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制裁儿童色情物品有法可依
魏永征
世界各国对于淫秽色情物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虽然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还是有共识的,这就是大家都认为淫秽色情物品对未成年人有明显危害,为了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应当禁止他们接触这些物品。香港现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虽然不够完善,但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物品的意图还是明确的。而近年来在香港发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罪案还是相当频繁,据警方公布的数字,2000年有664宗,2001年为576宗,2002年又上升为599宗。显然,这类罪案同淫秽色情物品没有得到有效管制有相当的关联。香港特区政府鉴
于全面修订《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有一定难度,便着手制定专门制裁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法律。
这项工作从1999年开始,进行了四年之久,已于今年7月经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将于2004年起生效。新的法律名叫《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这个条例对制作、传播甚至拥有儿童色情物品都提出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规定任何人生产、印刷、复制、发布或者拥有描绘未满16岁的儿童色情物品,包括通过任何电子方式传递信息、资料或数据,均属犯罪,最高刑罚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虽然有人批评这个法律来得太晚,但是香港立法有严格的程序,需要有一定时间,从没有法,到终于有了法,还是一件好事。
就在这个条例的制定期间,香港发生了一起儿童色情罪案。
2003年初香港某报收到一件匿名寄出的光盘,封面上写有Help the children(救救孩子)字样,报社人员上机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原来是一名相貌斯文的中年男子向二三名10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照片和录像。经同警方联络,原来警方也收到同样的光盘。这个案件很快就被侦破。作案人姓陈,是一家补习中心的业主,他在暑假期间,利用为小学生进行补习之便,对学生进行猥亵,要女童脱去衣服做出各种姿势让他拍摄数码照片和短录象片,他再制成光盘。有一天小偷光顾,偷去电脑和一批光盘,陈某心里有鬼,不敢报案,不知是小偷看了光盘良心发现而报案还是小偷又把光盘流传给别人别人再举报,罪行就这样被揭穿。经查明及提堂认定,受害女童为两人,年仅5岁和7岁,陈某拍摄的色情照片有数十张之多,有一些还是不堪入目的“大特写”,舆论纷纷谴责这个陈某的行为真是“衣冠禽兽”。据陈某自供,他是偶然上网,看见儿童色情画面,发生兴趣,于是自己也仿效制作起来。这个个案,也是对色情物品无害的说法的有力驳斥。
犯罪事实确凿,但是在适用法律上却发生了问题。香港现行刑事条例规定有“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罪”,属于可公诉罪行,最高刑为监禁5年。对于“严重猥亵”(grossly indecent),法律虽无明确定义,而按照判例,触摸生殖器、暴露下体等都是严重猥亵,陈某的行为显然涉及这个条款。但是陈某整体的行为则是拍摄并制作儿童色情光盘,对此至今无法可依。《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尚在制定中。香港也没有先前的同类案例可以援引。这样,主审法官只好参考去年11月英国的一个判例,英国上诉法院就这个判例对“制作儿童色情照片”罪订出指引,把儿童色情内容分为如下5级:1.一般表现性诱惑姿势;2.表现儿童之间的性活动;3.表现成人和儿童之间的性活动;4.表现成人和儿童之间的性行为;5.表现性虐或性变态。最高刑为监禁10年。法官指出陈某摄制的物品按照这个判例的指引属于第一等级,可判监禁1至3年,但是被告身为教师,对儿童实施性侵犯,而且存在着网上传播的危险性,故而处以监禁3年,并强制实行心理辅导。这个判决已在9月4日宣布并生效。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法院对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以作为参考。此案在香港尚无法律可以引用,法官参考英国的判例下判,是符合《基本法》的。
不过此案又引出另一件连环案。
那家收到匿名寄出的光盘的报社,及时报警是做得对的。但是他们却把这个光盘视为自己的独家新闻、天上掉下来的“猛料”,在案破之日就在头版大事报道,并且配发了多张光盘上的照片,虽然在当事人脸部打了格子,但是猥亵形象还是十分清楚。稍后,该报的一家兄弟期刊也刊登了同样的内容。这样,儿童色情的举报者又成了儿童色情的传播者,引起社会公愤,先后有60多家社团组织发表声明谴责这一报一刊背离新闻道德的行为。香港淫亵物品审裁处经审定将这一期报纸和刊物列为二级不雅物品,并于今年8月初提起检控,案件定于10月开庭。
按照前引《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的规定,这一报一刊的行为是完全可以对号入座的。但是这个法律尚未生效。那么它们将会遭到怎样的制裁呢?就且看下回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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