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C《执业守则》2007年版及其他

被称为是欧洲最严格的新闻道德自律准则的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iant Commission)《执业守则》(Code of Practice)2007年版已经在8月问世。与我们看到的原来版本相比,仅在第5条“侵扰悲痛和震荡”中加了一项:“报道自杀时,应当注意避免过分详细介绍采用的方法。”自杀是一个全球关注的公共健康问题,近年来每年大致有85万人自杀,有超过1500万人企图自杀,传媒如何报道至关紧要,可能抑制也可能催发,本世纪初…

No Comments

杨义巢诉胡肖琼名誉权案的法律问题

导演杨义巢诉胡肖琼侵犯名誉权案审结已经三个月,胡肖琼承担了删除网上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等民事责任。但是人们的看法仍然不因法院判决生效而达成一致,我说的是对事实的看法即男方有没有向女方进行性暗示或性骚扰的认识。案件终审宣判以后,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还邀请事件的两位主角到场做了一档节目,按照这个节目的独特风格,两造在荧屏上当面PK,在场嘉宾各有评说,听众也纷纷参与,争论激烈,攻之者曰有,辩之者曰无,当然不可能有结果。

5 Comments

涉案剧失禁

最近吃完晚饭偶然看到荧屏上正在播出描写公安人员缉毒的电视剧,片名叫《生死英雄》,情节紧张,扣人心弦,可惜第二天没法再看。忽然想起3年前有一条禁令,说是在夜间11点钟以前的黄金时段所有电视台的所有电视频道不得播出“涉案剧”,那么这公安缉毒不是案件吗?现在不正是黄金时段吗?一打听,近来一些主流电视频道播出缉毒、缉凶这一类题材的电视剧还不是个别的。那么这条禁令是否宣布解除或撤销了呢?也没有。那么这些电视台是不是因为犯禁要受到处罚呢?它们不是一直在连续播放而且有的已经播完也安然无事吗…

4 Comments

原来老人家当时没有说

看邵燕祥的回忆录,有一个发现。

No Comments

假死人新闻该咋办?

刚刚处理完了假食品新闻,又出了一个假死人新闻。

编造劣质食品的新闻要判刑,那么编造活生生的人跳火车死了的新闻该咋办?

No Comments

“公众人物”的隐私和名誉不是一码事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七)

我在《正确解读范志毅名誉权案》一文中说过,《教程第二版》有关名誉权的内容不使用“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把这个问题留给学术讨论;但是这本书在讨论隐私权时,还是说到了“公众人物”隐私范围要小于普通人。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1 Comment

为什么新闻单位必须是事业?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六)

说到“事业”,外国人或港台人往往听不懂。2001年我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我国新闻改革(那时业界还可以用这个术语,现在几乎看不见了)的一条底线》,说到这就是新闻单位的“事业”体制。有的香港朋友问,我们不是常说“新闻事业”吗?我告诉他们,此“事业”非彼“事业”,这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你们不懂的”。

2 Comments

陌生的温差

赴港教学有年,内地许多事情不知道,传媒界内的朋友也越来越少(退休或转行),休假回来颇有陌生之叹。前几天从网上看到一篇文字,不知是不是我落伍时代,少见多怪。

6 Comments

宪法第四十一条还管用吗?

又一起诽谤案:海南儋州有李、刘两教师在网上发帖子,以唱山歌的形式对市政府迁校表示反对意见,被认为诽谤政府领导而被警察带走。

3 Comments

纸馅包子假新闻该当何罪

纸馅包子假新闻露馅后,理所当然受到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同声谴责。另据报道,编造这个假新闻节目的行为人已被刑事拘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就是说,他们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

3 Comments

有关采访权的几点看法

(在今年初关于实习记者蓝成长被殴打致死案件讨论中,马少华兄引用我几年前发表的《论采访权》一文,说明采访权不应当是新闻记者的专有权利。对于他至今还记得我那篇“古老”的文章,我很感动。我一直想在那篇文章基础上,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再做一点补充。 但是没有时间来做。6月初,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做讲座,巧遇马少华兄,讲座上又有同学提出采访权的问题,这里把我当时的回答加以补充,整理成文,也算是还马少华兄的一笔文债,请他指正。)

2 Comments

删去“统一”两字如何?/我看《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二次审议,删去了第一稿中不利于新闻报道的段落。如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现在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删去,反映良好。但是我有些不知足,我以为前面“统一、准确、及时”这三个副词中的“统一”也应该一并删去。

1 Comment

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是不同的概念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五)
《教程》第二版把“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分作两段来写,意思就是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 Comments

对于立邦漆商业贿赂报道的评论

魏永征
2005年底至2006年初,我国媒体揭露了立邦漆公司对油漆工进行商业行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近年来媒体有关商业贿赂问题报道和评论中的一个有影响的个案,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其积极效果,不仅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立邦漆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且通过这一议题设置,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在立法层面上,则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6月通过刑法第六修正案,其中对《刑法》第163、164条作出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 的对象和主体范围,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制裁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制。

No Comments

山西稷山诽谤案没有完

山西省稷山县县委书记被诽谤案,受到广泛关注,既是由于此案涉及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批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的问题,也是由于此案在程序上存在明显漏洞,足以使人对这个案件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