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事实和意见区分开来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九
——七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我们社会里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热”。一阵“热”浪兴起之时,多数人不明真相,而是少数专业工作者头脑清醒,容易发现问题。比如小小蚂蚁,人们发现它的身体含有有益物质,于是很多厂家纷纷制作蚂蚁补酒、蚂蚁口服液之类,经过一番商业炒作,把蚂蚁说得神乎其神,几乎可以延年益寿,包医百病,其中难免有假冒伪劣的东西,招摇过市,坑害百姓。有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吴志成,研究蚂蚁食疗已有数十年,多次撰文呼吁要正确宣传蚂蚁的功效,制止制假售假。其中有一篇发表在《健康报》上的文章《给蚂蚁热降降温》,提到了一种名叫“玄驹粉”产品,“在说明书上说,能治疗乙肝、类风湿,这不是误病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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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不写“人有多大胆……”

《中国青年报》因刊文要求彻查陕西省烽火村发生的一起“特大毁容案”,而被文章中的相对人指控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这起备受全国关注、影响及于海外的“新闻官司”,现以终审判决《中国青年报》败诉而告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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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何时休?

魏永征

    此次公审张君案的报道,大多数媒体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披露案件进展,宣传法治精神,显示了法制报道水平的提高。但是也有个别报道仍然不能摆脱“媒介审判”的模式,在审判进行中间,有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就是一例。

    首先,它通篇把张君作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还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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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许侮辱罪犯人格说开去

新闻法讲座第二十八
──六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上一个讲座说了揭露犯罪行为的报道如有局部性的失实不应认为侵害名誉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对于罪犯不管怎么批都不会发生名誉权问题。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位国有企业总经理因受贿被判刑,有篇通讯在报道他的犯罪事实时多次使用了职工平时骂他的语词,还渲染他同他的女副手之间的“桃色新闻”,他刑满出狱后就起诉通讯作者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法院两审都判决侵权成立。法院认为文章有部分事实失实,也就是说尚不属于基本内容失实;法院主要根据文章使用辱骂语词和涉及隐私问题,认定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是非法降低他的社会评价,因为犯罪行为必定遭致谴责;而是使他当众蒙受耻辱。这就是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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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犯罪怎么成了侵权?

新闻法讲座第二十七
──五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有一家法制期刊刊登通讯,披露一家集体企业的一位财务人员因举报企业法人代表L和他的妻子、企业主管会计偷逃税款的行为却被关押的遭遇,文中自然要涉及L夫妻的问题。L等起诉该刊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后来,法院对L等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L夫妻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是期刊的名誉侵权案并未就此了结,在L夫妻有罪判决生效以后,当地法院还是认定涉讼的那篇通讯侵害了L夫妻的名誉权,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他们名誉和精神损失共4.5万元等民事责任。构成侵权的依据,是文中说L批报儿媳旅游差旅费3000余元与事实不符、虚报20余万元设立小金库缺乏事实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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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不止是影响独立审判

最近就新闻媒介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报道,引出了人们对“媒介审判”的议论。一种意见对被称为“媒介审判”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另一种意见出来说,请不要低估法官的水平,他们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新闻报道会“影响”法官?没那么容易。哪种意见对呢?我们还是从具体问题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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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瑶刚的困惑:什么是事实?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六
——四说新闻媒介与人格权

    卢跃刚是《中国青年报》的一位知名记者,有多部报告文学、小说传世,并且获得多项奖励,而一起跨世纪的“新闻官司”更使他备受瞩目。这起官司已经广为报道,这里只作简略介绍:陕西某村妇女武芳,在1988年因要求离婚而惨遭毁容毁身,三年后,她的前夫及其弟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但是武芳对这个判决不服,指出还有其他罪犯逍遥法外,并且指名道姓乃曾经在市里身居要职的某领导的儿子王某。武芳多次控告,有高层领导作过批示,有关部门对此案予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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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闻事实真假难辨的时候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五
——三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2000年发生过一起使法官颇感为难的“新闻官司”,案情并不复杂:某报根据读者投诉刊登了一篇报道,批评某医院一位医生在有一天深夜随救护车送危急病人去医院治疗时,在车上索取病家人民币500元。这当然是一种严重违背有关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某医生称那天晚上确曾随车救人,但是根本没有索要500元那样的事,以侵犯名誉权把报社推上了被告席。报社说批评报道是根据病家投诉写的,而病家并没有提交诸如收据之类的证据。不过医生也无法证明他确实没有要过这500元。深更半夜,救护车车厢内只有病家和医生两方,谁能证明这件事是有还是没有?

