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是不同的概念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五)
魏永征
《教程》第二版把“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分作两段来写,意思就是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舆论监督一词,是中国新闻学术界的发明。有记载说,最早是80年代初甘惜分老人提出来的。甘老深居不出,已十多年未见,未能当面聆教。我所见到的,有1986年成美、童兵合写的《新闻理论简明教程》中有关于舆论监督的大段论述,还有是孙旭培的硕士论文《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中也说了这个概念,现在可以见到的是文汇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新闻自由论集》中收入的此文,其实更早发表于1986年出版的《新闻法通讯》。纵观他们的说法,都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认识,把舆论(public opinion)定义为“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意见经过传播形成舆论,会对社会生活和国家公共事务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民众。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只有民众畅所欲言,言论自由的权利和批评建议的权力不受阻碍,才能形成有力的舆论监督机制。
各家也充分看到了新闻媒介在形成舆论中的重大作用,这种作用是综合性的。新闻报道是舆论的重要源泉,公众从新闻报道中获知有关事实,才会生成各种意见。各种意见只有经过媒介的传播,才会为更多人士知悉、附和和补充,乃至形成舆论。而国家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也主要通过新闻媒介了解舆情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少论述如陈力丹《舆论学》一书,有相当完整的论述。所以,新闻传播学界通常认为舆论监督只是新闻传播的一种效果或者新闻媒介的一项功能,而不是媒介或公民的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来的。《教程》引用最早使用“舆论监督”一词是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说是“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就明确把舆论监督看作是党的新闻和宣传工具的一项作用。(自十三大至十六大四次中共代表大会的文件,有三次把“舆论监督”定义为“作用”,还有一次未明确说,谨提请那些要求把舆论监督定义为“权利”甚至“权力”的人们注意。)自此以后,我所见到所有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把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介联系起来说的。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新闻媒介的批评性报道,按照有关文件的列举,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等。近二十年来,党下达各种文件,使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制度。公开的文件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列入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这些文件,我在《教程》第二版列出了“共产党领导”、“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等五个方面,其中有: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监督必须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必须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不许批评同级和上级党委;涉及敏感问题和点名批评领导干部的稿件要送审;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介舆论监督得到支持和方便,小报小刊则应加强管理;等等。我国新闻体制可以一言以蔽之: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媒体都实行国有制,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是国家政权体制内的机构,在新闻批评方面实行这些制度是理所当然的。所以早就有学者认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权力的一种延伸,我在《教程》中则指出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和政府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重要措施”。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说明这同西方新闻媒介被认为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等公权力之外的“第四权”有着根本的区别。
由此可见,学理上的舆论监督同实际上运行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区别,不仅在于后者被简缩为新闻批评,并不具有前者的广泛含义,更在于两者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前者反映了民众同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宪法来界定。后者只是体现了国家政权体制内部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由党和政府的纪律来界定。新闻舆论监督当然不能凝固为新闻媒介的某种特有权利,如果成为权利,党的主管部门和各个媒介的上级部门就不能随机调控了(这个理由同前述舆论监督不是权利的理由可说是有趣的殊途同归);它当然也不是权力,因为并不具有权力所固有的强制性,例如强制别人接受采访、强制被批评者改正、强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等。
所以我在《教程》中紧接着就论证了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
现在人们说的舆论监督,大都就是指“新闻舆论监督”。
我国新闻媒介都是党的喉舌,其内容必须符合而不能违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种指令,这是我国新闻工作者以至民众们的常识。所以并不是所有公民对某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个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当然是指基于正确事实的批评)都可以在新闻媒介发表的。我们往往会举某个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在媒体上发表的事例说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批评权得到了保障。那么向媒体投稿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不给发表,是不是就压制了公民的批评权呢?当然不是。习惯的说法是你有批评的自由,我新闻媒介也有发表还是不发表的自由。这是说不通的。新闻舆论监督并不反映宪法关系,新闻媒介是按照公权力的意图来编写、制作、选择媒介发表的内容的,所以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自由主体,要说是媒介自由决定不发表,未免言过其实。比较合理的说法应该是,公民在媒体上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行使批评权的唯一途径。公民的批评不能在新闻媒介上发表,还可以有别的途径,如在会议上说,写信,找信访部门反映,现在还可以上网,等等。公民通过这些途径提出批评建议,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产生前面所说原初意义的舆论监督的效果。现在网上舆论监督的影响越来越大了。
魏老师将两个带有中国特色的概念阐述得非常清楚,获益匪浅!
论者对通过精准引据和鞭辟的分析,在对两个概念廓清的基础上,从某个角度指出国内媒体在监督功能发挥方面的局限抑或困境,发人深思.新闻从业者和管理者应当从其中得到某些启示,让舆论监督的功效落到实处,使之真正有助我们社会的成熟文明和进步.
我有种感觉,媒体的监督功能基本上是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