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抓记者”问题答记者温泉问
魏永征注:9月3日下午,《法制日报》所属〈法制周末〉记者温泉小姐对我进行电话采访,题目是如何看待抓记者的现象。我认为这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记者犯法,如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只要证据确凿,该抓,在我国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二是诬称记者的批评言论犯所谓诽谤罪,这是完全错误的,但是这种做法针对的主要是普通民众。三是在突发事件中警察与记者发生冲突,这更要具体分析。双方交谈了一个多小时。
温泉把我的谈话整理出来给我审看,表示会按此报道。以下是我修改发回的稿件。
在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魏永征看来,近期发生的几起突发事件中警察与记者之间的冲突,并非表明某种“升级”,而正表明双方沟通之不足。因此对于此类事件,他的基本观点是个别事件,应该“加强沟通”。
8月6日,新华社下属的《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与警察的冲突,魏永征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矛盾起因在于“看证件”上。其实如果记者能够理解警方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的职责所在、警方能够理解记者采访报道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责所在,应该可以有效避免冲突。
再如,8月28日,在伊春空难事件中也发生记者遭警察扣留事件。魏永征认为,在此事件中,涉及到所谓封闭“殡仪馆”的问题,对死者及其家属的尊重是国际新闻界的通例,不能随便拍摄遗体,不能向极度悲痛中的死者家属进行采访。警方在此维持秩序并非没有理由,当然他们的做法有些简单化,后来他们道歉了。
魏永征不赞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警方做“掩盖事实”的“有罪推定”。媒体报报道此类事件要有利于双方改进工作,不宜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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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引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的一句话说,“信息公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
魏永征举例说,比如SARS期间,因为信息正当传播受到限制,导致了疫情的蔓延,甚至酿成社会危机和国家形象危机,中央直接出手才扭转了局面。这成为我国信息公开历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导致全社会对信息公开的反思,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和出台。近年的汶川地震、三鹿奶粉等事件表明,信息公开在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也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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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说,在我国,公权力与媒体的关系不同于西方。
在西方,媒体基本都是商业性质的;在我国,是党管媒体,媒体也有公权力的支持。因此,中国媒体记者的地位与其他国家的记者相比,是比较高的。
搞舆论监督需要一些专业技巧,记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地位的有利条件,与公权力和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协调,揭露真相。与警方或者采访对象发生正面冲突不可能达到获取信息的目的。
比如,2001年“7•17”广西南丹矿难就是媒体发挥自己揭露腐败作用的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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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浙江凯恩公司的问题,遭到公安局网上“通缉”。
魏永征认为,仇子明事件是报道刊出后,当地公安局为此通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应当受到保护。”
“言论的是非,不能用国家暴力来处理。”魏永征强调,“从世界上来看,即使新闻报道涉嫌诽谤、侵犯名誉等,处理也是‘去刑化’的。”他指出,这主要是民事权益的问题,如果报道不真实,可以用民事诉讼来调整。
“当然,最好是‘用言论对言论’,即如果认为报道不实,可以发布言论进行澄清,这才是比较符合现代社会的做法。媒体应当‘让反方发言’,这可以有效避免诉讼。”
魏永征在谈及近几年一些地方对批评政府或官员的言论以诽谤罪查处的现象时,说到了2008年辽宁西丰县派警察进京追捕记者的事件。“不过这样的情况并不多,对记者威胁并不如渲染得那么大。”魏永征告诉记者,他的一位博士生去年的论文列举了近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2个刑事诽谤案,其中11件涉案的都是普通人,只有1件涉及记者(即朱文娜事件,且没有抓成)。
今年8月初,最高检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并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此举在网上引起好评。
有评论说,最高检的新规是在有意识地限制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它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魏永征说,这表明,国家已经注意到了不可对言论争执滥用警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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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另外一种情况就另当别论了。魏永征认为,如果记者有收受“封口费”等违法犯罪行为且证据确凿,就应依法惩处,不能因为记者的身份给予法外特权。今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就为此专门发过通报,披露8家媒体中10个收“封口费”的记者有9个受到刑事处罚,“这有什么不应该吗?”
我是一位教《新闻道德法规》的教师,经常都来看您的博客,非常希望能够拜读您这位博士生的论文,不知魏老师能否给予帮助联系!
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阚敬侠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阁下可以向图书馆借阅或者上网购买。
此书(即博士论文)并非专讲诽谤罪的,只是为说明法益冲突问题,列举了近年来有的地方利用诽谤罪打压民众批评官员和政府言论的案件,资料来源于媒体公开报道,文字不多。但作者搜罗此类案件在我看来,还是较全的。
谢谢您!您是一位非常有职业精神的老师和学者,我会继续关注您的博客,并希望有机会能和您有更多交流!
謝謝,歡迎討論。
我想说我不能说但我还是要说:博主了不起!
路过。。我只是来看看资料学习的。。。嘿嘿
我觉得先生的话特别有条理,事实和道理论述很清晰,真是受益非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