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新聞記者法”出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8月24日公布、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可以看做是一部“微型的”“新闻记者法”。说是“微型”,是指级别,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中,只是最低位阶的部门规章;至于篇幅,并不“微型”,共有六章四十条。这份法律文件,比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作了很大扩充,使之从单纯申领发放记者证程序的规定,发展到就新闻记者的资格,取得资格的途径,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记者的管理,以及违反管理制度的处罚等作了全面规定,所以可以视为对新闻记者的立法。
在中国历史上,南京国民政府曾经颁行过《新闻记者法》。80年代国家决定制定新闻法的时候,新闻出版署也同时起草过新闻记者条例文稿,但是没有正式成稿。这些资料,不在手头,暂时无法予以比较。
“管理办法”是获得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中国立法程序制定施行的有效法律文件。本文本着“述而不作”的原则作一介绍和理解,为了说明问题,会有一些逻辑推理。但是这些都是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本文无意对这份法律文件提出价值上的褒贬。
新闻记者的定义
关于新闻记者,《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定义:“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管理办法”将新闻机构界定为:“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此处区分“编制内”和“经正式聘用”两种形式,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新闻机构由于历史等原因所形成的多样化用工状况。所谓“编制内”,是指纳入所在新闻机构人事编制内而无须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即传统上说的“固定工”;所谓“正式聘用”,是指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但未纳入所在新闻机构人事编制内的人员,其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享受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正式聘用”有别于“临时聘用”,后者或者未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只与所在的新闻机构下属部门、企业等签订短期合同,不能享有“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
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曾经把新闻记者定义为:“是指合法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两相比较,“管理办法”最大变化是明确把持有新闻记者证作为新闻记者的必要条件。或者说,以前的逻辑是,成为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编辑等业务的人)可以持有记者证,按“管理办法”的逻辑则是,只有持有记者证才是新闻记者。
“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这是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第333项对新闻出版总署的授权。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以国务院“决定”为依据,通过新闻记者证发放和管理,把新闻记者的资格纳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政府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许可具有“授权”和“限权”双重性质。对于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被授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而对于获得许可以外的人来说,则是一种限制和排斥甚至禁止。新闻采编就这样成为只有新闻记者才能从事的活动。
新闻采编的专有性和排他性
