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政府欠债 百姓买单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到底有多少?来自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全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约9.1万亿,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19.16%。可是,本周央行发布的《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下称央行报告)却称:“平台贷款在人民币各项贷款中占比不超过 30%,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成为贷款的供给主力。”有媒体根据央行此前公布的数据,2010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47.92万亿元,计算出平台贷款规模上限为14.4万亿元。
何以不到10万亿,顿时变成14.4万亿?
更可怕的还在于,截至 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1万余家,其中,县级(含县级市)平台约占 70%;西部地区的四川、云南两省的县级平台占比已近 80%。而且有消息说,其中2~3万亿元属于“可能违约的地方政府债务”。2~3万亿又是一个什么概念?银监会公布2010年整个银行业的拨备约在1.3万亿元,就是说,把银行业全部拨备拿出来仅能解决一半。
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央行报告作了权威解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简言之,地方融资平台就是地方政府所欠的债务。这一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08年下半年,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但不到一年,此前被支持的平台贷款被银监会紧急叫停。显然,地方融资平台是政策的产物,其出现巨额坏账是政策左右摇摆的结果。
尽管央行报告肯定地方投融资平台“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还有人为之辩称,出现10几万亿的地方政府债务,乃是因为实行分税制后,“公共事业资金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与各地方政府财力相对不匹配”,且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谁欠下的债谁还!
可我们这里,似乎不是这样。
鉴于地方融资平台50%左右为5年期贷款,于2008年迅速发展的这一大块债务,到2012年将进入还款期。还不出怎么办?有关方面设计了几种方案:
方案一:剥离平台贷款、将部分债务转入数家新设立的公司,即所谓“要有一个主体来进行债务重整”。这不由让人想起四大国有银行改制时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工、农、中、建四大行改制前,不良贷款余额高达19992.27亿元(绝大部分是政策性贷款),不良贷款比率高达21.38%,而按照银行上市条件,不良率必须在4%以下,为此不得不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1.7万多亿的银行烂帐……之后,再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由汇金公司出面注资,尔后发H股、发A股,四大行悉数上市。多少国字号企业欠下的烂帐,最后由股民买单了事。如今政府欠下的债务又开始让股民买单了,而且数额更大,今年以来股市大跌,市值损失数万亿元,至少有一半就是地方投融资平台惹的祸。
方案二:央行行长周小川关于“市政债+财产税”的组合方式。今年4月,周行长在出席清华大学金融高端讲坛时指出,市政债和财产税的搭配组合,有助于解决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融资问题。谈及市政债如何偿还,周小川表示,一种偿还方式是一般性财政收入,包括财产税,财产税可依靠房产税形式推行,也可单独设立新税种。另一种偿还方式是对地方政府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采用“使用者付费”的形式,如公路收费。说到底还是加税(在中国,哪里有缺口就征税、加税),加重百姓负担,以及让收费公路之类遥遥无期地永远收下去、让公用事业永远不姓“公”的所谓“平衡点”。
本来中国明文规定,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发行国债,地方不得发债。这同美国一样,美国也只有联邦政府发行国债,州政府财政实在不够支付(如金融危机时加州政府几近破产),可以向联邦政府申请补助,但必须有条件,例如公务员减薪等,不得发债。而在我们中国,为什么看着小小的县府大楼,有的豪华超过迪拜大酒店,有的估值堪比白宫,却动不动总是政府欠债,百姓买单呢?
周小川還算是學者型官員。他理應知道什麼是公共產品public good,但是在既得利益面前,連幾何定理都可以推翻的,何況小小百姓蠅頭微利。
真是無恥之徒!
一声叹息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1〕13号
【颁布时间】2011-6-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6/13/content_28633.htm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卫生部拟对极个别误导公众媒体记者建黑名单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4日06:36 中国网
中国网6月13日讯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在首都大酒店举行,与会者共同讨论目前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新闻热点问题,人民网进行全程直播。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如何做食品安全包括食品添加剂科学传播和大众传播,我想提出倡议。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和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向卫生部提出有关健康教育和新闻宣传的方面的建议和见解,同时组织一些重大的宣传和健康传播的活动,有责任协助新闻机构来加强大众传媒的沟通。目前正在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就是希望组织更多健康媒体,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如果哪一个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
毛群安说,我们希望借助食品安全宣传周,借助公众目前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非常关注这样一个背景,加强我们的科学传播,加强媒体传播的影响。我们愿意帮助媒体发挥这样的作用,但是我要提醒我们的记者、我们的媒体要注意,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不要由于我们的疏忽,由于我们不够严谨的工作态度,而给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给我们国家的食品工业发展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德忠)
http://news.sina.com.cn/c/2011-06-14/063622635839.shtml
誰授予衛生部的這項職權?
