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不能是剩余权利

资讯公开问题思考之一

 

作者注:北京消息,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政务信息(资讯)公开的法规,这正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眼下在新一届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民抗疫,显见成效,回想初期曲折,痛定思痛,思得内地资讯公开三题,就正于读者。

 

北京出版的最近一期《财经》杂志披露今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北京发现SARS病人,竟被列为“特控疾病”,实行“保密”。传染病怎么会成为国家机密的呢?有些难以理解。

这里补充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细节:43,“香港病呆了”已经一个星期,笔者乘坐国航CA112班机自香港飞抵北京,心想北京一定戒备森严,所以在机上按惯例填写 “检疫申报表”时特别认真,但是在入境时这张“检疫表”却没有人收,问边防检警交到哪里,他无奈地说:“你自己处理吧。”

这表明,北京当时完全处于“不设防”的状态,而这正是蒋彦永医生向国内国际媒体写信揭露真相之际。危险正在身边蔓延,而京人却漠然不觉。就好比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清池,为什么不提醒他,不要向前走了?曰保密。

4月下旬起,首都SARS患者以每天超过100名的幅度猛涨,终于超过香港成为世界上SARS患者最多的城市,难道不是“保密”期间种下的病因吗?

有家报纸转述《财经》这篇报道时插了一句话:“文章未披露保密的命令由何人下达。”其实,这并不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国内地是人人都下得保密令的,只有老百姓除外。六部公卿,封疆大员,固然一言九鼎,就是七品以下,佐杂班头,对自己麾下的事务,说声保密,也可以弄得密不透风、鸦雀无声的。

说保密就要说到《保密法》。《国家保密法》是80年代颁布的,其中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部门,特别是严格规定了泄密、窃密等行为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十分重要和必要。但是这个法律制定较早,当时还没有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必须依法授予、行政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等理念。所以涉及行政权限的内容,比如不是有权确定保密的部门提出有关事项要保密怎么办,不属于国家秘密被错误地当作秘密怎么办,公民包括媒体对有权部门或人士说的保密事项有异议可否投诉以及向哪里投诉,在《保密法》里是找不到的。这是“保密权”无限膨胀的一个法制上的原因。

近年来,西方的知情权概念传入中国内地,人们津津乐道,但是这三个字尚未正式见诸法律。不过中国也有自己的权威语汇,叫做“重大的事情让人民知道”,这是邓大人说过“一个字也不能改”的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里的一句话,可以认为是执政党对老百姓知情权的正式而郑重的承诺,至今还为内地文章经常引用。那么这个SARS疫情,事关生命健康,不可谓不重大,怎么又不“让人民知道”了呢?据说是有正当理由的:知情权不是没有限制的,总不能什么事情都透明、都公开吧,比如为了保证人大会议的正常进行,你这个知情权就对不起了。这样的理由还可以有很多,不要引发“不稳定因素”啦,不要造成社会恐慌啦,不要影响正常的商贸交往啦,不要损害国际形象啦,不要被“亡我之心不死的敌对势力”利用啦,等等,都可以成为保密的理由。扣除这些以后,才是老百姓的知情权范围,知情权就成了这样的一种“剩余的权利”(residual right)。我们知道“保密”的理由是可以层出不穷的,那么老百姓的知情权也就所剩无几了。

   

    近几年来,几乎每一次全国人大开会都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资讯公开法。立法保障资讯公开(西方称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国际潮流,它可以确保知情权从“剩余的权利”成为真实的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权利。知情权确实不是没有限制的,除了国家秘密,还有私人秘密(私隐)、单位的商务秘密、技术秘密等等,都不应借口知情权而任意公开,人们都知道应当保密的事情不予保密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不应当保密的事情加以保密同样会发生严重的损害,这次SARS事件就是一个十分惨痛的教训,所以对于限制知情权的权力也要有严格的限制,即所谓“对限制的限制”。比如一些国家除了明文规定政府部门对于某些资讯必须承担公开的责任之外,还把资讯的公开或保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公民或者媒体同政府部门涉及有关资讯应否公开问题发生争议,可以诉请法院裁决。中国在制定自己的公开法时,应该参考这些先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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