“管理办法”规定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记者专有的职务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同时还有排他性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领取记者证的人员,除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条件外,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发记者证;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等和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不发记者证。有不良从业记录人员、被吊销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人员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也不能发给记者证。
新闻机构内有的采编人员尚未领取记者证,只可以在有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他们没有记者证,不符合新闻记者的定义,所以不能算正式的新闻记者。
新闻机构内此类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前述临时聘用人员,另一种则是虽经正式聘用但是尚未满一年的人员。由于工作人员流动性等原因,此类人员在在新闻机构内将始终成批存在。据中国记协国内部2007年对首都部分新闻单位采编人员记者证情况统计,持证率为40.3%,对全国24家都市报记者证情况统计,持证率为72.1%。
这就是说,新闻采编活动为持有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所专有,不仅非新闻机构的人不得进行,新闻机构内没有记者证的采编人员也不能独立进行。
据新闻出版总署官员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对记者称,作出这条规定是为了有效打击非新闻机构的组织、人员从事新闻采访的现象 ,可见所谓“公民记者”、“独立记者”在我国并无合法地位。
人们也许会质疑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如果按照通行的认为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定义,普通人之间的一般信息的寻求、获取和传递那是无法限制的。不过政府对新闻自有定义,这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这类信息必须严加控制,由国家授权的新闻记者采集、制作、编辑,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新闻媒体发布传播。普通人一般难以自行获取,只能从新闻媒体上获知。
新闻记者定义的收窄还有一层意义,就是新闻记者的权利只能限于有证的记者享有,无证的采编人员即使在新闻机构干了多年(有的临时聘用人员会长期做下去),如果遇上权利妨碍,也很难请求救济,因为他们不是新闻记者。
新闻记者的权利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官员表示,“管理办法”规定了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有关新闻记者的权利,我国官方文件有不同提法。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则肯定为新闻记者的权利:“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本文无意评判这两份文件的是非,它们所提及的权利究竟应该是新闻机构的法人权利还是新闻记者的个人权利。不过这两份文件之间并无法定的统属关系,“管理办法”既然是新闻出版总署所制定,当然要沿袭一年前它所制定文件的思路。
本人理解“管理办法”的逻辑是:新闻工作被认为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目前尚无法定定义,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新闻记者的职务是国家授予的,是受他所在的新闻机构委派的,他写作(制作)的报道、批评、评论等当然代表了他所在的新闻机构,必然要受到新闻机构的制约,包括新闻机构宗旨和报道计划方针的制约,他的新闻作品只有经过新闻机构的把关方可发表。笼统规定新闻记者的报道、评论、批评、发表的权利,会同新闻机构的内部管理发生冲突。
从国际上看,除了独立的新闻工作者外,凡是服务于某一特定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当然必须按照所在新闻机构的宗旨方针进行报道和评论。这并不认为与新闻自由的原则有冲突。曾经是美国的资深记者、现香港大学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心总监陈婉莹写道:“投身新闻业,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放弃发表意见的公民权利。” 这里打个比方:《苹果日报》记者写了一篇符合《文汇报》宗旨的报道,当然不可能在《苹果日报》发表,他若要实现自己的新闻自由,可以离开《苹果日报》“跳槽”到《文汇报》去。