是“天赋职权”吧
卫生部的意见,实际上也是宣传管理部门的意见,只不过前者公开表态,而后者往往通过内部宣传通报等方式不公开进行。
鉴于卫生部此番“不智之举”,其势必又会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了。
卫生部不好好管他该管的事情,却要管起记者来了,真可笑!你那个黑名单管什么用?记者归你管吗?医院、药品那么多问题放在那里不着力解决,为什么不把不法药商送上黑名单?为什么不把拿回扣的医生、医院搞个黑名单?吾等看病时也好有个警惕。该不是记者曝光医药问题把他们整毛了,卫生部没办法了吧。
杨涛:建“记者黑名单”不如完全公开信息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4日11:50 大众网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在首都大酒店举行,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如果哪一个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中国网6月14日)
听说过“行贿人黑名单”、“被执行人黑名单”,如今,卫生部门又为汉语词汇作出了又一重大贡献,创造出了“媒体记者黑名单”,我很佩服我们有关部门的想像力,如果这种想像力用来治理“地沟油”、“染色馒头”,相信再狡猾的奸商也无法逃脱制裁。
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那是要以他们制造了“不良信息”或者“错误信息”为前提,但是,什么叫“不良信息”“错误信息”呢?略懂新闻学ABC的公民都知道,新闻传播是一种抽丝剥茧、逐步发现真相的过程,“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这话不是我说的,而是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的。倘若记者通过初步调查,写出一个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报道,那他是不是写了“错误信息”,进而要上“媒体记者黑名单”呢?
我真不清楚,有关部门判断“不良信息”、“错误信息”和上“媒体记者黑名单”的标准是什么,我只清楚,许多媒体和记者揭露出来的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往往与行政不作为有关系。那么,由媒体报道的当事一方自行制定“媒体记者黑名单”的标准,并自行判断谁可以上“黑名单”,这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符不符合程序正义呢?
当然,我绝不否定媒体中有不良记者,我绝不袒护报道中的“错误报道,不过,如果在美国,即便写“错误报道”的记者要负责任,也需要证明记者有“实际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我们的国情不同,我们暂且不管“实际恶意”原则。但是,即使是记者和媒体作出了“错误报道”,有关部门也不是没有地方说理和维权,不需要用“媒体记者黑名单”表明你们的态度,你们尽可能大胆地向法院起诉,让法院的判决来证实他们是在造谣和诽谤。相反,似乎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要知道,公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设立一个“媒体记者黑名单”,进而拒绝记者采访,还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剥夺了公民和记者的知情权。
要我说,最好的惩罚不良记者和媒体的办法,就是最大程度地、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对信息及时和最大程度进行了公开,公众不再是“不明真相”,那他们一眼就能看那些媒体在“造假”,在公布“错误信息”,久而久之,对于那些经常制造“错误信息”的媒体和记者,公众自然而然就在头脑中建立起“媒体记者黑名单”,那些媒体和记者自然会失去公信力,进而他们就没有市场,被公众和时代所淘汰。
http://news.sina.com.cn/pl/2011-06-14/115022638077.shtml
报告称四成调查报道记者计划转行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4日04:31 中国青年报
“基本青壮、基本男性、基本有文化、基本从业八年,老巢基本在北上广,流窜范围基本不定,基本收入低、基本不满意、基本作息乱。善打听也善爆料,善协作也善拉锯。我不是传声筒,我是调查记者,我挖掘事实,我接近真相”。这是两位青年传播学者用“凡客体”概括的中国调查记者的群像。
