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性言辞不是意见

荷叶边下的小猴儿问:

之前读过老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读了这篇文章还是有几处不太明白,还望老师能指点一下,本案中按照把事实和意见分开的重要原则来讲被告郭庆祥确实判的冤,但是我想请问的是,侮辱不是也是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方式吗?那么这些‘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语是不是属于侮辱的范围呢?从这个角度讲,是不是可以理解法院的判决有一定合理性呢?呵呵,对侵害名誉权还是不太理解。

魏永征答:

你提的问题来得正好。我寫的是一篇短文,关于侮辱人格方面只提了一句话,现在就你的问题做一个补充。

侮辱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包括采取暴力和其它方式,我们这里只涉及侮辱性言辞。

侮辱性言辞不是意见。其特征是一无事实,二不讲理,唯以毁损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我在《教程》里引用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至今刊登过两件侮辱言辞案例,一是一篇报告文学作品以 “政治骗子”、“扒手”、“一贯的恶霸”、“流氓”、“疯狗”、“大妖怪”、“小妖精”、“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等词语指斥特定他人;二是有网民在博文中攻击他人“输红了眼睛”,“如丧考妣、狗急跳墙”,还称之为“网络三陪女”等。这些词语既不可能有什么事实依据,也讲不出什么道理,其效果是使对方受到羞辱,在公众场合出丑,使他“低人一等”、“不齿于人”。这当然不能成为一种什么意见。

意见,即使是错误的意见,也具有理性的形式。范曾名誉权案被认为侵权的词语“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都是形容某种客观行为或形象的。对一个表现平庸的人,可以说他“才能平平”,对某种言行不一的表现,可以说他“虚伪”,问题只是在于是不是真有可以被认为平庸和虚伪的表现。这就是一种意见。我们再看涉讼词语的上下文,其说理的形式就更显而易见了:

“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

这种批评性言辞,就要看它是不是针对一定事实而发。如果评论中没有举出事实来,发生争议时作者就有责任举证,如果没有一定事实作为根据,那就有可能是诽谤,但也不是侮辱。

作者是针对范某“流水线”作画而说的,对此事实法院已“经审理查明”。我已说明,人们对这样的画作提出各种看法,进而对画家的品行提出疑问,这是很正常的,不能因为使用了一些负面词语就是诽谤。

至于言辞性侮辱和诽谤的区别,我在《教程》中已经讲得很清楚,请查看此书(第三版)第145页。

视为具有侮辱性的词语,有的完全没有事实背景,如骂人是猪是狗等,有的还是有一定事实背景,如“小偷”“娼妓”等词语也有侮辱的意味,但如果对方真是小偷或妓女,那就不能称为侮辱,如果人家已经改邪归正,重提旧事则是宣扬私隐。

如何区分正常的意见(包括那些夸张的、片面的、偏激的意见)和诽谤性、侮辱性言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英美法的诽谤法有一个“诚实人”(an honest person)或“合理人”(a reasonable person)标准,意为某一意见表述,只要是任何一个诚实人或合理人对于特定事实都可能作出的,即使是夸张的、片面的甚至偏激的,也不构成诽谤。以此区分正常的意见与因过分夸张而形同提出新的事实的言辞、因过分偏激而具有侮辱意味(英美诽谤法中没有单独的侮辱概念,是我的概括)的言辞等界限。在我国如何形成一些界限,还有待于深入研讨。

18 Responses to “侮辱性言辞不是意见”

  1.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写下的疑问,真的不敢相信老师竟然回复了!!!!太开心了呵呵,谢谢老师的指点了。以后有疑问的话还可以向老师讨教吧?

  2. 自然欢迎。回答我又作了一些小修改。

  3. 回去又思考了一下,本案中的作者是针对范某“流水线”作画而说的话语应该属于个人意见比较合适,即使他有偏激的成分,也应该是归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中的“公正评论”吧?立场公正、没有恶意、评论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属于正常的个人看法···(⊙o⊙)…额,魏老师,可以这样理解吧?
    这个问题还真是很难把握合理的尺度啊····

  4. 可以的

  5. 真是见多识广,以后博主的博客我会多来的,鄙人做完美芦荟胶的,小站 http://www.ddldtj.com 有机会多多交流。

  6. 批评性言辞和侮辱性言辞,魏老师分析得真够清楚。一直对这个糊里糊涂。受教。

  7. 好久没在这里见你了!

  8. 小站前来学习,谢谢博主分享。

  9. 发表意见不是诽谤,很重要.这保障公民对政府和官员提批评意见.

