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足协“停止”媒介采访权

魏永征

1999年,中国足球协会“停止”无锡日报对它所举办的比赛的“采访资格”,引发传媒共同声讨。现在它又向《足球报》祭起了这个“停止采访资格”的“法宝”,所以需要“再谈”。

关于足协这样的行业团体,究竟有没有“停止”新闻媒介和记者采访资格的权力,我在1999年就已经指出过,新闻记者采访的权利包括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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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权理念的差异和同一人权理念的差距

《基本法》23条立法,在香港讨论十分热烈,一些意见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这是正常的。其中有一个现象值得研究,就是有的争论各方在字面上看起来似乎并没有严重分歧,比如都承认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应该保障,也承认为了国家安全等理由可以通过法律予以一定限制,但是却总说不到一块去。这是为什么呢?我觉得这里蕴含着在人权理念方面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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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发表“与判决相反评论”的规定不攻自破

刘涌案终审宣判已有一月,期间可说评论如潮,仅从网上检索,就得数百篇之多。这些评论,众说纷纭,虽然各持己见,不乏针锋相对之论,但是在我看来,无论正方反方,都有极具价值的论说。比如质疑终审判决的意见中,最普遍的是批评判决缺乏透明度,“具体情况”四字无法令人信服,由此提出判决书究竟应当怎么写。在维护判决的意见中,自然以那些法学家的文字最见功力,有关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论述,在现实环境确有振聋发聩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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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制裁儿童色情物品有法可依

魏永征

世界各国对于淫秽色情物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虽然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还是有共识的,这就是大家都认为淫秽色情物品对未成年人有明显危害,为了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应当禁止他们接触这些物品。香港现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虽然不够完善,但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物品的意图还是明确的。而近年来在香港发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罪案还是相当频繁,据警方公布的数字,2000年有664宗,2001年为576宗,2002年又上升为599宗。显然,这类罪案同淫秽色情物品没有得到有效管制有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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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自拍裸照,引起社会抗议

魏永征

9月初,香港的主流报章刊登了一幅大型广告,标题是“不满未能有效监察不良传媒资讯”,指出“过去三年,在第一类刊物中出现渲染色情暴力的情况并没有改善,甚至变本加厉,在报刊中时有教导青少年嫖妓的内容,以及近乎全裸和充满血腥的图片”,对此“深感不安和不满”。广告还指名抨击某周刊两月前出版的第687期《裸照DIY》一文。呼吁当局尽早落实三年前已向公众咨询的修订《淫亵(即淫秽)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方案。在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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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局长不敢回答“宪法大还是纪律大”

近来各地新闻管理部门为了配合国家核发记者证的工作,都在举办新闻记者培训班。大前天在某地举办的班上,有位局长讲授宣传纪律,有记者向局长提问:“是宪法大,还是纪律大?”这位局长居然不作正面回答,来了个“外交词令”,说是:如果你对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就说明你还不符合评级条件,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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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媒披露真相的自由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资讯公开制度也是有进步的。对于有些单项公共资讯的披露制定了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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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封闭得住吗?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二

 

退一步问:就算承认把SARS这样的资讯封闭起来有许多“正当”的理由,那么它封闭得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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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不能是剩余权利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一

 

作者注:北京消息,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政务信息(资讯)公开的法规,这正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眼下在新一届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民抗疫,显见成效,回想初期曲折,痛定思痛,思得内地资讯公开三题,就正于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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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真实到证明确信真实

自从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C.B.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直译就是“假定清白”,又称“疑罪从无”)以来,在刑事审判中普遍实行有罪证明必须由控方提出、而受指控的被告人则没有责任自证其罪或自证无罪,并且订入国际公约得到全世界认可。在刑事诉讼以外的场合,比如民事、行政制裁以及其他对特定人作出于他不利的结论或者处分,证明其是否合理也应当是行为人而不是对方,也成为通行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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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的官司是怎么打赢的?

新闻法讲座第三十四

──新闻媒介和法人权益
魏永征
    去年香港法院判决的中国青基会诉香港《壹周刊》诽谤案,是第一起中国内地机构到香港起诉香港媒介的案件。《壹周刊》1994年1月号,刊出一篇无中生有、危言耸听的文章《希望工程善款失踪》,严重损害了“希望工程”的声誉,致使“希望工程”在香港和世界华人中捐款明显下降。经过艰难的讼战,香港法院判决《壹周刊》构成诽谤,赔偿中国青基会350万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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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儿”雪冤和精神赔偿

新闻法讲座之三十三
――新闻侵权的损害赔偿
魏永征

“喜儿”就是在芭蕾舞剧《白毛女》中饰演喜儿的著名演员茅惠芳。她在80年代移居美国,在那里从事芭蕾舞艺术教育,不想平白无故蒙受了一场谣言诬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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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故事引出姓名权官司

新闻法讲座第三十二

──十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1999年10月在云南丽江放映了一部名为《幸福花园》的故事片,叙述一位爱尔兰姑娘同中国的一位纳西族小伙子的“跨国奇缘”,不想引出了一场名誉权、姓名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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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肖像权案的议论

新闻法讲座之三十一
——九说新闻媒介与人格权
魏永征

百岁老人名叫周连科。1993年,摄影师王某在街头与老人偶遇,谈得投机,为他拍了一张黑白正面肖像照。后来王将这张照片投寄给中国人口报社,做了一个标题为“年过九旬不言老”。1999年秋,《中国人口报》发表《幸福的晚年需要口腔健康》一文,为了美化版面,配发了周连科的这张肖像照。周老认为这张照片见报未经自己同意,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诉至法院,要求摄影作者王某和报社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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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的新突破

新闻法讲座之三十
──八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件很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内容已经超越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要到以后再来讨论,这里先说《解释》对于保护隐私权有这样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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