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统一”两字如何?/我看《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二次审议,删去了第一稿中不利于新闻报道的段落。如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现在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删去,反映良好。但是我有些不知足,我以为前面“统一、准确、及时”这三个副词中的“统一”也应该一并删去。

统一并不一定都是好东西。统一就是排他,就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出。国家统一、法律统一、政令统一、工作步调统一,这都是很必要的。但是也有许多不能统一和无法统一的事物,生活是无法统一的,反映生活的新闻也是无法统一的,在三十年前千报一面的时代,就没有新闻可言。突发事件不是政令公报,而是社会事件。“统一发布”,就是只许按照官方版本,不许媒体自行报道,那就等于取消了新闻。比如某个事故官方发布死亡多少人,新闻多报道一点说其中有几个女人几个男人几个大人几个儿童,算不算破坏统一?

这种“统一发布”很容易成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封闭不利消息、掩饰错误、逃避责任的借口。突发事件如果是政府渎职造成,它当然不会“统一发布”,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失当或不力,它当然不会“统一发布”,如果媒体加以披露,那是不是破坏统一?显而易见,如果这成为一条法律,我们就不会知道南丹,不会知道繁峙,甚至也不会知道山西黑煤窑。

这个一律“统一发布”的规定,也同以前的法律有冲突。我们已经有一些应对某个特定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其中有的有统一发布的提法,如《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行政法规《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有的则没有,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作为法律语言,规定了“统一发布”和不规定“统一发布”当然有本质的差别。这个涵盖所有突发事件的“应对法”,是不是需要考虑同先前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呢?

这个规定也同这个法律的整体修改精神有冲突。二审稿删去了原一审稿第57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以及事态发展的信息”加以处罚的规定,舆论反应积极,赞为从善如流。而本条仍然规定“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由政府“统一”发布,那么媒体在“统一发布”之外的自行报道无疑仍然是一种“擅自”的、违法的、可能受到制裁的行为。而且由于没有了具体处罚条款,政府的制裁措施就成为一种法外行为,媒体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更加难以预见,当然也不可能按照法定程序来寻求司法救济。

去年就《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稿发生的争议我曾经表示,有关条款建立在在政府总是诚实的、而媒体报道如果不由政府统一发布则可能失实的假设之上,所以要对媒体予以管制。其实,政府(从省、市到县)隐瞒、谎报突发事件的事情已发生多起,人所尽知,而媒体报道不实引发严重后果的几乎没有。这是因为媒体失实可以通过众多媒体的报道很快纠正,而政府说谎则是涵盖全社会的。我们应当破除这个没有根据的假设,充分利用媒体自我纠正的机制让公众尽快了解真相。

温家宝总理指出,造成腐败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在我看来,权力集中的最重要表现,就是公权力垄断信息发布权。这就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极力要争得自己管辖范围或地区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发布权和审核权的真实原因。所以,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请从破除信息垄断做起。要破除信息垄断,请从删除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做起。

 

 

 

One Response to “删去“统一”两字如何?/我看《突发事件应对法》”

  1. "在我看来,权力集中的最重要表现,就是公权力垄断信息发布权。这就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极力要争得自己管辖范围或地区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发布权和审核权的真实原因。"为魏老师的这段话大力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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