所以“管理办法”只能把记者权益集中于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方面。事实上,新闻记者的权利阻碍主要也正是在采访活动方面。主管行政部门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活动可说已是殚思竭虑。“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基本上是重申去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其核心语句也已印上了新版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官员曾经把这段语句解读为:“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那么为什么不能索性把“不得拒绝采访”写上去呢?我写有《“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解析录》一文 ,指出这在实际上行不通。简而言之,笼统规定“不得拒绝采访”,会与我国法定的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新闻媒体的等级制度(“管理办法”就规定了我国新闻媒体按中央、省和地市三级申领记者证的不同程序和属地管理原则)发生冲突,会与被采访人的言论自由和其它人身权利发生冲突,也不符合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规律和人际交往的习惯礼仪。所以“管理办法”有关保护采访活动条款的行文提法,其实已经达到了保护的最大限度。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规定舆论监督权?舆论就其本来意义来说,并不属于某一个体,任何个人或者某一媒体的言论,都不可以自封为舆论。如果要把我国“舆论监督”赋予特定含义,那也就是新闻批评,有关批评权的保护,前文已说,主管部门自有考虑。
有关制止发生多起的打记者、抢夺采访器材等侵犯行为的呼声也很高。其实此类现象可以适用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也已有不少此类违法者受到了行政法和刑法的制裁,目前还看不出要另行立法的必要性。
也许还有人会提出新闻记者在揭黑时应有对收受利益免受追诉的权利。现在“管理办法”规定了新闻记者采访属于职务行为,这也就是肯定了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所以前些时候关于记者不构成渎职罪主体的意见,肯定不会被主管部门所接受。
在社会主义新闻体制下,新闻记者权利是一个相当吊诡的问题。新闻记者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至今也没有人说得清楚。1988年3月,时任新闻出版署秘书长的梁衡先生来上海召集媒体负责人征求《新闻法》文稿的意见时表示:关于新闻记者权利,各位有什么主张尽可以提出来,我们一定尽力充分体现。他的恳切态度我至今记忆犹新,但是在座者都似乎说不出多少新点子。现在当年《新闻法》文稿不难找到,就是那时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其中也不乏保护条款,大家可以找来看看,它们的可行性究竟如何。倒是那些并无法律规定新闻记者权利的国家和地区(例如香港),却似乎不大发生记者权利阻碍问题,这是什么缘故,很值得想一想。
违规违法责任
“管理办法”对于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还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新闻机构都规定了监管责任。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公布网址,以便公众随时核查记者身份。还对记者证实行年检制度,并且每五年要更换一次记者证。
比起原来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来,新“管理办法”有一个重要变动是单独增列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改正、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五项。中止记者证使用是新有措施,既然采访时必须持有记者证,那么中止使用就等于停止职务。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三万元以下)、吊销记者证、建议主管主办单位处分新闻机构负责人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分为对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对新闻机构和对社会组织或个人这样三类。对于新闻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包括非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等。对于新闻机构的处罚有10项之多,包括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记者证,提交虚假申报资料,新闻机构内未持有记者证的从事采访活动,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记者证或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等。对社会机构或个人的处罚包括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记者证,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等,此类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任何一件有效法律文件的问世,都从某个方面反映了统治层的意图和意志。对于关心新闻记者地位和权益、关心新闻立法的人士来说,无论采取何种视角和观点,抱有怎样的希望和追求,这件“管理办法”都是不可忽略的存在。尤其是在许多新闻机构面临转制的当口,它可能还透露了某些重要信息。当然,它还只实施了一个多月,它会对现实的新闻法制产生怎样的影响,会对新闻业带来什么新气象,还会出现什么新问题,都尚需事实的检验。
