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堂发《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前言
南京大学陈堂发教授的《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是近两年媒介法研究领域特别是涉及大众媒介侵犯人格权问题研究的又一力作。这是他所申请的国家级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成果。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项目把研究主要集中于批评性报道引发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纠纷的法律问题范围内,是可以理解的。
这项研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建基于实证研究基础之上。具体说,就是这项研究按照统计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分别向报纸的编辑记者和法官进行了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这种研究方法,我国在80年代就已有陈崇山、柯惠新等引入新闻传播学领域,取得了瞩目的成果。但是在媒介法研究中,还较少有普遍的应用。去年我在徐迅主持的中外合作课题《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的序言中曾经提到陈堂发的这项调查,当时还没有见到成果,现在看来是有些轻描淡写了。本项调查选取11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分布于不同种类的64家报纸,按照一定比例向编辑、记者发放问卷240份,回收有效问卷218份,选取11个城市中的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法院也按比例向法官发放问卷240份,回收有效问卷227份。尽管规模不算大,但是终究是一种分层抽样的调查,覆盖面比较均匀,比起一般的任意抽样来具有较大的确定性。这11个城市约占我国同类城市的三分之一,而且在我国新闻体制中,都处于全国或一定地域的报业中心地位,所以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代表我国报业的有关动向。可能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没有调查广播电视等媒体,感到有点不足。
本书披露的有些调查结果值得玩味。例如问卷最后有一个开放式问题,意为:你是否认为我国媒体在因批评报道而引起侵权纠纷中败诉比例较高?主要原因何在?表示同意的,编辑记者占96%,法官占65%,虽有差距,但尚属同向。而对于原因的答案,却出现了相反的取向:编辑记者的回答多数是抱怨法制方面的问题{1] ,而法官的回答较多是指出新闻媒介和从业员的不足 [2]。
再如问卷选择性问题2:对于一些令人愤慨、难以容忍的行为,应该采取什么报道方式?对于问卷列出的三项,编辑记者和法官的选择也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一项甚至相差6倍[3] !
据悉在17个涉及侵权认知测量问题中,双方出现明显的认知差异的占10个,也有少数问题相当接近,但是总体说来,正如作者所言,这种认知差异不容忽视。
作者还搜集积累了因批评性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个案420例。在这个领域,个案研究历来是主要的研究方法,本书对诸多个案的分析也多有创见。但是若要进行个案的量化研究,由于我国涉及媒介的人格权案件从来没有全国和地区的总量统计而且估计在全国总量很大,数以万计(在2004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发布单项统计,每年最高曾达7000多件),要进行规范化的统计存在先天的困难。人们通常只能通过可能的渠道搜集到百余个或数百个任意案例,它们与总量的关系也难以说明。而在本书的量化研究中,搜集这些案例并不只是统计相关数据,而是为上述问卷调查提供依据。比如作者统计这420例审理的结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包括判决和经过调解承担责任)的达68.5%,虽然不一定准确概括全体涉媒侵权案件的被告败诉率[4] ,但是在问卷设计时就可以把是否认为媒体和记者败诉比例较高以及原因列为调查题。据问卷开头扼要介绍,问卷的具体问题与指标设计正是通过对420件案例的分析,形成如何衡量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和隐私保护这三个一级类问题,然后细化为一系列二级类问题,即问卷测量问题。我们看这些问题,基本涵盖了批评报道中常见的导致侵权纠纷的方方面面,反映了调查人通过案例研究已有全貌在胸。所以在本书的量化研究中,案例统计和分析除了自身价值之外,又带有前置研究的性质,这对于提高研究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本书第二个特点,就是作者并没有如同通常所做的那样急于直接对调查结果进行评判,诸如评判新闻和司法双方孰优孰差、媒体败诉率高是哪方面环节上出的问题之类,而是把调查结果处理为某种背景材料,即把调查数据作为批评报道的环境因素来对待。本书第二章“环境因素对批评报道的诉讼行为影响”,是一个富有创意的安排。作者把这种环境因素分为政治和社会环境因素、司法环境因素和其它环境因素等项。其实这种对媒介批评环境的论述也体现于第一和第三章。第一章以“批评报道的法律问题”为题,列举媒介批评引发侵权诉讼的各类情况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到批评报道社会环境变迁的概貌。第三章讨论一些特殊的批评报道如涉及私生活、商业活动、刑案和公众人物等方面的侵权案件,其中也不乏对相关社会环境的介绍。
环境是客观的、现实的,而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是指,媒体批评报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和侵权案件以及看来那些不如人意的结果种种,都可以从环境方面找到它存在的理由。虽然人们总是想改变环境,但是首先还是应该认识和说明环境。例如问卷调查表明,在媒体侵权案件方面,比起编辑记者来,法官对真实的要求有更高的标准,更倾向于理智、克制和有分寸地表达意见和立场。作者就把法官与编辑记者这种认知差异视为司法环境的一项重要因素,认为不管怎样,法官群体的大致态度构成了媒体批评报道的第二生态环境,这是媒体不能选择的。所以法官和编辑记者之间的认知分歧程度越高,媒体侵权风险就越大。对于法官的认知,媒体首先是要去努力理解和适应。我赞同作者的这种见解。法官群体的认知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个人意见,而是一定社会意识和法律文化的体现,这种意识和文化又深深植根于现实的社会存在之中。把法官认知和现行法律制度作为批评报道的环境因素来对待,那就首先要承认它在当下的合理性,即使有的观点或倾向与某些普世理念存在距离甚至冲突,那也不是简单地从外国引进一条什么原则就可以改变的,人们只能在环境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达致他们所向往的变革。正如一句名言所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5]
