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树仁函

永征蒙 校長恩召,自二零零一年秋參加樹仁,時已九年,授生逾千。其間親歷文康大樓落成、正名大學以及卅五、四十校慶等諸多盛典,目睹樹仁蒸蒸日上,常引以為榮。樹仁於我,諸多厚待,感激不盡,永銘心懷。唯歲月無情,漸見衰朽,誠恐有負重托,甘願禮讓新進,江東日暮,無復伏櫪之志,嶺南雲倦,輒萌思鱠之情,願在本學年約滿退休,不復延續,區區之請,伏乞垂准。從此拜別,不無戀念,滬港千里,唯南望海天,常以心香,遙祝福祉。書不盡意,祈恕不恭,即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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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宛男:迪拜危机被夸大了

 魏永征附记:我的太太去了一次杜拜,归来写了此文,已发于《理财》周刊。这说明了一个道理:我们处于媒介包围之中,所感知的环境,其实都是“拟制环境”(pseudo environment),必须以亲身感知的现实环境来加以校正。媒介不可不信,不可全信,尤其不可搞媒介迷信。

 

圣诞前夕,笔者有幸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观光考察,亲历刚刚经过金融危机洗礼的迪拜、阿布扎比、沙迦等酋长国,一个强烈的感觉是:迪拜危机被明显夸大了,它只是一场普通的感冒,而绝非让世人恐慌的“金融甲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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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旨在健全司法公开制度和推进新闻舆论监督,是值得欢迎的两个文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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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编”和“A等著”的根本区别

一本較多人写的书,比若文集,其署名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署“A主编”,有的署“A等著”。这在法律上有根本的区别。

这样的书,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通常有这样情况:单篇文章归于作者,整本书是一件汇编作品,著作权归于编辑者,书的装帧、版式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属于邻接权,普通法列为版权)归于出版者,即出版公司。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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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新聞記者法”出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8月24日公布、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可以看做是一部“微型的”“新闻记者法”。说是“微型”,是指级别,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中,只是最低位阶的部门规章;至于篇幅,并不“微型”,共有六章四十条。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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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法九问

1.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是誰?是每個人還是新聞記者?

2.許可制與自由是沖突的還是可以兼容的?

3.中國新聞媒介和記者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哪里?

4.新聞采訪(新聞采集和訪問)的權利是新聞記者專有的嗎?采訪權的內容是什麼?究竟應該如何設置采訪權?

5.輿論監督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嗎?如果可以,它的主體是誰?源于哪里?能夠列出這種權利的內容嗎?

6.限制和壓縮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可以達到爭取或者擴大新聞自由嗎?

7.新聞自由一定壓倒或優于其他所有自由和權利嗎?有什麼理由呢?

8.揭黑可否成為記者受賄的脫罪理由?

9.我國新聞媒介現在究竟有沒有法?如果說沒有,那麼多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算是什麼?如果說有,那麼人們為什麼還老是叨念著要制定新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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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名誉权案与知情权

提要:本文对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的判决用语提出质疑。指出2007年有关“杨丽娟追星”的新闻炒作违反新闻专业道德,法院即使判决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颂扬其不合新闻道德的行为。
关键词:知情权、公众人物、媒介假事件、新闻道德

2007年春天,甘肃兰州一位迷恋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在父母陪同下到香港见刘,但未能实现进一步交往,她的父亲为此跳海自杀,内地和香港的媒体曾经广为报道。而事件余波一直延续到今。2008年,杨丽娟向法院状告《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你不会懂得我伤悲》一文侵犯她和她的父母名誉权。据新近媒介报道:杨丽娟终审败诉,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她的诉求 [1]。
我相信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有根据的:文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当事人名誉的违法事实。由于未见判决书全文,我对法院基本思路不表异议:文章内容确实涉及杨家的隐私,但是这些隐私在当时已经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发生了联系,而杨和她的家人也是在自己参与下而成为社会事件主角的,所以已经无权阻止媒体对于他们某些私事的报道。这场官司原告打不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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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件传达的信息

备受关注的《财经》事件,以胡舒立女士正式辞职而告一段落。此事延续一个多月,传闻甚多,如说有某高人调解,还有某高人指点,我大抵不信,若有如此高人插手,不会有此结局。身居天涯海角,没有任何内线渠道,只从看到的公开的可信报道,发表一点感想。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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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讲稿)

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存在着冲突。人是新闻报道的主体。新闻报道以公开为目的,个人隐私以保密为原则,这种冲突怎么处理?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澄清一个观念问题

新闻报道,就实现公民权利的功能来说,关乎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这是没有异议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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闞敬俠:新闻(媒体)侵权难以成为特殊形式的侵权类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未规定“新闻(媒体)侵权”。这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笔者曾参加有关座谈会,并发表文章《试论媒体侵权责任立法》,反对单独规定新闻(媒体)侵权。笔者赞同现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4条,重申这一主张。 根据最新的争论,不揣冒昧,再次谈点个人愚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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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单列“媒介侵权法”的意见(二)

对《<新闻(媒介)侵权研究新论>序言》的說明

徐迅主编《新闻(媒介)侵权研究新论》(简称“徐书”)出版,应她所嘱,写了一篇序言。作为多年的挚友,我们都深知对方恪守我不赞成你的意见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的原则,所以此书所收文章的观点不尽相同甚至相反。我在序言里祝贺和赞赏她的课题成果,但是我并不赞同书中主张制定“媒介侵权法”的观点。而作为应主编之邀写序言,如果利用这个机会进行争辩那是不礼貌和不公正的,我只是以“见仁见智”等语含蓄地表达了我的立场。我去年5月写过《关于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单列“媒介侵权法”的意见》一文,最近再看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侵权责任法》二稿(简称“二稿”),又有一些新的体会,于是有(二)。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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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敬侠:浅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不仅在当代中国,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西方报业早期阶段也曾大量出现,是国际新闻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这说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新闻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角度谈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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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闻官司”的原告不开会?

今天有一个会,主题是要求在《侵权责任法》中为媒介立法,维护媒介的权益。昨晚与應邀赴會的學生聊天,忽然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新闻官司”(暂时用一下这个俗词)的研究中,只见到被告方面的媒介开会、“发声”,研究“对策”,从来没有见到原告方面开个会,研究一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和隐私、如何抗御媒介的不法侵害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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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徐迅主編《新聞(媒介)侵權新論》寫的序

徐迅受美国耶鲁大学资助的研究课题《新闻(媒介)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五十例》完成了,在完成课题过程中形成的中国媒介侵权案件研究报告和统计报告等一系列副产品也一起出炉了。她嘱我写篇序,我借此表示热情祝贺。我认为这项研究成果是中国媒介法研究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驿站”,初步发现就有以下多项第一: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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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敬侠著《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序

媒介法研究,可以有不同角度。一是整体的研究,由于媒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要对整个媒介法框架作出系统的建构。二是就其中某一法律部门亦即媒介法所调整的某一方面法律关系作专题性的研究,如对涉媒诽谤问题、对新闻与司法关系问题的研究。三是对其中重要规范的研究,如表达自由研究、色情研究。四是比较的研究,即对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中的媒介法问题以比较法的方法进行研究。此外还可以有历史的研究、个案的研究、实证统计的研究等等,这是任何学科、专业都有的。而眼前阚敬侠的博士論文《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类,它是以一种学说、一种理论对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进行总体性的研究。媒介法领域的这類研究成果,在外国有,在中国就我视野所及,此前还没有见到。所以值得肯定。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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