    是不是可以以新闻没有根据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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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

 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表达意见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增大了非法的、有害的言论的传播机会,后者就包括诽谤。近年来,在互联网发达的美、欧一些国家以至我国内地和港、台地区,都发生过网络诽谤案件,并且依照各自的法律对行为人作了惩处。我的演讲拟就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作一简要的探讨。这里说的诽谤,即defamation,与侵害名誉权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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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小川案看媒介的核实责任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四
——二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2000年11月终审判决的已故著名诗人郭小川名誉、肖像受侵害案,是世纪之交最受瞩目的名人官司之一。1999年初,湖北出版的一家期刊发表了一篇披露“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的文章,说郭在“文革”期间妻子含冤身亡,在干校与一女青年发生恋情,该女后患癌症去世,从此“生死相依两茫茫”。有4家报刊转载。此文引起至今健在的郭小川夫人极大愤慨,与其子女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文中内容毫无事实根据,纯属虚构,判决文章作者、首发期刊和转载的报刊分别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原告人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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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的产生与构成

新闻法讲座第二十三
壹说新闻媒介与人格权

魏永征

    新闻侵权诉讼俗称“新闻官司”。我国第一起有影响的“新闻官司”《疯女之谜》诽谤案自立案起算,至今已逾15个年头。其间这类案件,用“波澜起伏、层出不穷”形容,殆不为过。由于有关部门没有把它作为专项统计,所以我们不能说出它的准确数目,据最高法院公布的名誉权案件,自90年代以来从每年递增3000余件到4000余件,如果其中一半涉及新闻媒介(实际上不止),也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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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川名誉、肖像受侵害案话题的延展

    因虚构已故著名诗人郭小川“黄昏恋”的故事而引发的“新闻官司”,已于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就研究媒介侵权法角度说,这是一件内涵相当丰富的典型个案。我在6月20日的本报上,已就本案中首发期刊和转载报刊的核实责任问题作了评说。

    通常把这个案件称作郭小川名誉权案,这并不确切。除了因死者已经不享有名誉权而应表述为郭小川名誉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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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面临的新矛盾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二

三说新闻媒介与著作权

魏永征

 据报道,列入国家“863”高科技计划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和“中华文化信息网”重大项目已经在北京图书馆等处启动试点,按照项目规划,要把几十年来的中文报纸、期刊和书籍所载作品送上互联网。这个重大举措不仅将给众多网友提供大量中文信息,而且有助于改变中国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而目前互联网上中文信息量还不到千分之一这样的不合理现象,其深远意义可以想见。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使用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个工程涉及的作品和作者会有多少呢?谁都想象得出这是一个天文数字。就算在作品数字化以后通过检索程序可以列出一份其长无比的作者名单,但是又到哪里去找他们呢?这些作品的绝大多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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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自己混同于一个警察

  近来记者暗访有点热。

  有的记者通过暗访揭露了社会的严重阴暗面,确实是冒了风险做了好事,南方日报出版社出了一本《偷拍实录》,记录了中央电视台记者在暗访中偷拍偷录那些违法犯罪行径的过程,读了令人感动。

  但是暗访并不是百无禁忌的,不是什么地方什么事都可以给记者去暗访的。最近看到有家报纸登了一组报道记载记者暗访发廊卖淫、舞厅吸毒等"发臭"的现场,用意当然也是不坏的: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清除它。

  其中一位记者暗访发廊。洗完了头,洗头妹单刀直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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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西日报总编辑被免职想到的

  成克杰一朝覆亡,人们或有质疑:如此劣迹斑斑,何以还能步步高升。其实做坏事不可能不被察觉,几年前当时的广西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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