书中的这些论述,令我想到世纪之交盛行一时的中国式的有关媒介环境或称媒介生态的研究[6] 。我想作者可能从中受到启发,但书中未见提及。如果能够做一点理论追溯,也许全书会更加具有深度和厚度。
作者的上述见解,必然逻辑地引伸为研究媒介如何通过改进批评报道,减少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批评报道合理规范的研究和阐述,是本书第三个特点。书中以三章的篇幅分别论述了如何防范失实,如何防止表达失当,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涉及隐私的事项。这些论述,都是通过问卷分析,总结实际侵权个案的经验教训而提炼出来,有血有肉,给人启示。在以往媒介法研究中,人们更多地关注于制定法律规范,从呼吁制定新闻法,到设计“媒介侵权法”,或者提出这样那样的立法建议要求当局采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当然都是可贵的、有价值的。而本书作者采取的视角,虽然不能说是全新或首创,但是就其论述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言,在我视野范围尚不多见,非常适合用来作为提高从业员专业素质、改进媒介批评报道的教材。
这种从改进媒介自身方面入手的研究和阐述,有多重积极意义。首先,重在改进报道而不在应对诉讼,有利于媒介和从业员自身的进步和提高。有些问卷数据表明,眼下对于他们,改进自身的工作比学习“应对术”无疑更为重要。其次,重在媒介从我做起,易于取得成效,而不同于设计法律规范,其成效只能取决于当局。再次,只有在完善媒介专业规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推动涉及媒介的侵害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完善,使媒介和从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汕头大学副教授白净在她的博士论文[7]中,在将英国诽谤法的雷诺兹特权与我国许多研究者视为经典、要求引进的美国诽谤法的萨利文原则加以比较后,发现两者对媒介的归责基础其实都是媒介的专业规范。她由此得出启示: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法律的调整和发展应引导媒体向着规范和专业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新闻媒体,要想免除“不公平待遇”,应当从健全专业规范、提高专业水平入手,而不是要求法律一味地宽松再宽松。当新闻媒体在客观、公正、持平、求证方面无懈可击时,方可要求法律作出适当调整 。本书所做的,正是这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以上是我有幸作为本书第一读者的学习心得,并非对全书宗旨的概括,也许还存在“六经注我”的缺点。作者在书中表达的主旨,读者应该自行阅读领会。至于此书在资料运用、结构安排等方面的特色,以及不少地方所体现的新论创见,就不及一一指出。
陈堂发教授从事媒介法研究近二十年,著述颇丰。他正当盛年,预祝他在今后推出更多的成果。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于上海“悉尼阳光”
[1]认为“新闻舆论批评无法可依”、“缺少直接的法律保障”一类的意见占72%,认为“司法环境不宽松”、“法官对真实客观的要求太苛刻”占66%,认为“批评对象不配合”或“记者没有强制的调查权”占53%。而认为“采访不扎实”或“对事实把握不准确”、“对待批评报道的态度不够正确”、“对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把握不准”只有19%。
[2]认为“媒体基于经济效益考虑,忽视基本的职业操守,缺少社会责任感”一类的意见占29.1%,“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与风险意识”占28%,“不尊重事实,道听途说,材料掌握不充分就急于报道”占27.6%,“记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意识,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没有扎实的材料,了解不深入”均为23%,本书作者认为:对于开放式问题,回答相似或相同比例在25%以上的已是很集中的群体印象。
[3]这三项选择是:“A.采取报道者所认为的应该体现强烈谴责态度的表述方式”,法官:3.7%;编辑记者:12.7%。“B.使用被批评者周围的人对其贬斥与指责的评价语汇”,法官:7.4%;编辑记者高达43.6%。“C.采用被批评者能够接受的表述方式”,法官:88.9%;编辑记者只有42.7%。
[4]在我手头,采取这种通过搜集个案资料而进行媒体和记者在侵权案件中的败诉比例统计数据有:王强华:53%(180个案,1996);陈志武:69.23%(132个案,2002);李本:67%(228个案,2005),白净:59%(300个案,2008);徐迅:52%(800个案,2009)。可见差距不小。
[5]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6]我说“中国式的”,是区别于自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西方、建基于“媒介即环境”(media as environment)的媒介环境学(media ecology)。虽然由于名称相同,不无使人误解的成分,但是中国式的媒介环境研究,由于注重于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因素来说明各种媒介现象及其变迁,体现了人们熟知的通行研究方法,自有其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7]白净:《中国内地与香港媒体诽谤问题比较研究》,可到中国传媒大学博士论文数据库查阅。其摘要发表于《中国法律》,香港,2009年第4期。
不错,有意思。
很不错的文章,支持了!
柳斌杰接受中央主要媒体采访畅谈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真改革带来真发展真变化
2010年08月12日 10:26:00 冯文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528家经营性出版单位正在或已完成转制
■2900多家新华书店完成转制
■1069家非时政类报刊登记或转制为企业法人
8月10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京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等6家中央主要媒体记者联合采访,围绕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近年来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成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和论述。柳斌杰指出,全系统、全行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继续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步伐,为实现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用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武装思想统一行动