侵权法草案公布:网民或有权要网站删除内容
2009年12月04日 11:15:00 胡泳 来源:南方都市报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12月5日截止。这个草案第三十六条以两款篇幅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其具体内容是:1.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这两款获得通过,将会深刻影响中国互联网上的内容传播。因为它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与法律风险,也触及了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与自由。
传播技术可以被分为三类:印刷媒体(报纸、书籍、杂志、小册子)、广播媒体(电视、收音机)和公共运营(电话、电报、邮局)。其中,公共运营指的是提供通信中介而不是内容,它遵循普遍准入原则,提供者必须让自己的服务可以被每个人享受到。由于公共运营商的自然垄断性,它们不得控制在其系统中运行的内容。由于公共运营商不控制内容,它们对内容是什么样的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络现在成了新闻、信息和评论的发布通道,但对这些新媒体的管理要比传统媒体困难得多。一个原因是它们还是新事物,各种政治力量还在为要控制还是要自由的问题争斗。另一个原因是电脑通信系统的巨大灵活性。上述三种传播技术分类中,都可以找到互联网的影子。除此之外,互联网还像是书店、图书馆,以及出租的会议室。而所有这些媒体或出口在法律中都是被区别对待的。例如,在诽谤法中,如果一个人在报纸或电视上诽谤了他人,不仅这个人可能遭到起诉,他发表言论的媒体也可以被起诉。然而,图书馆或书店却不必为诽谤起诉担心,因为在理论上它们不会(也不能)检查所有的诽谤言论。
美国1996年通过的《通信规范法》(CDA ),因为对性材料的网络传播和言论表达进行限制,而受到网络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公民自由组织的联合挑战,最后被裁定为违宪。CD A法案的要点是,在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公共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或容许传播“具有猥亵意味的与性相关的材料”将被视为犯罪,违者处以25万美元罚款和两年徒刑。这种惩处是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者的。这意味着信息服务商和BBS运营者对订户和成员张贴的性材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出台这样的法案,因为对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禁令远比针对违法的个人来得有效。服务提供商是高度可见的,可以被政府罚款或起诉,它们会被迫限制和审查不良信息。然而,这种令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做法却存在许多负作用。
为了防止自己受到起诉,服务提供商不得不监控和审查所有的帖子和文档,包括个人的电子邮件。由于传输量的巨大,根本不可能对每个人都加以筛分。服务提供商不会去读和查每一条传输的信息,而是使用自动软件来过滤值得怀疑的内容。这就造成了服务质量的极大下降,它也意味着对成员隐私权的极大侵犯。由于“不良信息”的定义模糊不清,服务提供商宁愿小心谨慎也不愿遭到政府的惩罚,致使许多合法的信息也被清除。
服务提供商如果把自己归为“公共运营”类媒体,它们就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它们只提供传播通道而不对内容的控制负责。然而,互联网和电话电报的差别巨大,它是一种单向交流和多向交流会同时发生的媒体。它不仅仅是一个私人之间传递信息的通道,而且也是一个公共空间。这样,如果完全把服务提供商归为公共运营类媒体,可能各方面都不会答应,他们都会本能地说服务提供商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有些人建议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应视它们是否知道材料的侵害性而定。例如,“互联网专条”中就使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字样,以此作为决定责任的标准似乎是合理的。然而,这样的标准并不像看上去那样简单。服务提供商也许知道某一材料存在争议,但版权法中的合理引用规定以及色情和其他不良信息的限定都并不十分清晰。同样,在网络上对一家公司的指控是真实的还是带有诽谤性,不经调查根本无法查证。为了保护自己,是不是所有带有指控性的内容都应该被服务提供商删除呢?难道服务提供商有责任对所有存在疑问的帖子作出裁决吗?传统的出版商是必须负这类责任的。然而,传统出版商刊发的内容的数量根本无法与网络相比,而且,它们通常能够决定自己刊发什么、不刊发什么。如果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像传统出版商一样加强控制和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新技术的很多益处就会被摧毁,例如它的直接性,它的多对多的特性,以及它为无法计数的人们开启和输送多样化的信息之流的能力。