6月12日,在复旦大学举办的“数字化时代的调查性报道”圆桌论坛上,香港城市大学媒体传播系的沈菲和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张志安两位博士发布了国内第一份《中国调查记者行业生态报告》,报告显示,湖南与河南是最大的调查记者“出产地”,而有40%的调查记者“不打算继续”从事调查性报道。
“要描摹中国的调查记者的群像并不容易,试图准确概括他们的生产方式和新闻观念在特定历史时期所展示的社会学规律与意义,则更具挑战,但我们很想做此尝试。”《报告》主笔之一沈菲博士介绍说,这项研究对340位左右报纸和杂志的调查记者采取全样本问卷调查,第一次全方位地展现了中国调查记者的职业观念和生存状况。
而报告的另一位主笔张志安博士则介绍,这项研究建立样本库花了近4个月时间,寻找这些样本用了3种方法:一是根据媒体类型选择合适的媒体组织,由组织自身提供名单;二是通过每个区域两位以上调查记者的领袖人物列出名单;三是从其他各类数据库里进行补充、查证。他们主要服务的媒体有:南方周末、时代周报、瞭望东方周刊、新京报、财经国家周刊、南方都市报、大河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周刊、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青年报、第一财经日报、华商报、南都周刊等。
《报告》显示,中国调查记者行业由男性主导,年龄结构年轻,学历较高。84%为男性,女性只占16%左右。大约有76%的调查记者年龄在35岁及35岁以下,50岁以上的不到3%。几乎所有的调查记者都具有大专或以上的学历,76%左右为本科,而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有15%左右。调查记者所修专业主要有三大类,新闻传播类,占40%左右;语言文学类,占20%左右;经济管理类,占12%。
调查记者从业经验丰富,平均从事新闻工作8年,从事调查报道5年左右。50%以上的调查记者“从事新闻工作的时间”是6~10年,30%不到的调查记者从业1~5年,15%的调查记者从事11~15年的新闻工作。拥有调查记者的媒体主要分布在北京、广州、上海,调查记者多在北京、上海、广州工作。
比较而言,湖南与河南是最大的调查记者“出产地”,两省籍贯的调查记者占了约30%。其中,大约有14%的调查记者来自湖南,13%的调查记者来自河南。张志安认为湖南与河南盛产调查记者的原因有三:“经济欠发达,记者长于基层,对民生有体悟;区域文化,不怕苦、善对抗、很坚韧;新闻多,题材富矿。”
“尽管他们的成长经历、职业意识等各有差异,但面临着共同的新闻环境,拥有相似的实践策略:面临的职业风险最高,采访突破的难度最大,受到的职业尊敬最多,新闻作品的影响也往往最广泛、最有力。”张志安博士说,调查记者从事新闻工作的理由,主要是“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平正义”、“表达百姓呼声”与“传播新思想、启迪民心”。
《报告》显示,调查报道从业人员重视新闻舆论监督与启蒙的作用,事实准确、报道客观与分析深入是他们追求的职业准则。除了《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BBC、CNN等西方主流媒体,《南方都市报》成为国内较为“理想”的媒体代表。
调查记者构成了一个颇为紧密的共同体,平均每位记者认识30位业内同仁,88%左右的调查记者有过协作经验。调查记者对跨机构合作多持正面态度,并经常与其他记者分享背景资料和消息源,提供或接受采访便利,以及与其他记者共同采访完成调查。对此,《三联生活周刊》副主编李鸿谷点评说:一方面,调查记者往往是媒体相对艰难与挑战的部分,在目前的舆论环境现实之下,协同是抗拒压力的重要方式;但另一方面,真正有价值的调查性报道极有赖于特殊的信息源,调查记者的竞争尤其是良性竞争才是正途。
《报告》显示,调查记者的总体收入水平不高,大多数人对报酬与福利不满,但对同事关系、时间弹性和工作自主性较为满意。不容乐观的是,40%的调查记者“不打算继续”从事调查性报道,30%的调查记者“不确定”,愿意继续从事1~5年调查记者的只有13%左右。
“中国的调查记者不仅肩负信息披露、舆论监督的本分,还应学会保护自己、注重传承,以延长职业生涯。”《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认为,这项统计再次表明:在中国,调查记者吃的是青春饭。著名调查记者杨海鹏说:“我相信他们是肩负历史使命的一群。在各种利益集团侵蚀时,总是他们,会发起有效的阻击。现实是残酷的,支撑他们的是4个字:相信未来。”
http://news.sina.com.cn/m/2011-06-14/0431226353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