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是名誉?
范曾名誉权案一审判决日前出炉,判决被告郭庆祥在上海《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构成侵害范的名誉权。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引用了郭文对被他称之为“流水线”作画的大段批评文字后,作出了这样的结论:
“(涉讼文章)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摘引几个贬损性词语就判决侵权成立,这在名誉权案中是罕见的。任何词语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都是对某一现象的概括。某些词语是否得当,关键要看是否用得其所,名实相副。说“才能平平”对不对,要看对方是否才能出众,说“虚伪”行不行,要看对方有没有如言行不一之类可以被认为是“虚伪”的表现,不能说,凡使用这些贬损性词语就是侵权,那么这些词语岂不都该从字典里删除吗?
本案被告是针对所谓“流水线”作画发表批评言辞的,这就要问:一、所谓“流水线”作画是不是事实?判决书既然说“经审理查明”,那么就是事实,至少没有说不是事实;二、是不是应当如此评价?这个问题就复杂了。被告文章较长,正好有家报纸报道此案时以“范曾被指责‘流水线作画’”为题配发了一帧照片(见图),拿来一看,问题就更复杂了:
我看,有很多人会认为,这怎么算创作呢?张张构思雷同,面目相似,就像某某斋的水印画似的,鼎鼎大名的国画大师实在徒有虚名,“才能平平”;如果如“郭文”所言,这些画都要卖到多少万元一尺,那不是弄虚作假吗?
当然这些意见也许会遭到迎头反驳:你们都是有眼无珠,目不识宝,这样精细准确、毫发无差的创作有谁及得上?这才是大师级的水平!你们自己才是没水平,哪里有资格评论人家大师“才能平平”?
这两种意见哪种正确呢?如果说,说画家的创作才能平平就是侵害了画家的名誉权,那么被批评为“没水平”评论者们是不是也可以反诉这种说法也是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呢?
那么法官应该如何下判呢?
任何进入公共领域的人、事、物,包括政治人物的公开言辞和行为,各种消费品和服务及其提供商,小说、剧作、美术、电影等等文艺作品及其作者,如此等等,都无时无刻不在接受公众的评论,而这种评论肯定是多元的。就文艺作品而言,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鉴赏水平的高低,艺术兴趣和审美标准的不同,对于同一件作品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看法,这种情况非常常见,有时还会在媒介上打起了笔战。如果说,作家创作是行使自己表达自由的权利,那么公众的评论同样是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有谁能够说,对于任何一件创作作品及其作者,只许颂扬赞美,不许批评指责吗?
范案的一审判决,无异是以司法手段宣称:对于范曾及其“流水线”画作,只许颂扬赞美,不许批评指责!否则就是毁损他的名誉!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名誉?
本案判决书写道:“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基本不错。不过需要注意“社会”两字。每个人的名誉总是体现了周围人或社会对他的综合认知,这种认知是他的长期的行为表现的事实积累形成的。个人的行为表现是客观的,第一性的,人们对他的认知是主观的,第二性的。但因为是社会的,所以又表现为客观存在的与本人长期表现大体相符的社会意识。个别人的主观意见不足以代表或动摇这种社会意识。一个人的名誉怎么样才会遭到不应有的贬低呢?这就是传播了对特定人不利的虚假事实,造成多数人的错误认知致使他的社会评价遭到不应有的贬低。这包括传播某件特定的虚假事实,或者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贬低性评价,比如范某并非“流水线”作画而说他以“流水线”方式创作雷同作品,或者什么事实也没有就指责他“才能平平”、“虚伪”等,都足以影响公众对他的认知。如果事实俱在,只是意见不同,那么这些意见是不足以动摇特定人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客观评价的。个人意见不等于社会评价。比如这种“流水线”画作明白无误地登在媒体上,公众皆可看到,人人皆可发表意见。如果确实是上上珍品,自会有更多人出来发表权威意见,予以正确评价,这郭某人区区一篇文章,岂能撼动得了范大师的一根毫毛?
这就是名誉权法(诽谤法)中把事实和意见分开的重要原则。简单地说:侵害名誉权(诽谤)行为应当是传播虚假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针对具体事实发表批评意见(侮辱人格的词语也不属意见)不属侵权。这个原则,英国、美国,还有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都有明确阐述。我将在另文予以论证。
法官的水平并不低,还知道引用名誉的定义,但却做出了与定义相背离的判决,究竟原因何在?
将批评意见说成侵害名誉权,絕對无助于维护或提升自身的名誉,恰恰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范某为了一篇批评文章就诉至法院,适足以表现他对社会认知完全缺乏自信,而以判决形式要批评者承担不利后果,又会给人们造成压制批评意见的印象。请諸君看看网上评论,这个判决出炉之后,范某的名誉究竟是升了还是跌了呢?这难道是郭某人的评论造成的吗?
附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昌民初字第5 3号(部分)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 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第十二版《鉴藏》专刊发表《郭文》一文,该文称:“……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也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新精神。后来这批画都被我抛出或送人了。尽管现在这个画家风光得很,上电视讲国学,写文章为自己漂白,画价更是被炒得令人咋舌,但我一点也不后悔。说得不好听的,这位画家的作品就是高级礼品画,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闻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我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范曾认为该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同其诉称。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郭庆祥认可文中所评论之人系范曾。郭庆祥称其曾经购买过范曾的画作,并在购买的过程中发现范曾作画采用的是“流水线’’作画的方式,并提交照片和申请证人赵刚出庭作证予以证明。赵刚出庭证明范曾系“流水线’’作画并且其画作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雷同。…….
之前读过老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读了这篇文章还是有几处不太明白,还望老师能指点一下,本案中按照把事实和意见分开的重要原则来讲被告郭庆祥确实判的冤,但是我想请问的是,侮辱不是也是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方式吗?那么这些‘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语是不是属于侮辱的范围呢?从这个角度讲,是不是可以理解法院的判决有一定合理性呢?呵呵,对侵害名誉权还是不太理解
这样一位国际级的大师,被说成是才能平平,感到受到侮辱,是很正常的.
艺术的归艺术,法律的归法律。
此案分明是误判,二审应该纠正。
久仰大名,現冒昧寫電郵給你,實有一件重要的事,希望向你請教。
本出版社早前出版一本名為《3D肉蒲團解碼》的書,裡面引用了近百幅春宮圖,被深圳海關認定淫穢物品,並起走私淫穢物品罪提出起訴。
司法機關在判定罪與非罪,出現了淫穢物品的鑑定問題。公訴人提出的鑑定是由海關部門自行做出的。
但根據1988年,新聞出版署發佈《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列出了七條標準,並且規定,淫穢、色情出版物應“由新聞出版署認定或鑒定”,並且“須組織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工作”。所以我們不服,希望重新鑑定。
理由之一是春宮圖不屬於淫穢物品,理由之二是香港的淫褻物品審裁處的鑑定只屬不雅,非淫褻物品。
現在,我們要求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對《3D內蒲團解碼》進行重新鑑定,
教授去年曾就網路小說《在東莞》被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提出了無可辯駁的觀點,深深佩服。
教授是新聞專業的泰山北斗,十分想傾聽您對類似這種書籍鑑定問題的看法,如蒙回覆,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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