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菲律宾起诉记者的问题
问:据报导,菲律宾处理劫持香港游客事件,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包括了两名记者和三家广播公司,对此你怎么看?
答:菲律宾有的媒体在报导此次事件中,职业道德问题比较明显。例如一直在现场直播,还与劫持的嫌犯对话,客观上助长了嫌犯的气焰,可能会影响营救和谈判。据说嫌犯起意杀人,也是听到电台报道警方抓捕了他的弟弟消息后发生的。这些对于媒体都有严重教训需要吸取。 Read more…
问:据报导,菲律宾处理劫持香港游客事件,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包括了两名记者和三家广播公司,对此你怎么看?
答:菲律宾有的媒体在报导此次事件中,职业道德问题比较明显。例如一直在现场直播,还与劫持的嫌犯对话,客观上助长了嫌犯的气焰,可能会影响营救和谈判。据说嫌犯起意杀人,也是听到电台报道警方抓捕了他的弟弟消息后发生的。这些对于媒体都有严重教训需要吸取。 Read more…
陈力丹教授批评获奖照片《挟尸要价》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一场小小风波。作者肯定记者揭露此事的正义性,但是指出照片上直接表现尸体形象的违背新闻道德规范,呼吁尊重生命、尊重尊严。可能连他自己也没有料到,文章一贴出,招来众多责难,一度成为新浪博客的一个热点。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我至今看了260条跟贴,总的趋势是:由指责到商讨,由激情到理性,由单向到双向,由反对为主到认同为主。看到近几天,媒体不宜暴露尸体的原则基本被接受,剩下的问题是可否有例外,就像这张《挟尸要价》由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允许,我想这自然是可以讨论下去的。
魏永征注:9月3日下午,《法制日报》所属〈法制周末〉记者温泉小姐对我进行电话采访,题目是如何看待抓记者的现象。我认为这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记者犯法,如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只要证据确凿,该抓,在我国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二是诬称记者的批评言论犯所谓诽谤罪,这是完全错误的,但是这种做法针对的主要是普通民众。三是在突发事件中警察与记者发生冲突,这更要具体分析。双方交谈了一个多小时。
温泉把我的谈话整理出来给我审看,表示会按此报道。以下是我修改发回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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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Deleted先生的多次指教,这推动了我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梳理。有几个问题可以作补充:
1.有关《刑法》第225条,在1999年《刑法》修正案(按照现在排列,可算刑法第一修正案)中已经“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这同非法出版犯罪无关,但是1998年司法解释引用的条文序数相应应该改为“第(四)项”。 Read more…
魏永征言:匿名先生在评论栏里分5段贴出了他的见解,富有启发,为便于阅读,我把这些文字移到博客正页。
匿名先生引用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說明非法出版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範圍,比我引用20多年前的六部門文件更为准确。
附带说明,我在文中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正是第15条而不是第11条,由于行文疏漏,容易误解。匿名先生寫清楚了,谢谢指教。
魏老师,我觉得你的论述没有区分司法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的区别。谢老师的案子,根本不适用第11条,而是应该适用第15条。 Read more…
有友人向我通报作家谢潮平因发表纪实文学《大遷移》而遭公安以涉嫌“非法经营”拘捕一案的信息。近日身体欠佳,三天两头跑医院,与现实未免有些脱节。经阅读相关资料,特别是《南方都市报》《书案调查》一文,对案件轮廓基本有所了解,觉得漏洞颇多,大可质疑。
http://blog.sina.com.cn/zhouze
一、没有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一条罪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顾名思义,非法经营,行为人客观上要有经营活动,主观上要有牟利目的,由于此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势必侵害正常的市场秩序,乃此项犯罪的侵犯客体。该条一共列举了三项非法经营活动。 Read more…
老朋友江迅告诉我,他起诉的一件诽谤案件胜诉了。事情缘起2年多前,一个姓沈的女人召开记者招待会,诬称江迅拥有某种特殊身份,对她进行了“迫害”。有的媒体还作了报导,这给江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以至损害,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只好诉至法院。现在法院判决被告诽谤成立,需赔偿原告江迅85万港元。 Read more…
南京大学陈堂发教授的《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是近两年媒介法研究领域特别是涉及大众媒介侵犯人格权问题研究的又一力作。这是他所申请的国家级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成果。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项目把研究主要集中于批评性报道引发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纠纷的法律问题范围内,是可以理解的。 Read more…
“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在议论“通缉记者”事件中,昨天(30日)一家有影响报纸发表的头版评论的标题。这个命题是有问题的,会发生误导作用,需要澄清。 Read more…
传媒业界乃至全国关注的“通缉记者”事件终于有了第一个后续消息:昨天(7月29日)上午10时,浙江警方宣布撤销对记者刑拘决定,并对本人赔礼道歉。这距7月27日一则微博消息 “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上网还不到48小时。 Read more…
有网友在评论栏上贴了《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闻侵权】的内容,我简单写了几句回复,可能没有写清楚,有学生要我进一步解释,兹从命。
为说明问题,先把这条条文摘引于下: Read more…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侵犯著作权案是一件很独特的案件:《新京报》发现后者未经授权长期转载它发表的文章,日积月累,总计7706篇;于是诉至法院。但是问题在于《新京报》是不是拥有维护这些文章著作权的诉权,也就是说是不是拥有这些文章的著作权。文章的著作权归于作者,即使如《新京报》所说全部是本报编辑、记者的职务作品,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若无特别约定,其著作权还是归作者所有。尽管《新京报》逐一与这些文章的作者签订了协议并作了公证,但是法院还是认为这些文章的作者分属500多人,有不同的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讼,应该分别审理。《新京报》表示异议。官司打了三年,还在这个程序层面上争持不休。 Read more…
在2010年3月11日的一家党报二版的右下角看到一则不足七行的消息:出席两会的四川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的侯雄飞代表说:“记者没有不该提的问题,就看你怎么答。”我认为这位代表的话是明智的。 Read more…
Recorder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但也特和谐。其实,此事没有什么可多討論的,因为是非太明确了。我摘引以前几段官方人士的谈话如下: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