,奇艺、搜狐视频等公司均声称全部正版。

  29. 南方都市报诉搜狐焦点网非法转载 一审胜诉搜狐不服2011年03月29日 11:13
    来源:人民网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人民网3月29日电(记者赵竹青)据《南方都市报》消息,该报诉搜狐焦点网非法转载案有最新进展。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搜狐焦点网删除稿件并作经济赔偿,搜狐网不服已提出上诉。

    该报道称,因搜狐焦点网多次未经许可转载其文章,《南方都市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起诉讼。今年3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搜狐焦点网侵权事实成立,判处搜狐网立即删除其非法转载的文章,并向南方都市报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目前搜狐网已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搜狐及旗下焦点网在其网站上转载了《一个“广佛人”的烦恼生活》和《广西承认公务员考试泄题》两篇文章,分别刊登于2010年2月25日和2009年2月13日的《南方都市报》。经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这两篇文章为南都记者采写,属署名作者的职务作品,南都依法享有着作权。

    搜狐及旗下焦点网法定代理人辩称,这两篇文章属时事新闻,网站依法可以转载。法院认为,这两篇文章含有明显智力加工成分,不属于单纯时事新闻,受到着作权保护。

    一审判决认为,搜狐及旗下焦点网未经南方都市报同意就转载这两篇作品,以提高其网站的点击率,侵犯了南方都市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搜狐网应依法删除这两篇作品,并分别赔偿南方都市报7000元和6000元的经济损失。

    最新审判案例,魏老师,这个判决是不是有点重了啊?你怎么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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