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媒披露真相的自由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资讯公开制度也是有进步的。对于有些单项公共资讯的披露制定了法律或政策。

还是说传染病。1989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这是法律规定的卫生部门公开传染病资讯的职责。不过当时的卫生部为贯彻《防治法》下达了一个通知,在授权各省级卫生部门通报和公布本地传染病疫情时附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这是我们可以找得到的内地传媒不能擅自报道传染病的法律依据。

人们记得4月初前卫生部长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就引用《防治法》第23条提问为什么卫生部门以前不公布SARS疫情,前部长说是因为这个SARS是新出现的疾病,并未列入《防治法》的管理范围,所以卫生部门没有公布的职责。这位记者大概不知道卫生部的那个通知,如果再问:既然SARS还不归《防治法》管,那么凭什么又不准传媒报道呢?不知前部长将会如何回答。

从《防治法》到“通知”,前者是对政府公开资讯的义务性规范,后者成了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媒体)的禁止性规范,前者规定了老百姓对于公共资讯的知情权,后者却规定了政府部门对于公共资讯的垄断权。

为什么要这样?没有见到官方的权威性解释。有一个说法大概是为了保证资讯的正确,只此一家,别无分店,防止谣言惑众。

那么政府发布的资讯就一定正确无误吗?

政府由官员组成,官员由人担任,不要说利益牵扯冲突,就是说认识,也会与实际发生这样那样的距离。这次SARS,不错,是新发生的传染病,谁都不可能未卜先知,所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官员都承认在疫情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反应慢了一些。何况内地地方那么大,官员水平参差不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资讯集中起来,谈何容易。

在香港,正如业界所指出的那样,此次媒体在推动港府应对疫情上起到重要的作用。政府(指主管官员,下同)说本港没有爆发肺炎、好安全,媒体就报道威尔斯医院有多少名医护患病;政府说肺炎尚未扩散社区,媒体就报道现有百余患者有多少是来自社区;政府对要否停课尚在犹豫,媒体报道某学生带病上课5天促使学校决心停课;如此种种,不及枚举。媒体同政府“对着干”,实际上是极大地帮助了政府。记者比官员处于更前线,传媒本来就应该是政府资讯重要渠道之一,而政府对相关资讯作出决策还要有考虑和协调的时间,在疫情初期,港府都能在传媒报道一两天内即做出应对措施,这确实很不容易。

而内地传媒在疫情初期的表现只能一言以蔽之:“乏善可陈”。2月、3月、4月初,政府每次都说疫情“已经得到控制”,媒体也说了同样次数的“已经控制”,政府说“工作、生活、旅游都是安全的”,媒体就宣传“中国活动一切正常”,“海外到京旅游人数持续增长”,除此以外,并无更多的片言只字。谁都知道蒋医生的信先是发给中国媒体的,没有回音,才发到外国去。对社会危险的监测预警是媒体的重要功能,政府还没有看到疫情的严重性,媒体把它揭示出来,就可以推动政府的工作,而内地媒体当时的这种功能完全被阉割了。

我们不可能指望有一个任何时候任何问题都不会说错话办错事的政府,但是我们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政府的错误一露头就有可能得到纠正的机制。而不要等到国际舆论哗然,惊动极峰,部长罢官,市长下台,伤筋动骨,代价未免太大。

把香港和内地两处传媒加以比较证明,真实的新闻报道就是“微调”的理想手段。

不过有人把内地传媒的这次不良表现归之于共产党领导体制和党性原则,则至少是一种误解。

党性原则要求全党包括传媒“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并没有要求同某些部门和官员的错误判断、错误数据“保持一致”。

党性原则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这条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明明传染病四处蔓延,却说这里好安全,还不敢让别人说出真相,这是实事求是吗?

党性原则要求传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沉默也是一种导向,疫情初期传媒的沉默把公众导向何处呢?

所以这种阉割传媒的做法其实是对党性的严重背离。传媒的职责就是传播真实的资讯,如实传播公共资讯是它的职责也是它的权利。这支党领导下的传媒队伍,从政治到专业素质都绝对不会差于公务员队伍,如果对他们披露真相的能力都不相信,那么还要他们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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