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何时休?

魏永征

    此次公审张君案的报道,大多数媒体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披露案件进展,宣传法治精神,显示了法制报道水平的提高。但是也有个别报道仍然不能摆脱“媒介审判”的模式,在审判进行中间,有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就是一例。

    首先,它通篇把张君作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还抢在法院判决之先,对张君的量刑作了太多的渲染,“不杀,天理、国法不容”,“这种恶魔该杀”,“杀一儆百”等,甚至提出不止是张君,他那“一伙”都“该杀”,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其次,它违背法定的刑罚种类,宣传“张君该千刀万剐”,并且做在小标题上。“凌迟”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一百年前在我国已经消失,今日文明国家已用电椅、注射来代替枪决,我国也正在尝试,怎么还可以宣传这种野蛮的刑种。至于报道“亲手杀了张君”、“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说法,更是毫无法理依据。
第三,它报道“张君犯罪事实已经这么清楚,哪里还要审三天”的说法,直接同进行中的审判唱反调。任何人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张君涉嫌杀了那么多人,我们还是充分保障张君的应有权利,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反映了我国人权制度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应该从这个角度宣传,而不是相反。

    禁止“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是国际新闻界的共识,因为这种报道方式干扰司法独立,影响审判公正。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有“公审、声讨、枪毙”这样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很深。人们往往以为,刑事被告人既然犯了罪,就应当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媒介的任务就是“配合审判”,一哄而上,把他批倒批臭,“肃清流毒”,没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这样一些法治观念,不懂得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人格。这种低水平“宣传”不能再有了。在有的国家,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这样的声讨,审判就只能停下来。作为被害人的家属,说这些话是合情合理的、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的新闻媒介,特别是在审判进行当中,不应当原封不动地渲染这些话。我们的法制报道,应当显示法治大国的风范,给群众以正确的法律意识的导向。

刊《中国记者》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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