我们不妨设想以下的图景:在“互联网专条”通过以后,刚有网友在论坛上发帖举报官员腐败,马上就会有人出来向网站提出异议:你侵害了我的隐私,或者,你的举报失实,损害了我的名誉,这时网站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兼之它也没有能力证实帖子的真假,其最好的做法就变成,顺从此人的意见,把帖子赶紧予以删除、屏蔽等。这样,还会有周老虎、周至尊……等一系列事件吗?笼统规定网络表达者、尤其是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无疑会使刚刚兴起的网络监督夭折,危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空间。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星期二下午,北京開過一個關于此36條的專題研討會。本人提交了一個視頻發言。據會議有關資料,與會者的意見與這位副教授的文章一致。有關內容今天《檢察日報》會有專版報道。
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之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09-11/06/content_1525914.htm
美国积极拯救传统媒体 探讨网络时代新闻业前途
2009年12月04日 10:22:00 木秀林 来源:网易
据美联社报道,由于美国人日益依赖网络获得信息,对印刷报刊、电视和其他传统媒体造成影响,美国联邦政府开始认真考虑新闻行业的前途。
周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处于经济困境中的媒体企业召开了为期2天的研讨会,总结媒体公司面临的巨大挑战,并探索政府应如何拯救他们。与会的媒体经理都希望为行业寻找到一个新的业务模式。政府官员也想保护一根重要的民主柱–新闻自由。
FTC主席乔恩·莱波维茨(JonLeibowitz)表示,新闻是公共事业,我们应积极采取必要行动,保护对民主非常重要的新闻行业。
这次研讨会吸引了很多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的代言人,包括新闻集团主席鲁珀特·默多克、TheHuffingtonPost网站联合创始人及主编阿里亚娜·哈芬顿(AriannaHuffington)和华盛顿邮报的前执行主编伦·道涅(LenDownie)。
谷歌和雅虎的经理也将参加此次研讨会,同时还有多位政府官员如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主席、加州民主党议员亨利·瓦克斯曼(HenryWaxman)等。
他们要讨论的议题包括:税法改革–允许媒体公司享受税金抵免或成为免税企业;版权法改革–迫使搜索引擎和其他在线聚合器支付费用,购买媒体公司的内容。
同时讨论的议题还有改革反垄断法规,允许报纸联合参与出售内容的谈判。另外,FTC还计划在明年春天举行更多的研讨会,深入探讨本周出现的新思想。
美国国会也在努力解决有关媒体企业未来发展的问题,特别是印刷媒体记者的前途。今年春天,马萨诸塞州民主党参议员约翰·基利(JohnKerry)就报刊行业面临的财务困难召开了听证会。马里兰州民主党参议员本杰明·卡丁(BenjaminCardin)提交了一份法案,要求允许报刊企业重组为非赢利性组织。
来源 :网易
凭借教育事业崛起,与地方出版分庭抗礼,却在新一轮改革中失却先机——
大学出版:发展遭遇政策瓶颈
2009年12月04日 10:15:00 陈香 来源:中华读书报
在中央和总署关于出版改革的战略布局中,对大学社是忽略的。
但在这场国家推动的造出版大船,产业的并购参股,出版企业上市的出版改革征程中,大学出版似已失却了先机。
“如果坚持学校全资,维持‘一人企业’,大学社的重组、联营、上市就不可能开展。”
“出版有出版的规律,不是说钱越多,投进去,就越能见效益的。”
一场空前规模和深度的改革正在出版业中行进。改革意味着一种机会———也许在改革中发展得更快,也可能在改革中被淘汰。这场改革的路径指向已经如此明显,政企分开,转企改制,其中包括大有深意的放松所有制的管制,民营出版组织浮出水面,成为有生出版力量,接下来就是兼并重组,出版企业上市,打造出版航母。
出版格局的震荡越来越明显,出版产业之间的并购、联合日益加快。8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上明确表示,要“打造‘航母’,淘汰‘小舢板’”,“做强做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其中,“通过上市融资、资本重构、重点项目支持、出版资源倾斜等措施重点加以培育,造就出版骨干企业和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力争三五年内造就六七家企业品牌、自有资产、自营销售三超百亿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组成国家的主力‘舰队’。”
“中央的哪一滴雨会落在我头上,我们肯定要认真盘算。‘做强做大一批’中,我们没有找到自己的位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长贺耀敏说。
