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保密合理吗?
今年8月,我从网上看到国家对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又出台了一些新规定。
“文化部等5部委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品质和水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我看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电影制作公司重新列为外资禁入,不禁吃了一惊。因为就在不久前,国家已经透过部门规章,明白宣布允许外资在中方控股的前提下,投资这两个领域。2004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其中明白规定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10天后,这两个部门又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
规章分别就中外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电影或者电视制作的企业,从申请条件、程序等方面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在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列入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中方控股)”,而这在以往的“目录”中都是列于“禁止外商投资目录”的。所以我理解这是国家作出的一个郑重的决策,想不到未经一年就又有了新的变化。
理所当然,我想看到这个5部委“意见”的全文,以便理解这个新变化的基本精神和来龙去脉,快速跟上主管部门的前进步伐。我手头还有一本书将要出版,涉及这个问题,当然必须准确体现国家的规定,而不能把过了时的规定当作有效规定来宣扬。于是我就到网上搜索,但是只看到国务院的《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怎么也找不到这个5部委的《意见》。我托人向有关部门询问,得到的回音不仅使我格外吃惊,而且简直有些害怕了,据说这个文件是有密级的,不对外公布,网上当然没有,你也不要再打听了。
我当然不再打听,以免背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罪名。但是我仍然十分困惑:这样的事项怎么会是国家秘密呢?
任何法律必须公开,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这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从法律到规章等法律文件的公布程序。前面那几个规章,都已经依法公布,还明白宣示了生效日期,是有效的法律文件。用保密的“内部文件”来改变、否定或者取代业已生效的规章,这合法吗?
WTO有透明度原则,这主要是指有关贸易规则应当公开。是否允许外商投资当然属于贸易规则,而且直接同外商有关,自然不属例外。现在保起密来,这对于我们国家的庄严国际承诺,难道是负责任的做法吗?
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实施细则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列入保密范围,并就此列举了8点。关于准不准外商投资的事项,实在难以想象如何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挂起钩来,用那8点来套,没有一点是对得上号的,那么定为国家秘密符合《保密法》吗?倒是起先宣布了允许外商投资,一会儿又不许了,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说明理由和根据,使外商对
我们国家心存疑虑,那才是真正有损于国家的根本利益。
或许有人会说,这个文件确有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你怎么会知道?该公开的不是由新华社公开了吗? 那么我倒要问,把必须公布的和应该保密的写在一个文件里,这是为什么?把该公开的信息和秘密一锅煮,使该公开的也公开不了,这正是传统的做法。一本什么内部资料,其中或有军事动态、高精科技等内容,但是更多的还是民生百计、老生常谈,在封面上打上“秘密”二字,就鸡犬升天,大家都贵为国家秘密,以为秘密越多国家就越安全,这种做法早就该改改了。至于新华社的新闻,即使以国家通讯社的名义“统一发布”,那仍然是新闻,它在《立法法》里排不上号,用新闻来改变法律,很容易使人回忆起历史上某种做法,这是很不正常的。
这件事,说大不大,说小也确实不小。由于我国传媒开放问题一直是国际关注的热点问题,所以这样一开一关,确实引起了国内和国际相当议论。我从网上看到有人评论此事,把“如何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监管调控精神文化产品生产领域”提到“考验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高度。事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信誉,事关法治原则的贯彻和法律、法令的统一,我真的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能够正面应对而不是回避这些问题,力求这样不寻常的变动能够处理得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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