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不写“人有多大胆……”

魏永征

《中国青年报》因刊文要求彻查陕西省烽火村发生的一起“特大毁容案”,而被文章中的相对人指控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这起备受全国关注、影响及于海外的“新闻官司”,现以终审判决《中国青年报》败诉而告结案。

坦率说,这篇文章应该是有缺陷的。比方说,它写烽火村是“大跃进”年代“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句著名浮夸口号的发明者,恐怕就疏于查考;其实这件事与本案毫无关系,完全可以不写。而这段文字,也就成为原告指控文章“严重失实”的重要依据。此外,文章有些行文用语也许过于肯定、生硬,也容易授人以柄。假如不写“人有多大胆”之类,这场官司恐怕不见得打得下来。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新闻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应该注意言必有据,行文力求以事实说话,避免一切节外生枝的情节和语汇,等等,这些都是有教训可以总结的。

但是,不管原告怎么指控文章“失实”,他们无法否认文章的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特大毁容案”的被害人武芳,在凶手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后,始终认为这个案子没有查清,要求追查幕后指使者,并且多次向有关国家机关提起申诉。文章不过是表明了支持武芳申诉的鲜明立场。把“人有多大胆”之类全去掉,留下的就是这样一件事,这件事怎么也假不了。我记不得在哪里看到一位法官说过,判决“新闻官司”不是做算术题,不是按真实和失实部分的百分比作计算;即使文章80%的事实是真的,只有20%是假的,照样可以判你侵权。按照这个思路,报社也只好败诉。但是这也恰好说明,否定了报纸上的文章,并不等于否定了武芳的申诉,报纸上的文章被判侵了权,并不等于武芳的申诉也自然而然被驳回了。

这是全然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中国青年报》同文章相对人之间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武芳向有关国家机关提起申诉,她在申诉中涉及的对象虽然也就是《中国青年报》文章的相对人,但是她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亦即《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她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的宪法关系。国家对于维护这种宪法关系承担了这样的义务,就是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国青年报》反映武芳的呼声,按说也有行使宪法权利的性质,不是纯粹的民事行为,但是事已如此,就不必多说了。现在就说武芳的宪法权利,当然不能说因为报社承担了民事侵权责任而自然消失。这里谨此请教“有关国家机关”:你们对武芳的申诉履行了自己的宪法义务了吗?

所以,这起“新闻官司”虽然终审落幕,但是这件公案并未到此结束。民事关系和宪法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应当以民事关系来掩盖、偷换宪法关系。在《中国青年报》败诉以后,“有关国家机关”查清“特大毁容案”各项疑点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我们希望这个谜团终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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