曾经,大学出版被称为是中国出版业的一支劲旅,凭借高等教育、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出版中掘金,与占尽“地利”的地方社、占尽“天时”的中央社,三分出版天下,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其高速发展、迅猛扩张的咄咄势头至今仍让人记忆犹新。然而,就在地方集团军大规模兼并、重组、上市、融资,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媒体大踏步前进的同时,“一出生就与市场贴得很近”的大学出版却迟迟按兵不动,少有声响。
“我们不怕与这些地方出版比拼,但是,在中央和总署关于出版改革的战略布局中,对大学社是忽略的。”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社长陆银道如是表示。
东北某大学出版社已经亏损两年,工资都发不出来,陆银道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社长王明舟一块去谈注资控股问题,方案都已经做了出来,但因为该校党委不同意,只得作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早就开始了外延扩张之途,但是在尝试整合重组其他大学社时,未能成功。“一旦涉及资产问题,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就出现了。”“上边没有明确的说法,靠底下进行摸索,很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常务副社长张其友感慨。
多数大学出版社起步于1985年左右,“上不接天”、“下不着地”的大学出版社一出生就在市场的风浪中摔打磨练,但凭借扎实的产品研发能力,和在市场打拼中磨砺出来的市场能力,大学出版成就了今天的规模和影响力。在今天这场出版版图的重构当中,尽管有着“先天的管理局限”,没有“政策的明示”,同时诸多地方出版集团环伺,大学出版依然“往前拱”,“往前打”,虽然,这种“拱”和“打”已经“更加困难”。
“我们要求的,就是一个国民待遇的问题。”陆银道说。
发展之思
10月末,第22届大学出版社订货会与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在厦门同城举行。10月末的厦门依然阳光灿烂,草木葱茏,正是长夏时节,而北方已是深秋,一派肃杀寒凉之气。这似乎映照了大学出版人的内心世界。
大学社订货会现场依旧流光溢彩,人流如织,人气并不输于同场的图交会,然而,“展场展示的是我们自信的一面,实际上我们有很多困惑。”贺耀敏说。
大学出版论坛、全国大学社社长会等多场研讨会上,“改制后的发展”是频频被提起的主题词。在厦门的每天晚上,都有将近六七十位社长在一起聚会聊天,因为政策设计不明确,很多社长心中感觉前途渺茫。
2009年年底前,除有特殊原因的高校出版社外,大学社需全部完成转制任务。“改制对大学出版而言,会加速两极分化。”陆银道判断。我们知道,大学社前二三十位,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尤其是排行前十的大学出版社,拿出来跟社会上任何商业社相比,都毫不逊色,改制之后,将加快这些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大学社向市场进军的脚步。但同时,70%左右的大学社,本身规模小、资产积累少,所在区域也不强势,尤其是,特色不明显,没有品牌,同质化现象严重,没有市场竞争的实力,“改制之后,他们所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
尤其是,很多小型的大学出版社企业化程度很低,第二批、第三批转制大学社的免税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向所属高校上交的税赋还在继续,各方面的负担,注定这一批大学社的发展不是坦途。
尤其是,国家和总署大力推动出版业的改革和重组,地方出版闻风而动,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组建了26家省级出版集团,“每位社长都知道这意味着什么”。面对一个强大集团竞争的无奈和无力,贺耀敏的忧虑是,“首先,市场,我们的许多优良客户可能在流失,可能在变化;其次,业务,大的集团有相当实力用于技术的创新和其他领域的创新,而大学社这一块的实力比较弱”。同时,大学社也将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很难讲能把最优秀的人才都云集到你的麾下,不能要求我们的员工爱社爱到不爱钱的程度”。
对于生存在各个省区出版集团缝隙的大学社而言,最为可怕的,“是形成市场割据,‘军阀割据’。”陆银道说。“大学出版社在地方所受到的排挤和打压,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但是却发生了,还有人振振有词地讲它的合理性。”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学出版人表示。
“改制后,总署是想把所有的出版社推动成为市场主体,大学出版社不惧怕竞争,但是,市场主体的生存环境是需要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一位知情人透露,现在很多省级出版集团,要求下辖的省域发行集团消化本省图书的比例占了60~80%,“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图书市场大繁荣的”。
