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报道模式应当转变

虽然我国法律是不是已经接受了“无罪推定”还存在着很大争议,不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可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这条规定与新闻媒介有没有关系呢?有人认为这条法律只是给公检法规定分工的,这话不能算错,但是要是以此推断新闻媒介可以不理这条规定而自行其是,至少在形式逻辑上站不住脚。任何一部法律,哪怕是十分专门的法律,难道可以说它只是限于在某个专业之内有效吗?何况刑诉法还是基本法律,理应为全社会包括媒介所遵守。法律说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无疑包括了媒介不得作“确定有罪”的报道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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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保密合理吗?

今年8月,我从网上看到国家对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又出台了一些新规定。84新华社报导说:

“文化部等5部委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品质和水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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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足协“停止”媒介采访权

魏永征

1999年,中国足球协会“停止”无锡日报对它所举办的比赛的“采访资格”,引发传媒共同声讨。现在它又向《足球报》祭起了这个“停止采访资格”的“法宝”,所以需要“再谈”。

关于足协这样的行业团体,究竟有没有“停止”新闻媒介和记者采访资格的权力,我在1999年就已经指出过,新闻记者采访的权利包括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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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权理念的差异和同一人权理念的差距

《基本法》23条立法,在香港讨论十分热烈,一些意见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这是正常的。其中有一个现象值得研究,就是有的争论各方在字面上看起来似乎并没有严重分歧,比如都承认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应该保障,也承认为了国家安全等理由可以通过法律予以一定限制,但是却总说不到一块去。这是为什么呢?我觉得这里蕴含着在人权理念方面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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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发表“与判决相反评论”的规定不攻自破

刘涌案终审宣判已有一月,期间可说评论如潮,仅从网上检索,就得数百篇之多。这些评论,众说纷纭,虽然各持己见,不乏针锋相对之论,但是在我看来,无论正方反方,都有极具价值的论说。比如质疑终审判决的意见中,最普遍的是批评判决缺乏透明度,“具体情况”四字无法令人信服,由此提出判决书究竟应当怎么写。在维护判决的意见中,自然以那些法学家的文字最见功力,有关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论述,在现实环境确有振聋发聩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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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制裁儿童色情物品有法可依

魏永征

世界各国对于淫秽色情物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虽然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还是有共识的,这就是大家都认为淫秽色情物品对未成年人有明显危害,为了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应当禁止他们接触这些物品。香港现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虽然不够完善,但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物品的意图还是明确的。而近年来在香港发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罪案还是相当频繁,据警方公布的数字,2000年有664宗,2001年为576宗,2002年又上升为599宗。显然,这类罪案同淫秽色情物品没有得到有效管制有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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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自拍裸照,引起社会抗议

魏永征

9月初,香港的主流报章刊登了一幅大型广告,标题是“不满未能有效监察不良传媒资讯”,指出“过去三年,在第一类刊物中出现渲染色情暴力的情况并没有改善,甚至变本加厉,在报刊中时有教导青少年嫖妓的内容,以及近乎全裸和充满血腥的图片”,对此“深感不安和不满”。广告还指名抨击某周刊两月前出版的第687期《裸照DIY》一文。呼吁当局尽早落实三年前已向公众咨询的修订《淫亵(即淫秽)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方案。在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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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局长不敢回答“宪法大还是纪律大”

近来各地新闻管理部门为了配合国家核发记者证的工作,都在举办新闻记者培训班。大前天在某地举办的班上,有位局长讲授宣传纪律,有记者向局长提问:“是宪法大,还是纪律大?”这位局长居然不作正面回答,来了个“外交词令”,说是:如果你对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就说明你还不符合评级条件,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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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媒披露真相的自由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资讯公开制度也是有进步的。对于有些单项公共资讯的披露制定了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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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封闭得住吗?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二

 

退一步问:就算承认把SARS这样的资讯封闭起来有许多“正当”的理由,那么它封闭得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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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不能是剩余权利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一

 

作者注:北京消息,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政务信息(资讯)公开的法规,这正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眼下在新一届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民抗疫,显见成效,回想初期曲折,痛定思痛,思得内地资讯公开三题,就正于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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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真实到证明确信真实

自从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C.B.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直译就是“假定清白”,又称“疑罪从无”)以来,在刑事审判中普遍实行有罪证明必须由控方提出、而受指控的被告人则没有责任自证其罪或自证无罪,并且订入国际公约得到全世界认可。在刑事诉讼以外的场合,比如民事、行政制裁以及其他对特定人作出于他不利的结论或者处分,证明其是否合理也应当是行为人而不是对方,也成为通行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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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的官司是怎么打赢的?

新闻法讲座第三十四

──新闻媒介和法人权益
魏永征
    去年香港法院判决的中国青基会诉香港《壹周刊》诽谤案,是第一起中国内地机构到香港起诉香港媒介的案件。《壹周刊》1994年1月号,刊出一篇无中生有、危言耸听的文章《希望工程善款失踪》,严重损害了“希望工程”的声誉,致使“希望工程”在香港和世界华人中捐款明显下降。经过艰难的讼战,香港法院判决《壹周刊》构成诽谤,赔偿中国青基会350万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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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儿”雪冤和精神赔偿

新闻法讲座之三十三
――新闻侵权的损害赔偿
魏永征

“喜儿”就是在芭蕾舞剧《白毛女》中饰演喜儿的著名演员茅惠芳。她在80年代移居美国,在那里从事芭蕾舞艺术教育,不想平白无故蒙受了一场谣言诬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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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故事引出姓名权官司

新闻法讲座第三十二

──十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1999年10月在云南丽江放映了一部名为《幸福花园》的故事片,叙述一位爱尔兰姑娘同中国的一位纳西族小伙子的“跨国奇缘”,不想引出了一场名誉权、姓名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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