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启动诽谤法改革:述评和启示

内容提要:3月15日,英国司法部向议会提交诽谤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咨询意见,修改1996年《诽谤法》,多年通行的诽谤法规则将会作出重大调整。本文介绍主要内容,并予以浅评。

关键词:诽谤法、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名誉权

全文見下:

8 Responses to “英国启动诽谤法改革:述评和启示”

  1. 拜读!看来要正式发表了,会是在《新闻记者》吗?这样就会与几年前介绍雷诺兹特权的文章相呼应了。

    多年来,国内对英美法的研究实际上大多变成了单纯对美国法的研究,而往往忽略了更为久远连贯的英国法。在诽谤法方面,更是言必称“第一修正案”、“侵权法重述”、“实际恶意”等美国法律与经验。虽然因地域原因,英国法有融合入欧盟法之趋势,但不宜以单纯研究欧盟法而取代对英国法的研究。无论如何,视野的开阔,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百利而无一害,在诽谤法领域(我国称为侵犯名誉权)尤为如此。真心希望学者的努力终能换来立法司法的积极回应。

  2. 本文还是急就章。就是结尾所说,通报消息而已。
    足下已有深湛研究,期待论文能够早日出版。

  3. 哪里有什么深湛研究,不过是由于工作和学习的原因,比较关注媒体法而已。

  4. 独立博客好用吗?

  5. 魏老师:您好
    一直在关注您的文章,并且将您的博文全部装订成册学习了一遍,希望能与您进一步取得联系,能够就读您的博士生,不知可否?一直未能找到其他您的联系方式,只能在此和您联系了,望见谅!盼回复!

  6.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困难重重 政府或考虑出台指导价

    2011年04月01日 10:07:00 王梦婕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从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算起,作家联盟和百度文库“开战”已经半个月了,但知识产权专家却并不看好作家们的维权前景。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平3月31日就表示,受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作家们的维权前景“不容乐观”。

      她还表示,现代网络技术本身已经向版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难题,“在全世界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力不从心’的时候,必须思考建立一套新的版权制度来适应时代的需要。”

      沉重的举证责任和成本

      对于作家联盟的维权行为,网络舆论大多表示了理解与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百度文库不付版权费就以作家作品来拉动网站的流量,侵权“几乎是可以认定的”。但张平等知识产权专家却提醒维权的作家们,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作家若真从道义的高台走上法庭的原告席,可能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作家维权,除了要以一己之力与大网络公司‘单打独斗’外,还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张平表示,在版权受到侵害时,作家只能“一方举证走到底”。对没有强大的版权代理商的中国作家来说,放下创作而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不是一条容易走的路”。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还提出,中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赔偿的法定标准“很低”,往往几千字的作品被侵权,胜诉了也只有几百元的赔偿金。“这种连基本损失都难以填平的低额赔偿制,也让作家缺乏以法律手段维权的动力。”她说。

      立法并不落后

      据张平介绍,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并不落后。除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条约外,我国还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专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免费提供侵权作品以增加网站流量点击率、间接收费的模式,也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并规定侵权者不能提供版权所有人同意使用自己作品证明的,就可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是,这些立法口号喊得很高,在现实中却几乎做不到那么好的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普遍存在。”刘家辉表示,再加上中国公众的版权意识还没建立起来,网站任意转载没经授权的作品的风险很低,出事了也可以以“避风港”原则来免责,一接到权利人抗议,就把作品删除了事,“这让中国版权人几乎随时处在‘被侵权’的状态。”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为何困难重重

      除了法律执行力度的因素外,张平特别指出,互联网时代里版权保护的困惑不是中国独有的。实际上,在网络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博弈下,“全世界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力不从心’。”“而中国这个互联网大国由于人口效应和网络效应叠加在了一起,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她说。

      张平表示,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首先给版权保护提出了新难题。“我们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是在传统的‘一一授权’基础上产生的。但这个契约关系在互联网时代里发生了变化,拥有各种‘技术手段’的网站成为了新的传播商。这意味着,当你的作品被某个网站任意使用的时候,很可能一种规避版权的网络技术,会让你找不到‘维权对象’。”

      比如在旨在把大量网络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的云计算技术下,每个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对用户是可以无限扩展、随时获取、按需使用的。“很可能在你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你的作品就被存到了‘云端’。这时候你连作品在哪朵云上都找不到,更别说找哪家网站维权了。”

      此外,即使版权人对某家网站有授权,在未来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合一”的趋势下,如何判断授权、侵权与否,依然是传统版权制度无法回答的问题。

      “这些技术都是势不可当的,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版权保护,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张平教授说。

      版权制度的“必要牺牲”?

      除技术原因外,张平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各国司法为了平衡互联网自由、开放、共享的优势与版权人的利益,有时也会令版权保护“作出必要的牺牲”。“从公众方面看,他们追求方便至上和私人目的的最大满足。而随处可见的网络让侵权的‘门槛’越来越低,互联网容易让‘非法上传’的定义在公众眼中变得非常模糊。”即使是在英美等版权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也面临这样的困扰。

      对中国而言,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还面临几个额外的困难。除了平衡信息产业的发展外,公众的利益和承受力也是必须正视的因素。

      百度文库在作家联盟的“攻势”下建立了“合作平台”和“版权方绿色举报通道”后,网友“wangyuling0012”却质疑:“为什么那么多人买盗版、下载盗版?一本没多厚的小书三四十、一盒磁带五六十。中国穷人还是很多的,特别是那些学生们,因为没钱就得不到知识。这样越穷的人知识就越少,形成恶性循环。”

      此外,张平表示,诉求不一的版权人面临同一个“既希望传播又担心被侵权”的矛盾心态。“比如作家联盟中,既有希望得到高保护、高版权费的知名作家,也有希望思想得到更多传播、又要劳动得到尊重的科研、学术人士,还有不要版权,只求提升注意力的草根作者。现有的版权制度难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政府或可考虑出台指导价

      尽管互联网向版权保护提出了各种挑战,但张平等表示,互联网精神与版权保护并不矛盾,一部作品离开网络传播,也难以获得长远的发展。因此,她认为建立一套中国式的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让“自由传播、有偿使用”成为原则,让版权人、网站和用户三者“合作共赢”应该是更好的出路。

      “对互联网传播有不同要求的版权人,可以在网站发布作品前,把自己对版权的要求轻松标示出来,就像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样。”张平说,“草根作者可以选择‘免费’传播自己的思想,名人作家也可以有更多的收益。这样版权人的利益能得到‘个性化’满足,网络用户不用背负道德的谴责,服务商的经营风险也会降低。”

      “互联网服务商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拿出付费的钱,其比例可由国家物价部门制定一个指导参考区间。比如谷歌在美国曾拿出63%的盈利支付版权相关费用,根据中国国情和不同网站的规模,这一比例在20%~60%之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张平说。

      考虑到支付成本,张平建议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版权保护的做法,“可以由代理人得到收益,再转给著作权人,网站无需主动去找成千上万的权利人,一一寄钱,只要发现了问题,就去找代理人。”

    来源 :中国青年报

  7. 学习了O(∩_∩)O~

  8. […] 9月26-27日,中国人民大学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英中协会联合主办“中欧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研讨会”,魏永征演讲题目是《中国新闻侵权法的发展》。此次研讨会印发的论文集,收录了白净、魏永征的《英国启动诽谤法改革:述评和启示》和魏永征的《英国:媒介和隐私的博弈——以<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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