同时,大学出版人的担心是,“省与省之间形成战略联盟,形成更大的保护主义”。“以往地方成立出版集团,形成地方割据,把地方资源封锁住,如果集团与集团再战略整合,一个省、两个省、三个省形成新的壁垒,那将是新的灾难。”张其友的建议是,要阻止这种更大的市场壁垒的形成,真正促进图书在全国范围内的大流通,则“国家在政策层面一定要明确,可以战略整合,但市场行为一定要规范”。
被忽略的大学出版
要实现规模经济,则整合重组是最快的途径。尽管有实力的大学社早已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但在这场国家推动的造出版大船,产业的并购参股,出版企业上市的出版改革征程中,大学出版似已失却了先机。
名义上,部分大学社已经完成改制,但是,“现在这种改制,原则上没有太多根本性的改变,体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也基本没有变”。一位大学出版人哀叹,滞后的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只是挂了块公司牌子的改制,已经让“一出生就和市场贴得很紧”、让对手惊惧的大学出版在这场战略性的出版大调整中失去先机,一旦咄咄逼人的各地方出版集团、中央社出版集团兼并整合重组完毕,实力稍弱、没有品牌特色的大学社在接下来严酷的市场竞争中,就会成为待宰的羔羊。
“如果坚持学校全资,维持‘一人企业’,大学社的重组、联营、上市就不可能开展,会远远落后于地方出版的发展,因为重组、联营、上市的标准就是股权多元化。”陆银道坦承,“大学社到底怎么办?我们也很困扰”。当然,改制带来的惟一红利,就是退税,让很多大学社的资金积累飞快加速。
应该说,地方出版社都是地方受新闻出版部门直接领导,整合是相对容易的;而大学社虽然也接受新闻出版部门的统管,但直接领导为高校,与教育部还有隶属关系,还有待于从上至下的观念变革和体制机制变革。现在看起来,最有利于实现横向、纵向兼并重组的是地方、或是部委下的出版社,而对于绝大多数的大学而言,都把出版社看作自己名下的资产,纵使经营困难,也不能被别人拿走。同时,作为大学教学科研宣传的窗口,大学校长也是非常不情愿大学社分离出去,他们并不希望出版社去走一条所谓“产业”的道路,而是在意出版社的服务功能。
“在大学社整合其他出版社问题上,关键是要涉及资产问题。资产怎么划分,利益如何分配,一系列的问题比较敏感而又复杂,操作起来也很困难。”张其友表示。在他看来,大学社的发展之途并不是惟一的,可以做大,也可以走专业化、特色化道路,“但是,要增强市场竞争优势,规模上还是应该做大”。
现在,大学出版人普遍感觉,新闻出版总署对大学社转制之后的发展决策是不明确的,“如果一定要从总署下一个文件,我感觉执行还是有困难的。”张其友体谅地说。
“105号文也已经给你了,不能说是没有政策的。”北京大学出版社社长王明舟表示。
但是,大学出版人呼吁,国家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因为“主管高校还是要听国家政策的”。如果政策方面还是模模糊糊,确实不利于大学出版以后的发展。
“就是一个国民待遇的问题。”陆银道呼吁,任何政策、方针都应该适合于每大板块,应该可以在大学社搞试点,做一个大集团的思路。“比如外研社,完全可以拿出来搞一个集团。我个人感觉,很多出版集团图书生产的力量都没有超过外研社。”
出版人的呼吁是,出版需要一种“顶层设计”,比如,中国出版规划十年,在这十年中,政策应该有连贯性。“我主张,大学出版有10~15%可以进入市场,管理层给他一个思路,走向广阔领域,股权多元化,上市;剩下80%,没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就退居学校,好好做学术书,做教材,不参与社会上一般书的竞争。”陆银道介绍,其实,美国很多大学社一年也就出三五十种书,十几个人左右,但确确实实在出一些可以传世的、对国家文化积累和科技进步有作用的学术书,这些书,大都是商业社不愿为之的。
“大学出版将来会分化,有的会继续扩张,有的不需要扩张。”复旦大学出版社社长贺圣遂也如是表示。
总而言之,“改制了,运动员们都整装待发了,政策应该公平,市场规则应该公正”。
扩张之途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大学出版社还没有一家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或者整个技术路线十分明确的扩张道路,这是让人很痛心的。”贺耀敏表示。
但在陆银道看来,这其中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一,是没有政策的扶持;其二,社长们都有想法,但是不敢提,因为大学社社长的任命权在学校,说话也好,做事也好,没谱的事,是不会先讲出来的;其三,对于很多大学而言,仍旧没有将大学社社长看作是职业出版人,走的是一般干部的任命,社长干两届就要被换掉,没有深水不能养大鱼,很多扩张的目标也不及实现。值得指出的是,如果高校的相关主管领导对职业出版人保持一定的敬意,不会出现将其随意调离岗位的情况,出版社往往就能更好的发展,譬如外研社、华东师大社、广西师大社、复旦社、北医社等,皆属此例。
实际上,有综合实力的大学社都在暗中进行扩张之途,北京有五家大学社都在与外地大学社商谈,看有没有合作的可能性。其扩张的路径大致以股份制为主,如果股份制走不通,就互相参股,“先往前拱”。但据本报了解,实质性谈下来的还没有一家。