在谈到新闻出版系统、行业如何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时,柳斌杰指出,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总揽全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文化建设的新的认识,不仅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推进整个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这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尤其是强调把文化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经济、政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论述了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我们感到很受鼓舞,更加坚定了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柳斌杰强调,学习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系统、全行业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用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武装思想。要把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二是统一行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全面总结近年来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成就和经验,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化改革,加快产业发展。三是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把讲话精神与新闻出版业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全面的具体方案。四是大力宣传学习领会讲话精神。文化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团结统一,要运用各种载体、各种渠道,宣传好、报道好讲话精神。
四条路径推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谈到近年来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时,柳斌杰说,总体上看,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行动早、见效快。早在7年前,新闻出版总署就完全实现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离,由此拉开了整个新闻出版行业改革的序幕。2003年,中央确定了35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新闻出版单位占了21家。我们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既定的改革方案,圆满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为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作出了贡献。
柳斌杰指出,从2005年开始,总署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四条路径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一是打造合格市场主体,围绕转企改制深化改革。把经营性出版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以及非时政类报刊作为进入市场的主导行业,从塑造真正的市场主体入手,真正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的改革。目前,已经完成转制的经营性出版单位有435家,正在进行转制的有93家;全国新华书店有2900多家完成转制;有1069家非时政类报刊也已经登记或转制为企业法人。二是推进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针对一些时政类报刊和公益性出版单位,实行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目的是塑造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目前,所有党报、党刊都完成了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下一步将继续深化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三是大力调整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目前,通过改革调整,形成了27家出版集团、49家报业集团、4家期刊集团和24家国有发行集团。包括出版、报业、新媒体、印刷、发行等在内的新闻出版上市企业已达41家。这些骨干企业在市场上发挥着主流媒体和主渠道的作用。四是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署先后废除了100多个不再适用的规章制度,下放和取消了60多项审批事项,还在中央国家机关第一个实现了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服务。与此同时,管理方式也在进一步创新、优化,书号、条码、CIP数据以及版权代理、软件登记等,全部实行了公开、免费。
柳斌杰说,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整个新闻出版行业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一是生产精品力作、繁荣文化市场能力不断增强。年出版图书品种达30多万种、70余亿册,图书出版品种和实物量连续5年居世界第一。报纸年发行总量达439亿份,日报出版规模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通过国际学术交流平台每年发表学术论文820多万篇,居世界第二。
真改革带来真发展真变化
