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专家官司赢得好辛苦

专业文章,法律不要轻易判断

    多年研究蚂蚁食疗的专家吴志成也许不曾料到,他的一篇批评“蚂蚁热”的文章竟然惹来一场官司,而且一再败诉,经过申诉再审,方获胜诉。

    据报道:这篇题为《给“蚂蚁热”降降温》的文章,1995年发表在《健康报》上,主题是批评在流行一时的“蚂蚁疗法”中,出现了各种缺乏科学实验依据的蚂蚁制品,以假乱真,坑害患者,文中提到一种名叫“玄驹(蚂蚁别称)粉”产品,“在说明书上说,能治疗乙肝、类风湿病,这不是误病害民吗?”生产“玄驹粉”的“阿波罗蚂蚁保健品公司”老板沈某认为这是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吴志成和《健康报》赔礼道歉、赔偿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后经吴志成申诉,法院终止执行原判,进行再审,认定涉讼文章旨在对蚂蚁及其制品的盲目认识及做法“降温”,阐明要以科学态度来认识、宣传、养殖蚂蚁,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这类专业文章被认为侵害名誉权而告上公堂的官司已经发生过多起。早年有上海4位医学专家因撰文提醒市民不要盲目服用“有机锗”而被生产厂家起诉,后撤诉。有影响的案子有北京汪诚信等5位鼠防专家批评“神奇邱氏诱鼠剂”和山西科技工作者韩成刚批评对矿泉水壶的虚假宣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而且都是一审败诉,二审才翻了过来。眼下在江西又有两位高工因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对黄金矿石采样分析的方法和机械进行比较,而被有关厂家指为侵害名誉权,索赔“名誉损失”30万元。

    我们的法官自然都是法律的行家,但是在涉及蚂蚁粉、老鼠药、矿泉水壶等等评价上的分歧时,可以肯定他们的知识不会比那些专业文章的作者多,要他们对文章是否正确作出判断,是不是有些勉为其难呢?这些官司,从已经审结的看,效果大抵不佳,苍黄反覆,给无辜的作者带来了很大的讼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应当由法律来判断的是非,硬要由法律来判断。

    以笔者视野所及,在国际上这类专业的科普、学术文章引起的诽谤案件是十分罕见的。在诽谤法上有这样一个原则,在英美叫做把陈述事实与表达意见区分开来,在欧洲大陆叫做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这是因为,诽谤作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宣扬虚假事实,在诽谤案件中,主要是确认被控言论中的事实是否存在,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言论是真实的或者原告证明对方的言论是虚假的,就会判决诽谤成立。至于意见的分歧,对有关人、事、物好还是不好的判断,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不是法律所能够解决的,而只能通过自由讨论以期达成共识。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受到指控的内容只是一种意见或价值判断,即使有关意见或价值判断并不正确,也不会被判构成诽谤。因为把不正确的意见等同于诽谤,那就可能连正确的意见也受到压抑。所以涉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问题的争议,自有其解决的方式,而不是在公堂之上。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批评文章有两种情况构成侵害名誉权: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内容。至于文章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就不应当认定侵权。这就在实际上排除了由于发表了不同意见会构成侵权的情况。时至今日,从老鼠药、矿泉水壶到蚂蚁粉,是非已经十分清楚,这是靠法院判决分清的吗?不是,是科学。

    所以,以笔者之见,对于这类起诉,只要不涉及虚假事实和侮辱性言词,法院应该以不属名誉权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不妨建议原告:你也有权利撰写文章、发表意见,只要你有可靠的理论依据,有充分的事例和数据,足以驳倒对方的批评,你的东西还怕没人要吗?

    还是那句名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