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怎么不吱声呢?
Recorder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但也特和谐。其实,此事没有什么可多討論的,因为是非太明确了。我摘引以前几段官方人士的谈话如下: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今天特别指出:“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中国青年报》2009年2月11日)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答:“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国家授权新闻机构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行使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是新闻机构赋予新闻记者的一种职务权利。给新闻记者颁发记者证,根本目的是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履行其职务行为,更快速地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范围内实现。” (《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2月22日)
现在这件事情,套在这些宣示下,不是正合適吗?
有人公然挑战国家授予新闻记者的职务权利,你们作为代表国家的授权机构,怎么一声也不吭了呢?
至少,还得捍卫一下你们颁发的规定和证件,以及说过的话吧。
就像老师说的,这还是骨子里的官场思维的直接反应,而且这个官员很无赖,说“录音笔事件是误会不涉及道歉 ”,看来记者这个时候还是弱者,孤独无依者。
五学者联名建议善后两会录音笔事件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3月13日 00:14 共
五位学者联名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讨论此事件,并希望李鸿忠代表公开表示道歉,主动平息舆情,挽回政治影响
【《财经网》专稿】针对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在两会会场拒绝回答《人民日报》旗下《京华时报》女记者刘杰提问,并夺走该记者录音笔事件,周瑞金、冯兰瑞、高放、单光鼐、于建嵘等五位学者3月12日联名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讨论这一事件,认真处理这个问题,并希望李鸿忠代表公开表示道歉,主动平息舆情,挽回政治影响。
几位学者在建议中表示: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温总理在今年两会上又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都有责任认真领会和坚决贯彻中央决策的战略意图,努力“创造条件”,欢迎和保护舆论监督。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接受人民监督的诚意,经常表现为粗暴地拒绝和打压新闻媒体的正常报道,敌视和扼杀“网络问政”。
几位学者在建议中还谈到:“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普遍改善,还存在收入分配不公,官员腐败,高房价,看病难、看病贵,教育改革积重难返,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条件和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在这样的‘矛盾凸显期’,更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情系大众,视民如伤,牵挂民生疾苦,守土有责,聚拢人心。如果无视民意批评,一意孤行,有违中央教诲,有负民心党心。在此,我们也提请李鸿忠代表本着党性原则,反躬自省,深长思之。”
几位学者还建议:抓住这个事件,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教育,引以为戒。
联名建议的五位学者中,周瑞金是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人民日报前副总编辑,冯兰瑞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前副所长兼党委书记,高放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际共运史专家,单光鼐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教授。■
湖北省长称录音笔事件系误会不涉及道歉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3月11日 13:06
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向记者详细地解释了录音笔事情的来龙去脉。
“我们担心她不是记者,就把录音笔拿去看看了。”昨日上午,新快报记者在湖北团全体会议上见到了因拿走女记者录音笔而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湖北省省长李鸿忠,李省长向记者详细地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前日,网络上疯狂流传的湖北省李鸿忠省长拿走女记者录音笔一事,让无数的记者聚集在大会堂门口,为的就是能够堵住这位两会上的新闻人物。不过,当天无一人能寻到李鸿忠的影踪。
昨日上午,新快报记者又赶到湖北团,终于找到了李鸿忠省长,单刀直入采访了“录音笔”事件。在将近10分钟的采访过程中,李省长语调温和,对记者的每个问题都耐心倾听。他一再强调自己对媒体的态度是开放的。
“比如那天小撒(撒贝宁)采访我的时候,好几个其他报社的记者让我转个身照相,我就把身体转过来,让他们照个够。我们就是要创造条件给记者采访。”李省长举例说。
当记者问到是否需要向女记者道歉时,旁边有一位记者打断:“这个问题怎么能问呢?”但李鸿忠并未受影响,而是继续回答提问。
李鸿忠:我觉得不涉及道歉
谈起因
她支吾说是《人民日报》的
新快报:网上盛传你与京华时报记者发生了冲突,您能谈一下吗?
李鸿忠:我请教她“您是哪个新闻单位的”,她说她是《人民日报》的。我就又问她:“你是《人民日报》的吗?”她就支支吾吾没再答了。后来我们得知她不是《人民日报》的,是《京华时报》的。不过《京华时报》也没关系,我觉得每个媒体都有采访啊、新闻监督的权利,这都很正常。我觉得就理直气壮地说《京华时报》就好了,没什么问题。
谈拿录音笔
担心不是记者就拿了看看
新快报:舆论好像集中在女记者的录音笔上。李鸿忠:这个是因为她没有痛快讲(她的单位),可能她觉得自己是《京华时报》的却说是《人民日报》的,不太好吧。我们就担心她是不是其他单位的,不是记者,就把录音笔拿去看看了,看看是什么内容。
谈对媒体态度
新闻舆论的监督是必须的
新快报:您觉得政府和人大代表应该怎样面对媒体?
李鸿忠:我2004年的时候刚到深圳(时任深圳市市长,编者注)时就说过,新闻媒体有“三光”作用。第一,就是要阳光。总理讲,权力要在阳光之下运作,什么东西亮在阳光之下,就一清二楚。第二个是目光,群众的目光,人民的目光,这也是监督的一部分。第三个,是激光。用激光做手术不出血,容易治病,创伤面又小,舆论监督是改正问题、纠正错误的好办法。我当时概括的“三光”作用就是要高度重视媒体。
我认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人大法律监督、人民政协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样,都是必须的。
谈道歉
我看也不用,慢慢就好了
新快报:网络上一边倒地觉得记者受了委屈?
李鸿忠:我觉得她应该更开朗一些,大大方方的。
新快报:您觉得她也有错?
李鸿忠:我也不认为什么有错,在这个过程中,就要互相理解。
新快报:许多网民要求您向记者道歉,您怎么想?李鸿忠:唔……我觉得也不要太讲这个。其实认识一个人也不是光是某一个方面的。有一些误解,不要紧。
新快报:您觉得不用道歉?
李鸿忠:(略微激动)我觉得不涉及道歉。大家的目标都是为了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党政工作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媒体也很辛苦,为社会的公平正义鼓与呼,鞭挞社会的不良现象。有的时候,有一些误解啊,像传递信息不很全面啊,我看也不用(道歉),慢慢就好了。
特别是很多年轻人刚从业,也很不容易。
她如何觉得有什么不好想的,像我们这样见面,大大方方地聊一会,我觉得行。但我觉得不用在网络这个层面再做什么。■
(本文出自新快报,源于荆楚网,转载自新浪网)
李东东:报刊分类改革将借鉴出版改革有效做法
2010年03月12日 09:20:00 王玉梅 杨晓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0年是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决胜年,而随着“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再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改革话题更成为新闻出版界关注的热点。“改到深处是产权,改到难处是人员”,在即将开展的报刊业分类改革中,应如何保障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月10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
李东东说,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出版改革一直走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前列,并且按照中央确定的路线图、时间表,正在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改革中,要充分调动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动员和激励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
在具体做法上,李东东指出,下一步,报刊业分类改革要借鉴出版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
她说,在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改革,尤其在保障新闻出版工作者切身利益问题上给予大力支持。此次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企改制过程中,就社会保障问题,做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和“中人采取过渡”,从而确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使改革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包括新闻出版工作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例如,新闻出版总署与相关部门《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切实保障了转制后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了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对推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企改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链接 七项优惠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在干部职工最关心的养老保险问题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企改制过程中主要享受了七项优惠政策:
一是转制单位及其职工,从2010年7月1日起,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在职职工2010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四是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实行了5年过渡期补贴办法。
五是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七是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