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中立是避免新闻失实的良策
《新闻记者》每年评选十大假新闻10周年,学界和业界很多同行就防治虚假新闻、失实新闻发表了十分精到的意见,备受教益。我只作一点补充。
人们提到新闻发表前必须严格核实,这自然十分必要;我这里没有任何否认核实必要性的意思。我只是想:核实到什么程度呢?从认识论意义上说,真相是不可穷尽的,有的宣称是“铁案”后来也会翻身,新闻记者又不拥有公检法的侦查手段,新闻又具有时效性,如果任何事情要核实到有了结论才报导,那恐怕就没有新闻了。
好在新闻专业规范有一个重要的补救,就是客观中立地报导事实。
举一个一年前的知名事例:一位年青记者,写报导揭露A公司种种违法“内幕”。这家A公司正与B公司激烈争斗、相互揭短,网上出现种种于不利A公司的帖子,A公司以侵犯商业信誉报警,警方立案侦查,正好这位记者报导发表,警方也将他列入网上追捕的名单,于是引发维护记者权益的轩然大波,警方为此而公开道歉。不过至今一年半过去了,A公司是不是有那些问题,并无下文。
这位记者的做法其实不智,年轻人还不会运用客观中立的手法进行报导,结果在事实上卷入了AB争斗而站到了其中的一方。如果他立足于中立报导A、B两家公司的争吵,他要披露A的问题照样可以写出来,但同时又报导A的辩解和对B的反击,那就不会发生后来的风波。至于查清AB争斗的真相,A有没有问题,这不是记者和新闻媒介的事,而是执法部门的事。如果查明了,可以连续报导。而当时那位记者以刑案词语写成的报导,究竟如何,至今还是一個问号。
會上很多人重述了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导这个古老而公认的定义,是的,新闻的功能就在于传播事实信息。有些人由于传统的影响,总认为新闻应该旗帜鲜明地是其所是、非其所非,希望通过新闻报导分清曲直正邪,使正義得到伸張,使壞人受到處罰,最好一篇深度报导就揭出一个大贪官。舆论监督现在是一个用得极为广泛的词语,一说监督,人们往往会联想起钦差大臣、检察官一类人物,新闻记者是不是拥有这样的权势呢?没有的。舆论监督的“监督”只是一种形容,意思就是把事实披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让人人都能看见,至于这些事实应该如何评价,有关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置,这不是新闻记者职业范围的事,应该是有纪委、检察院、监察局等等公权力机构来处理的。西方所有著名的揭丑报导,除了当事人自动下台,总是国会、检察官或者反对党等等跟进,新闻记者的任务,仅仅是报导。
我们的有些失实新闻,就观念来说,就是在新闻功能越位方面失足的。为了说明自己的既定观点,有意无意地片面取舍材料,使用倾向性词语,甚至任意上纲上线,这样写出的新闻不可能是真实的。
在西方,客观中立的报导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相互指责,用的词语都很可怕,但是媒介只要客观报导,即使这些话没有根据,那也不能说是失实报导,因为在庭上就是这么说的。前几年香港审判了一起死因案。有位名律师方先生与彭小姐交好,将自己一处房屋给她居住,后来两人疏远了,方先生没有将住房收回。数年后在这所住房里发现彭小姐死去已久的尸骸。法庭就来审判彭小姐的死因,这当然成为报纸的热门新闻。报纸怎么处理的呢?大标题:“彭家律师称方某是谋杀犯”,小标题:“方某称多年未去那里”。报导说:律师说方先生销毁了彭的遗嘱,方先生说你这律师简直是个疯子。这些话,如果出现在其它地方,都是诽谤性词语,足以再引起一场大讼案。但是现在是在法庭上,当事人享有相互控辩的特权,而新闻媒介则享有报导庭审过程的特权,条件就是客观中立。报纸报导这些没有多少依据的极端言论当然是为了吸引眼球,我们不会这样做;但是它采取了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立场,所以谁也没有质疑这些报导的真实性。最后法庭宣判彭小姐是死于自然原因,与方先生无关。也不发生报纸为登过方先生是谋杀犯的词语而承担诽谤责任的问题。
当然《新闻记者》的100篇假新闻多数不是出于观念上的原因,所以我的意见只是算一个小补充。
李东东:报刊业将进一步向规模化专业化转变
2011年01月25日 15:39:00 晋雅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部署、开展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的工作,是当前中国报业面临的最主要任务。在1月21日召开的中国报业协会2010年度理事会暨中国报业改革发展研讨会上,中国报业协会副会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就“十二五”时期尤其是2011年中国报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谈了4点意见。
一是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李东东指出,把科学发展确定为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确定为发展的主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结果,是科学研判当前形势作出的必然选择。从行业自身发展来看,随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批具有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正在崛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市场体系和产业格局正在形成;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各级财政的投入稳步增长,文化消费市场潜力日益增大;科技与产业融合步伐加速,战略性新兴出版传媒产业迅猛发展,为新闻出版业实施战略转型、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二是进一步加快报刊业改革与发展仍然是重中之重。李东东强调,报刊业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应该分类分步骤稳步推进。改革的近期目标是,首先要完成所有非时政类报刊的转企改制任务;远期目标是,努力实现“三大格局”,即形成一个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闻出版产业格局,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的开放格局,构建技术先进、覆盖全面、传输快捷的传播体系。
李东东表示,2011年,报刊业改革将进一步推动报刊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转变,进一步推动报刊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内容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进一步推动报刊业以多形式、多渠道和市场化手段“走出去”,努力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十二五”期间,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提高报刊出版单位集约化发展水平,推动报刊出版资源向大型报刊传媒集团、出版集团以及骨干企业集中整合。
三是市场化手段和宏观调控并举,加大转型力度。李东东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将在2011年继续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在报刊退出机制建设方面,继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进行报刊退出机制试点之后,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推出《报刊出版综合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退出机制由试点变成《实施办法》,表明新闻出版总署在报刊退出机制建设上将坚持不懈。报刊将继续每3年实行一次末位淘汰的退出办法,退出比例不低于本区域(省、区、市)报刊总数的3%。在转企改制方面,除党报党刊等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部署进行改革以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将加快完成报刊转企改制任务。新闻出版总署将按照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退出停办一批的原则,加快报刊结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创新、拓展党报党刊发行模式和有效渠道。同时,加快推动已完成转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及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有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进行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出版传媒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快新闻出版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建设国家出版传媒主力“舰队”。
四是把握科技发展脉搏,运用新技术推动报刊改革与发展。李东东表示,科技进步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为新闻出版业科学发展提供了传播手段创新、内容形式创新的持久活力。报刊业发展必须保持对新技术、新载体的灵敏嗅觉,运用新技术推动自身改革发展。关键是要实施重大项目,带动传统报刊加快数字化转型,打造现代报刊新传媒传播平台,构建新形势下多元传播新格局。要充分发挥各类出版内容投送平台作用,打造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和卫星通讯网等多网覆盖的新闻出版内容传播新体系。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修改著作权法 版权局正在研究修订
2011年02月14日 14:42:00 于呐洋 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非常重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2010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订。经了解,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研究对著作权法进行比较全面的修订。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中,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宋鱼水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完善著作权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的议案。代表议案中提到的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修订建议,对于全面修订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据了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密切关注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考虑代表意见,并建议适时将修订著作权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来源 :法制日报
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修改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01月27日 08:42:00 曾革楠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新闻出版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送审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2月8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或“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bgl@chinalaw.gov.cn(出版管理条例)、yxzp@chinalaw.gov.cn(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But the Mmedia controlled by the Government in your country.So it will never be obj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