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C《执业守则》2007年版及其他

被称为是欧洲最严格的新闻道德自律准则的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iant Commission)《执业守则》(Code of Practice)2007年版已经在8月问世。与我们看到的原来版本相比,仅在第5条“侵扰悲痛和震荡”中加了一项:“报道自杀时,应当注意避免过分详细介绍采用的方法。”自杀是一个全球关注的公共健康问题,近年来每年大致有85万人自杀,有超过1500万人企图自杀,传媒如何报道至关紧要,可能抑制也可能催发,本世纪初WHO就曾为此向传媒发过指引。《执业守则》加上这一条当然也是有其实际针对性的。

不久后PCC就收到一名女子的投诉,指一家报纸报道她的丈夫自杀,描述了他触电身亡的经过,她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会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是新规定发布后的第一宗投诉,这篇报道会产生摹仿的后果,决定采取比较严厉的方式即裁决(adjudication),公布在PCC的网页上,也要求受到裁决的报纸刊登,并作出相应的反应。

PCC对于投诉采用更多的处理方法是调解(resolve)。也就是PCC对经过调查确认发表了有违《守则》的报道的媒体进行沟通,要它们采用诸如公开更正、公开或者私下道歉、保证不再重复等方式作出补救。在此以前公布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PCC不无自豪地宣称它在这一年调解成功的达到428宗,是1996年的4倍,而需要裁决的只有31宗。它现在可以处理97%在英国出版的报刊的报道中有关问题。

PCC是一个独立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手段,既不能罚款,也不能禁止任何报道和文章,更谈不上对媒体负责人和从业员进行任何处分了(受到“裁决”的记者有可能对今后从业有影响,但是这取决于雇主)。所以,我从这些数字中感受到道义的力量,我对10多年(1991年成立)来PCC孜孜不倦的努力所收到的成效不由生长出由衷的敬意。

我早就说过,制定规则仅仅是起点,规则的生效有赖于全社会的认同。再好的规则,写在纸上,人们几乎不知道或者忘记了,还有什么用呢?这就需要有PCC这样的机构来做长年累月的布道式的推广。

也许有人会说,这有什么用呢?英国传媒就那么干净了吗?是的,英国传媒问题还是不少,比方BBC就被揭发出若干摆布拍摄的新闻节目。但是有问题不怕,主要是有人在过问,并且是采取这种道义的方式。就像昨天,威廉王子就对自己受到狗仔队包围大为生气,他打算采用的办法就是向PCC投诉。

传媒太需要道义的力量了。新闻报道活动是一种精神活动,因而也只能是一种个体活动,具有极大的独立性、自主性,单纯的外部力量是鞭长莫及的。就说防止虚假新闻,谁最能够保证新闻真实呢?不是编辑,不是部主任,不是总编,更不能靠任命一个什么新闻检查官来核实所有的新闻,新闻真实主要还是靠新闻记者自己,靠记者对事实真相的不懈追求。这也就是新闻活动主要靠自律、不能单靠他律的原因所在。

《执业守则》共16条,按照我们的思维定势,一定要有违反了该怎么处置的措施,“否则”如何,“一律”如何,然而它没有。它的力量,在于PCC的努力,在于公众的监督,也在于众多媒体的认同,一句话,在于道义。这才是真正的自律。

我国对传媒的整合基本上靠他律,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自律至多存在于传媒机构内部。PCC的做法早就介绍到中国了(所以我不介绍它的由来和历史了)。有些有志者多年研究要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并且也搞出来了,但是政府的主管部门知道后,认为应该由它们来操作,似乎这样才有“权威性”,看来自律规则要成为他律规章了。还有人提出了新闻职业道德法制化的主张,提出者是年青人,但是代表了一种道义虚无的取向:说服是无济于事的,强制才能解决问题。这是很可怕的,人们不做坏事仅仅是害怕惩罚,即招致更坏的结果,这个领域岂不成为《共产党宣言》所说的被赤裸裸的利己主义冰水浸没的世界了?强制就那么管用吗?我们向“有偿新闻”宣战已经快20年了,“不得”、“严禁”、“一律”之类,连篇累牍,习以为常,收效如何,众所周知。我们制止虚假新闻到了要动用警察、法庭、监狱的地步,但是对付了这一起,以后呢?

不过按照我们传媒垄断型、封闭型的体制,要实行PCC那一套也难。

附注:《执业规则》1991年问世以来,已经修改30余次。我参加撰写的两本书,都收入了中译本作为附录。一本《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是1997年版,那是戴妃事件后的修改版。一本《传媒业的他律和自律》,说明是2005年6月版,我后来看内容,发现其中“公众利益”的定义还是放在前面而不是后面,并且还只是规定用长镜头拍摄私人场所的人物是不可接受的,其实那时已经删去了“长镜头”,即未经同意拍摄私人场所的人物都是不可接受的。估计是使用旧版的中译本修改但是没有改完全。希望能够有完整的新版中译本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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