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讯封闭得住吗?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二

退一步问:就算承认把SARS这样的资讯封闭起来有许多“正当”的理由,那么它封闭得住吗?

中国内地长期实行重大资讯统一发布的制度,对于那些负面的资讯,往往实行封闭。封闭的主要办法就是不让传媒报道。这在计划经济年代,也许是有效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高度集中,决定了资讯的高度集中。但是即便如此,也不是所有资讯都可以封闭得住的。最近北京出版的《炎黄春秋》披露当年新华社记者“目睹1975年淮河大水灾”的经历,当时中央决定“不仅不作公开报道,而且还要保密”,这样,这个造成56座水库崩塌、4万灾民丧生的惨剧在报上只字未提。但是在当时,至少笔者所在的上海市,还是有很多人知道安徽发了大水灾还死了不少人,通过什么渠道知道的呢?人际传播,口耳或书信相传。

这就是水灾、疫情这一类公共资讯的特点。公共资讯(public information)就是社会公共领域发生的资讯。它不同于官方资讯(official information)、私人资讯(private information),以及特定组织的商贸资讯、科技资讯、专业资讯等,后者都是在某一特定范围发生的,可以通过划定其传播的范围来实行封闭(这类资讯有的确应封闭即保密有的则应公开,本文且不讨论)。而公共资讯由于是在社会公共领域发生的,任何人,只要他愿意,都会有接触、知悉和传递这类资讯的机会,而不存在任何等级差异和特权,所以它是封闭不住的。公共资讯的主要特征就是公开性。想要把不可封闭的公共资讯完全封闭起来,任何权力都无能为力。

把疫情这类公共资讯当作秘密,是对秘密的严重曲解。作为秘密处理的资讯的要件就是可封闭性,不能封闭的资讯不构成秘密。《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用逗号隔开的三句话,就是所谓国家秘密三要件。显然如果无法限定知悉人员的范围,就不能成为国家秘密。

国际司法也有判例认为即使属于官方秘密但是已经广泛流传就不能再作为秘密处理的原则。80年代英国有个退休特工在国外写了一本回忆录出版,其中关于特工部门的内情显然属于官方秘密,两家英国报纸购得转载权要转载书的内容,遭到政府禁制,引起一场官司。最后报纸胜诉,禁制令被撤销,理由之一就是这本书出版后已经风行全球,再要保密已经毫无意义了。

如果说中国内地在计划经济年代,对公共资讯实行封闭还可以把它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那么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以后,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一体化和全球化,国内国际交往的愈益密切频繁,公民权利意识的空前增强,乃至现代传播科技的普及,想要封闭这类公共资讯肯定是无效的。

3月28日有一位中国官员在香港批评传媒不应该这么“恐慌”,他说:“香港传媒连日以非典型肺炎作头条,我担心将事件大肆报道十天、二十天、三十天,谁还敢来香港?”这典型地反映了内地有些官员以为只要封闭传媒就可以封闭资讯传播的“鸵鸟”心态。不要说是香港,就是在内地,在大众传媒上封闭,别的渠道(除了人际口耳相传,还可以借助手提电话短讯、E-Mail、BBS等)照样传播;在这个地区封闭,别的地区照样传播;在中国国内封闭,国际照样传播。而且问题还在于:大众传媒是一种有序而高度覆盖的传播,而人际传播往往无序。这样对无法保密的SARS疫情实行保密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种难以名状的吊诡:一方面,公众没有获取真实资讯的管道,对于身边的危险漠然无知,另一方面,各种一鳞半爪的、夸大的、虚假的资讯漫天飞,造成了异常的恐慌情绪。真是事与愿违:害怕损害稳定反而造成严重不稳定,害怕影响商贸、旅游反而造成交往的严重阻碍,害怕政府形象受损反而造成政府形象的严重损害,这个教训还不深刻吗!

传染病、水灾、地震、空难、火灾、大桥或房屋崩塌、食物中毒、爆炸,如此种种,天灾人祸,是谁也不愿意看见发生的,但是一旦发生了,就只能在第一时间通过大众传媒使之众所周知,这是安定人心、克服这些不幸事件造成后果的最好途径。

共产党有一句名言:“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不明白那些人对这类不以意志为转移而传播的资讯怕的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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