“现在最大的阻力就是,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的整合,比如,大学社与大学社之间的整合,或者大学社重组其他出版社,比如,这次148家中直出版社改制,有的规模很小,我们也曾考虑重组的问题,并且有些出版社也向我们表示了希望重组的意向,但上边没有明确说法,操作起来有困难。”张其友表示。
在陆银道看来,目前阶段,大学社最有可能的合并形式是“托管”。“托管”,即隶属关系不变,牌子不改,只是经营权归另一方,托管两三年,如果合适,就参股,形成“联邦式合作”。但到目前为止,“托管”的形式也未能成行。
但是,外延式扩张也不是不可能,但受限于特定方面,比如,兼并一个图书公司或者发行公司,或者印刷厂,还是有可能的。譬如,北师大出版集团通过股份制改造和技术性改造,将下属的京师印务公司与民营印刷厂进行整合,组建成新的控股股份制印务公司,极大地提高了经营管理能力,完善了生产功能,拓展了产品品种,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实现了优势互补和双赢的效果;同时,北师大社正在考虑以资本为纽带,吸引外部市场营销的优势力量,成立助学读物有限责任公司,外研社最近也会有所动作。
尽管大多数大学社选择的是内涵发展之途,但内涵式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变为对外扩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贝贝特模式”,走的就是典型的“内涵加外延”模式。譬如,该社总编助理携一些骨干编辑到上海设立办事处,一旦图书规模上来,销售渠道稳定,就及时裂变为上海贝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同时,更多的大学社在探讨可行的合作、联合的方式。“比如,在某个业务领域共同投资,组建经营实体,进行资本经营;或者联合投资,明确分工,共同运作较大型出版项目等。”张其友称。在王明舟看来,在数字出版的合作出版方面,大学社的合作有一定的可能性。
贺圣遂则呼吁,既然大学社是以学术出版为特征的,那么,在渠道方面,可以有更多的信息交换,更大的工作平台。“大学社往往有自己的销售渠道,相当一部分学术著作是依靠分布在高校区域的书店来实现销售的,这个平台如果建立得更合理,内部有更多的组织关系来协调,对学术著作的流通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品牌对抗“航母”
尽管地方出版集团林立,但在陆银道看来,除去市场割据的威胁,集团也并不可怕。“集团组成的个体还是出版社,这些出版个体对大学社来说,并不可怕。事实上,从图书产品的比拼来看,大学社在某些方面更有优势。”
这也是北医社选择内涵发展模式的原因。“无论从发展思路,还是从产品的整体设计,我们都是有理念的。我们喜欢做很好的长线产品,前期运作两三年,做成一本好书,但地方没有这个耐心,产品的研发能力也不如我们这么严谨。只要我们有核心竞争力的长线产品,就不惧市场竞争。”在陆银道对北医社的规划中,北医社只出一流教材,一流专著,以及国际合作共同出版的顶尖医学书。他告诉读书报,某地方精神病医院院长的一本著作,根本无法通过北医的审稿,但拿到地方,毫不犹豫就出版了。“我想办这样的出版社,在业界非常有影响,医学界认为,到我们出版社来出版一本书,是他的荣耀。而产品好,自然会挣到钱。”
对于大学出版而言,大规模的重组联合扩张显然不是发展的惟一之途。譬如,已经在人文社科领域做出品牌的复旦大学社依然会延续其品牌化、特色化道路,出版一流教材和专著,以及高品质的人文社科图书。没有刻意扩张的复旦社从2001年开始,每年发展规模的递增速度都超过了10%,去年达到了3个亿码洋的规模。“但我知道有些出版集团的主业在下滑,尽管体量大,但规模优势在主业上并没有展现出来。所以,我们并不担心在出版主业上与集团的冲撞,关键还是在于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特色与品牌。”贺圣遂表示,复旦社将坚持内涵式的发展模式。
同时,贺圣遂也看到了国家已经做出的很多有利于大学社发展的政策,譬如,启动出版输出工程、国家资助项目,“这是一种出版政策,是对建立在以发展文化为基础之上的出版业的真正的支持”。在贺圣遂看来,任何一个中国都有主体出版,这种出版是为这个国家文化主流意识创建、积累和传播做贡献的,但也往往是被完全商业化的出版社忽略的。而文化,“不应该仅仅靠一部分人去做艰苦的支持,而是要靠国家政策调剂的”。
显然,扩张并不是万能的,也不一定“大”就是赢家。“我的担心是,有些地方出版,会不会作废主业?出版有出版的规律,不是说钱越多,投进去,就越能见效益的。出版需要一个总体的积累,有底蕴在里边。给我一个亿,两个亿,我也不可能快速做大,因为我不会做短平快的产品。出版社要长期发展、稳定发展,必须要产品研发的过程。很多大学社,项目从调研开始,找作者,到出版,是以年为周期的,但是现在很多出版社,从网上搜东西,三五天出一本书,这是很可悲的。”陆银道说。
然而,遗憾的是,目前社会、行业对出版业的评价,主要指标就是规模、体量,真正埋头做书的出版社很容易被忽略了。“总署提出‘做大做强’的目标,打造双百亿集团,我们是非常赞同的。但是,我们将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到底是以什么为主体?现在,各地方出版集团的多元化经营是必要的,但是到什么程度?多元化经营的目的是什么?我们认为,既然叫出版业,就应该以出版为主业,多元化的目的也是为了推动或促进主业的发展,而不是冲淡主业。”张其友的话或许代表了诸多有着出版情怀的大学出版人的心声。
“我只希望,大学出版人不要成为‘没落的贵族’。”贺耀敏说。
来源 :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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