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哉,所谓“双起”维权

看见“双起”维权一说,还以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两起成双作对的有损稳定的维权事件,仔细阅读,方知这位局长要说什么。这要怪我们中国字太多义,同一个字或词,可以生出完全不同的含义。当然也方便了我们文件的起草者,一些摸不着边际的词语,其实都含有深刻的玄机。

就算我们的报纸、媒体、新闻记者与警察作对,就算他们发表了虚假报道损害了警察乃至公安机关的名誉(国家机关是不是名誉权主体是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么这个“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这样的官司打得起来吗?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限地确定了职务作品由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如果当事人起诉的作品是新闻记者的职务作品,又同时把新闻出版单位与记者都列为被告,“只列单位为被告”。按此规定,局长想“双起”也是“双”不起来的。

这个规定实行快20年,基本没有发现例外的处理。不过也有人认为不够合理,因为原告还是可以单独起诉记者,这不符合侵权法替代责任原理。今年刚刚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明文規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今后,告记者一般是告不起来了,除非这个记者不是写职务作品,在别的媒体发表文章或者自己贴博客。而按局长这里的说法,是记者、报社并提的,还是记者为本报写报道,那当然更加“双起”不来了。

这个规定,别人可以不懂,对堂堂公安局长来说应该是起码的常识。“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相信不是吹牛,怎么连这点也想不到呢?

局长还说:“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普通人又看不懂了。你不是说要起诉、打官司吗?那么你不过是一方的当事人,怎么可以包打官司,非但“一定”、而且“全部主动”呢?难道法院是你公安局下属的一个部门吗?难道法官也得听从你的指挥吗?我们《宪法》里头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干预的原则难道对你局长不适用吗?

相信局长在这里还是没有吹牛。按照许多地方的规矩,这位局长通常会在另一个并非公安局这样的行政机关的机构里兼任一个领导职务,那可就是管着法院、公安局,更别说法官。哎呀且慢,内外有别,这对外可是不能说的。因为虽然《宪法》规定早已留下了余地,虽然几乎人已皆知,可还是没有一个法律公开规定了这个机构的名称、地位和职权。局长这番话,可是有泄露天机之嫌,给那些指责咱们权大于法的人提供了把柄。

局长说:“我们不是不懂政治。”信。不过这样的“内话外说”是不是有点忘记政治了呢?

我相信登在报上的这段话肯定有。一位身居高位的官员说了这样不合常识的话,原因无非是:一、失言,比如喝醉了、或者被哪位记者的报道气坏了;二、有意恫吓那些不懂法的媒体和记者;三、真的是不懂,不懂法,也不懂政治。

最可怕的是第三种原因。

也许不至于吧!

2 Responses to “怪哉,所谓“双起”维权”

  1. 呵呵,魏伯的博客是有点儿冷清,我来踩踩

  2. 偶然回看到這篇短文,記起了一年多前重慶市王局長的奇談怪論,上海報紙予以突出報道,看起來也有點「別有用心」,不過無論如何也不會想到王局長竟有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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