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出版署官员关于记者证的谈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员近日就发放新闻记者证和“网络记者”的合法性等问题,向记者发表谈话,是一件很有分量的官方表态。在2009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我曾经写过一篇《微型新闻记者法出台》,主要是指出这件部门规章不是一般的对发放新闻记者证作程序上的规定,而是从制度层面上就我国新闻记者资格和权利义务等作出规范。看了总署官员的谈话,感到我当初对“办法”的理解不错,他的看法有许多与我文中观点相同。例如: Read more…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员近日就发放新闻记者证和“网络记者”的合法性等问题,向记者发表谈话,是一件很有分量的官方表态。在2009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我曾经写过一篇《微型新闻记者法出台》,主要是指出这件部门规章不是一般的对发放新闻记者证作程序上的规定,而是从制度层面上就我国新闻记者资格和权利义务等作出规范。看了总署官员的谈话,感到我当初对“办法”的理解不错,他的看法有许多与我文中观点相同。例如: Read more…
电影《孔子》(香港片名《孔子之决战春秋》),拍到这样,已属不易。但有人把它說成與《阿凡達》“對決”,那根本不屬于一個數量級。 Read more…
魏永征注:陆沪生此文,刊于其本人博客,现于转贴。所谓“媒介审判”一语,有些人非常忌讳,认为我国根本不存在这种现象,那么本文所批评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呢?我们并不是非用这个词语不可,但是新闻媒介利用手里的话语权,干预司法的问题,源流深远,有其“中国特色”,本文实际上已经追踪了它的根源。
去年12月14日,中青报发表了记者郑琳等人的长篇报道《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这篇将还未经受法庭审判的李庄律师指为“罪犯”并在此基础上传达出对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价值功能的否定性评价的“檄文”,迅即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12月17日,郑琳记者在博客上发表《回应重庆“李庄律师造假门”质疑》一文,立场不变,观点不变,唯独承认的一点,只是她的报道有“从专业的角度看不够完善的地方”,“的确有些地方用词不当”“有些地方对信息来源的交代不完整”,如此而已。 Read more…
昨晚上海消息: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18日表示,目前已经对发送低俗内容的手机号码开始“叫停”:一经发现有手机号码发送黄色短信等不良信息,将暂停该号码的短信功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置。
http://tech.sina.com.cn/t/2010-01-19/17313786196.shtml Read more…
这是陆沪生兄这本文集中一篇文章的题目,我拿来作为应沪生兄雅嘱为他的文集写几句话的标题,应属“合理使用”之列。作者此文质疑的是1999年3月最高法院颁行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新闻记者用笔的“技术性限制”。而在另一些篇章里,作者一直都在更广义的层面上为记者权利执着地呼唤。可以说,“请让记者用笔”是这本文集的一个“主旋律”。 Read more…
永征蒙 校長恩召,自二零零一年秋參加樹仁,時已九年,授生逾千。其間親歷文康大樓落成、正名大學以及卅五、四十校慶等諸多盛典,目睹樹仁蒸蒸日上,常引以為榮。樹仁於我,諸多厚待,感激不盡,永銘心懷。唯歲月無情,漸見衰朽,誠恐有負重托,甘願禮讓新進,江東日暮,無復伏櫪之志,嶺南雲倦,輒萌思鱠之情,願在本學年約滿退休,不復延續,區區之請,伏乞垂准。從此拜別,不無戀念,滬港千里,唯南望海天,常以心香,遙祝福祉。書不盡意,祈恕不恭,即頌
時祺
魏永征附记:我的太太去了一次杜拜,归来写了此文,已发于《理财》周刊。这说明了一个道理:我们处于媒介包围之中,所感知的环境,其实都是“拟制环境”(pseudo environment),必须以亲身感知的现实环境来加以校正。媒介不可不信,不可全信,尤其不可搞媒介迷信。
圣诞前夕,笔者有幸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观光考察,亲历刚刚经过金融危机洗礼的迪拜、阿布扎比、沙迦等酋长国,一个强烈的感觉是:迪拜危机被明显夸大了,它只是一场普通的感冒,而绝非让世人恐慌的“金融甲流”。 Read more…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旨在健全司法公开制度和推进新闻舆论监督,是值得欢迎的两个文件。 Read more…
一本較多人写的书,比若文集,其署名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署“A主编”,有的署“A等著”。这在法律上有根本的区别。
这样的书,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通常有这样情况:单篇文章归于作者,整本书是一件汇编作品,著作权归于编辑者,书的装帧、版式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属于邻接权,普通法列为版权)归于出版者,即出版公司。 Read more…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8月24日公布、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可以看做是一部“微型的”“新闻记者法”。说是“微型”,是指级别,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中,只是最低位阶的部门规章;至于篇幅,并不“微型”,共有六章四十条。 Read more…
1.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是誰?是每個人還是新聞記者?
2.許可制與自由是沖突的還是可以兼容的?
3.中國新聞媒介和記者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哪里?
4.新聞采訪(新聞采集和訪問)的權利是新聞記者專有的嗎?采訪權的內容是什麼?究竟應該如何設置采訪權?
5.輿論監督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嗎?如果可以,它的主體是誰?源于哪里?能夠列出這種權利的內容嗎?
6.限制和壓縮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可以達到爭取或者擴大新聞自由嗎?
7.新聞自由一定壓倒或優于其他所有自由和權利嗎?有什麼理由呢?
8.揭黑可否成為記者受賄的脫罪理由?
9.我國新聞媒介現在究竟有沒有法?如果說沒有,那麼多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算是什麼?如果說有,那麼人們為什麼還老是叨念著要制定新聞法?
提要:本文对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的判决用语提出质疑。指出2007年有关“杨丽娟追星”的新闻炒作违反新闻专业道德,法院即使判决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颂扬其不合新闻道德的行为。
关键词:知情权、公众人物、媒介假事件、新闻道德
2007年春天,甘肃兰州一位迷恋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在父母陪同下到香港见刘,但未能实现进一步交往,她的父亲为此跳海自杀,内地和香港的媒体曾经广为报道。而事件余波一直延续到今。2008年,杨丽娟向法院状告《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你不会懂得我伤悲》一文侵犯她和她的父母名誉权。据新近媒介报道:杨丽娟终审败诉,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她的诉求 [1]。
我相信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有根据的:文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当事人名誉的违法事实。由于未见判决书全文,我对法院基本思路不表异议:文章内容确实涉及杨家的隐私,但是这些隐私在当时已经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发生了联系,而杨和她的家人也是在自己参与下而成为社会事件主角的,所以已经无权阻止媒体对于他们某些私事的报道。这场官司原告打不赢。 Read more…
备受关注的《财经》事件,以胡舒立女士正式辞职而告一段落。此事延续一个多月,传闻甚多,如说有某高人调解,还有某高人指点,我大抵不信,若有如此高人插手,不会有此结局。身居天涯海角,没有任何内线渠道,只从看到的公开的可信报道,发表一点感想。 Read more…
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存在着冲突。人是新闻报道的主体。新闻报道以公开为目的,个人隐私以保密为原则,这种冲突怎么处理?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澄清一个观念问题
新闻报道,就实现公民权利的功能来说,关乎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这是没有异议的。 Read more…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未规定“新闻(媒体)侵权”。这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笔者曾参加有关座谈会,并发表文章《试论媒体侵权责任立法》,反对单独规定新闻(媒体)侵权。笔者赞同现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4条,重申这一主张。 根据最新的争论,不揣冒昧,再次谈点个人愚见。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