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称“传播法”还是“传媒法”?

传播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人类行为。

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是传播的工具和载体。

所以传播是大概念,传媒是传播中的一个概念。

另外,先有传播,为了传播的需要才产生传媒。传播是根本,传媒是传播的产物。传播的主体是人而不是传媒,传媒只是人的传播活动的中介物。

显然,传播包括传媒,而传媒不能包括传播。

所以我们称“传播学”而不称“传媒学”,因为传播现象和行为除了传媒还有别的内容。

作为规范人类社会大众传播行为的法,应该总称为大众传播法。传媒法(媒介法),是传播媒介法的简称,应该是指单纯规范传播媒介的法,如报纸法、广播电视法等。传播法包含了传媒法,除了传媒法还有别的内容。如公民表达自由、知情权等,都是传播法基本概念,有关行为有的同传媒有关,有的同传媒没有关系。在表达自由、知情权等问题上说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间并不必定要有传播媒介。

当然,大众传播活动与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的一个主要不同,就是要凭借媒介进行,所以通常把传播法同传媒法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特别是在孤立地说一个名词时,说传播法还是传媒法,几乎没有区别。英文communication law or media law的著作,涵盖内容并无不同。但是一旦遇到要系统说明大众传播和传媒的关系时,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我们说大众传播法规范大众传播活动和大众传播媒介的行为,而不宜说大众传媒法规范大众传播活动和大众传播媒介的行为,因为传媒包含不了传播。

把传播法称为传媒法,还蕴藏着忽略公民权利应该是传播法的核心的可能。我们有关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的法律文件,大都是不涉及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只有《出版管理条例》是唯一涉及出版自由的,但是它把出版物和出版机构排除在出版自由之外),因为它只规范这些媒介的行为。我们有些新闻法、传媒法的学术著作回避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这还可以;但是如果写传播法学术著作,那就非涉及表达自由问题不可,因为人是传播的主体。

我们还是可以传播法、传媒法混着说,不在名称,而在实质。只是要记住,这是保障人权的法,而不是管制工具的法。工具是人的产物,如果工具反过来排斥人,那就可以用一个近来用得有点多然而全都没有用对的词--异化。

http://www.sohoxiaobao.com/chinese/bbs/blog_view.php?id=763250

 

One Response to “应当称“传播法”还是“传媒法”?”

  1. 魏老师您好:
    李老师也给我们留了区分“传播法”、“传媒法”及相关概念的区别的作业,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后发现,这些概念的定义和外延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只是从字面上理解觉得称为“大众传播法”更好,主要是从主体和大众传播与其他的传播形态(人际、组织)的区别来考虑的。您的论述让我豁然开朗,谢谢!!
    博主 对 xiujuanwang 的回复: 2007-10-07 04:23:34
    有机会的话,你可以去看看王若水的为人道主义辩护,这样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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