  10. 新闻出版总署称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活动,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此前,有报道称卫生部拟对误导公众媒体记者建黑名单。

  11. 新闻出版总署:不允许建立所谓记者“黑名单”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7日16:40 新华网
      新闻出版总署: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及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黄小希)针对国际记者联会指责我国政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和国内媒体炒作此事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27日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十分注重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益保障工作。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程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作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我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大量新闻报道实践证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但促成具体个案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推动某一领域或者行业的体制创新,对社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新闻媒体存在的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不应该采取求全责备的态度,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

      该负责人表示,新闻出版总署一直高度重视新闻记者队伍的建设工作,在加强记者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印发了《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就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新闻单位保障记者采访活动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2008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障新闻单位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并从六个方面作出加强保障的规定;2009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并施行了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和保护记者权益等方面,完善了规章的相关条款。

      该负责人还指出,对于个别记者或者媒体的不端行为或违规、造假、敲诈等行为,新闻出版总署坚持及时受理、严查严处。如发现记者或媒体存在违规问题,社会各界可以投诉、举报,新闻出版总署24小时受理,及时负责处理。

  12. 其中有個制度性問題,可以思考。

  13. 支持、。

  14. 發表意見不是誹謗

  15. 不错,博主说的在理。。

  16. 郑智夫妇状告媒体败诉 被指国外踢球时参与赌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7月04日20:32
    http://sports.sohu.com/20110704/n312387592.shtml

    中新网上海7月4日电(记者 陈静)中国知名足球运动员郑智及妻子邵娜以名誉被侵权状告金陵晚报社和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分别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公证费各1500元和律师费各6.5万元,向上海静安法院提出诉讼。今天上午,该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对郑智、邵娜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据悉,2010年7月19日,被告金陵晚报社在其发行的《金陵晚报》B叠05版中刊发一篇署名“记者罗丹”撰写的题为《郑智老婆比郑智有钱》的报道。该文在描写郑智时写道“郑智刚到恒大就得罪了当地球迷,球迷对其赛后耍大牌的行为表达了愤怒。”“恒大的诚意和高薪是一大原因。另外,有知情人士透露,一些关于郑智赌球的传闻,也是他回国的原因之一。”“反赌扫黑风暴中,被暗指明点的球员不少,但只有郑智敏感地跳出来驳斥,记者了解到,这也和他在国外踢球时的一些赌球传闻有关。”“有圈内人爆料,郑智平时的爱好不多,赌球就是其中之一,这个爱好一直跟着他,还有一种猜测,郑智在国外后来经常坐板凳,也是俱乐部对其赌球行为的怀疑。”

      涉案文章在写道邵娜时描述“曾经有自称沈阳当地的网友,发布过关于邵娜的传奇背景,该网友称邵娜在沈阳是传说中的”道上一姐”,很有来头,认识郑智之前就开宝马。”“记者从圈内郑智身边人了解到,”一姐”的说法不太准确……”“据说,宝马对于邵娜而言,就像玩具,因为她前后拥有不下八辆宝马,她的财富是来源家族或者其他,却是一个迷……”报道刊登后,众多网络媒体先后转载。

      1月21日,郑智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前段时间,某知名”写手”一篇文章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只是希望发文的相关”知情人”应该主动站出来,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其所掌握和了解的”内情””,“如需要,我也愿意尽全力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声明发表后短短三天,网友评论约700余条;阅读该声明的网友达十几万人次。

      2010年8月31日,郑智、邵娜向法院起诉称,该报道在涉及郑智的报道中未对所依赖的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反而通过大量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及无中生有的传闻,对郑智进行无端猜测和恶意评价,以捏造事实和散布流言的方式误导,郑智有赌球行为。上述不实报道导致郑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已构成对郑智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在涉及邵娜的报道中,对邵娜个人生活和财富来源进行毫无事实根据的猜测,误导公众认为邵娜积累了巨额财富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将邵娜描绘成与黑社会有染,同样导致邵娜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邵娜的名誉权的严重侵权。

      今天法庭上,金陵晚报、南京日报报业集团辩称刊登报道,并不是说“郑智赌球”,而是“郑智存在赌球传闻”。在该报道前,李承鹏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楚天金报》、《半岛都市报》、《生活新报》、《信息日报》、《北方网》等各大媒体都有郑智赌球的传闻。郑智作为公众人物对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涉及郑智的社会评价,广大球迷和网友在报道刊登前就有评价,与该报道无关。涉案文章不是对郑智有赌球的主观判断,仅是对客观存在“赌球传闻”的报道。在足坛扫黑的大背景下,该报道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属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判断一则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郑智曾多次入选中国国家队,又是中国寥寥几位留洋球员中的一员,自然也就成为社会关注的人物。 涉案报道主要将此前社会上有关郑智的传闻和爆料汇总,做了一次较为详尽的报道,报道大多使用“传闻”、“知情人士透露”、“圈内人爆料”、“猜测”、“怀疑”等词,并未肯定郑智确有赌球行为,也无侮辱、诽谤性语言,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诋毁郑智名誉的过错,该行为无违法性。

      同样,报道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诋毁邵娜名誉的过错,客观上也未对邵娜的名誉造成损害或降低的社会评价。

      法院还认为,涉及郑智赌球传闻,从表面上看是郑智个人的私事或名誉,若与中国足球“反赌扫黑”相联系,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自然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身为公众人物的郑智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时,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遂法院判决对郑智、邵娜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17. 此案尚可研究。
    如果媒体只以报道传闻为事,它还有公信力吗?

  18. 学习学习再学习!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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