印刷复制业能力增强,总产值居世界第三。二是文化产品质量不断提高,重大出版项目成果丰硕,政治理论通俗出版物的影响力持续扩大。三是产业发展态势欣欣向荣。去年新闻出版总产值突破了万亿元大关,实现增加值3099亿元,给国家创造了620多亿元税收,利润总额近900亿元。四是对外传播能力大大增强。我国的出版物遍及世界190个国家和地区,研究中国模式、中国发展的图书每年都有600多种,中国主要报纸发行到9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书报刊出口量达885万册(份)。我们还借助国际书展等平台大力传播中国的主流文化,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大大提升。
谈到下一步的打算,柳斌杰强调,没有改革就没有大发展,也不会有今天辉煌的文化成果。实践证明,我们通过改革激发了内在活力,繁荣了文化市场。真改革带来了真发展,也带来了真变化。今后,我们将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要求,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上探索,在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上下工夫。预计到2010年年底,所有经营性出版单位将全部完成转企改制任务,非时政类报刊的改革也将会全面启动。
当务之急要组建三类大型集团
在谈到如何实现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目标时,柳斌杰指出,从总量上看,虽然我们已经是世界出版大国,但还不是世界出版强国,我们在国际传播体系里所占份额还较小,国际话语权的主导力较弱。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转企改制的前提下,探索出一条联合、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道路。当前,亟须组建3类大型集团:一是组建足以与世界知名企业相抗衡的大型出版传媒集团,只有这样的“航空母舰”,才能进入“深水区”遨游。二是组建大型印刷企业集团。掌握世界最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必须打造世界最强的印刷产业。三是组建大型发行物流集团,彻底打破地区封锁。
四种方式实现优胜劣汰
在谈到如何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时,柳斌杰说,出版行业和其他产业一样,一旦进入市场体制,必然实行优胜劣汰。我们对此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对于出版社,从去年开始,我们实行了经营性出版单位评估制度,把出版社分成4个等级,目的就是要实行优胜劣汰。对于报刊社,2007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对报刊质量综合评估体系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自2008年9月起在辽宁、河北两省成功开展报刊评估退出机制试点工作,进行具体评估测试,形成了定量分析、分类评估的报刊评估指标体系,为建立退出机制提供了客观、公正、科学的标准。2010年1月,我们讨论通过了《报纸期刊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今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报刊退出机制。
总体上看,实现优胜劣汰有4种方式:一是对有市场、有需求、有专业特色的出版单位,国家将采取扶持措施,使其走出困境;二是交给大型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托管,在托管一段时间后再调查研究,然后再评估这个出版单位有无生存价值,没有生存价值的就注销,由托管的集团来消化其债务和人员;三是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出版单位,可以自行申请退出;四是对不能生产文化精品,社会效益非常差的出版单位,通过行政措施让它退出。
推动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
在谈到如何进一步推动全民阅读活动时,柳斌杰强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改革,一方面要打造合格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培育公共服务主体。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人均阅读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像美国、德国、日本、以色列、英国、法国等国,人均图书拥有量都在20册以上,我们人均图书不到6册。中华民族历来崇尚读书,要大力宣传读书对于个人、国家、民族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读书氛围。要开展好全民阅读活动,努力创造阅读的条件。现在全国已经建成了各类书屋38万个,总投资超过60多亿元,为基层群众阅读提供了极大便利。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力争2012年年底前在全国所有行政村建起农家书屋。
四种方式促进国有民营出版单位合作
在谈到如何促进非公有文化工作室有序参与出版时,柳斌杰指出,我们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规范、有序进入政策允许的出版环节。从目前现状来看,印刷业是完全放开的,现在民营企业占了84%,成为市场的主体。在数字出版方面,如盛大、汉王等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在图书出版方面,我们建立了4种渠道,鼓励、支持非公有文化工作室规范、有序参与。一是支持其与国有出版集团进行资本合作,二是支持其与国有出版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三是支持其与国有出版单位在发行渠道上加大合作力度,四是支持其与国有出版单位在国际出版项目方面进行合作。
坚决维护记者合法采访权益
在谈到如何维护记者合法采访权益时,柳斌杰说,最近发生了数起侵犯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事情,对此,总署的态度十分坚决,就是一定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保护记者不受人身侵害,这是保护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
柳斌杰指出,中央多次强调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政府部门要旗帜鲜明地尊重、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已出台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目前我们正在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