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搜狐被诉侵犯著作权案答李年智

李年智问: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该报诉搜狐焦点网非法转载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搜狐焦点网删除稿件并作经济赔偿,搜狐网不服已提出上诉。

该报道称,因搜狐焦点网多次未经许可转载其文章,《南方都市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起诉讼。今年3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搜狐焦点网侵权事实成立,判处搜狐网立即删除其非法转载的文章,并向南方都市报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目前搜狐网已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搜狐及旗下焦点网在其网站上转载了《一个“广佛人”的烦恼生活》和《广西承认公务员考试泄题》两篇文章,分别刊登于2010年2月25日和2009年2月13日的《南方都市报》。经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这两篇文章为南都记者采写,属署名作者的职务作品,南都依法享有着作权。

搜狐及旗下焦点网法定代理人辩称,这两篇文章属时事新闻,网站依法可以转载。法院认为,这两篇文章含有明显智力加工成分,不属于单纯时事新闻,受到着作权保护。

一审判决认为,搜狐及旗下焦点网未经南方都市报同意就转载这两篇作品,以提高其网站的点击率,侵犯了南方都市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搜狐网应依法删除这两篇作品,并分别赔偿南方都市报7000元和6000元的经济损失。

魏老师,这个判决是不是有点重了啊?你怎么看啊?

魏永征答:

搜狐方面以时事新闻作为抗辩事由是不妥的。系争作品显然不是时事新闻,从标题看,也许可以视为时事性文章。

互联网站是否可以不经同意转载报刊台的时事性文章,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不清晰点。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第四项为: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这里的“等”,还包括什么呢?是不是包括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网站呢?如果不包括,那么还有什么媒体可以列入这个“等”字呢?

本项是世纪之交修订《著作权法》的新增款项,其来源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文中,在报刊、广播之后是列有“向公众传播”(the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一语的,这个用语,正是我国著作权法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来源。但是在我国,至今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性文件,解释这个“……等媒体”就是包括了互联网站。

相反,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近年来许多报刊台(传统新闻媒体)向互联网站主张著作权的主要依据。

这就是互联网站与“传统新闻媒体”在合理使用方面存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我以为是不合理的。但是现行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本人。这家报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的适格权利人起诉,是否与作者有约定或得到授權,因为报道未提及,就不好说了。

你说赔偿金数额,要看法院判决书,这6000元和7000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3 Responses to “关于搜狐被诉侵犯著作权案答李年智”

  1. 谢谢魏老师的详细解答,现在新媒体侵权的案子越来越多,反映了传统媒体版权意识的觉醒,但是新闻商业网站又没有新闻采访权,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这种困境。
     根据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根据第(七)项,如果是时事性作品是不用支付报酬的,不过第(二)项就蛮难理解的,不可避免地再现不知有哪些情况!

  2. 比如電臺報導音樂會,會使用少量演奏旋律為背景,電視報導畫展,會出現展出的畫面,皆是。

  3. 这种维权的成本好像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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