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馅包子假新闻该当何罪

纸馅包子假新闻露馅后,理所当然受到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同声谴责。另据报道,编造这个假新闻节目的行为人已被刑事拘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就是说,他们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

 昨日收到老友李教授来信说:纸馅包子新闻的编造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报道没有披露他是否还有别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这就很值得注意。因为以前性质和恶劣程度大体相同的假新闻,如甲醛啤酒、女研究生被绑架等等,编造者受到的都是行政或民事处分,而非刑事处分。我对新闻法纯然是外行,无力置喙,盼以后能看到您就此发表的文章。

我在此回答老李,这也是这几天来我和我的另一些朋友都感兴趣的问题。我国实行罪刑法定主义, 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中类推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里没有虚假新闻罪,这些都已经是业内外人们都知道的常识。那么编造纸馅包子新闻的行为究竟触犯了《刑法》哪一条规定、犯了什么罪呢?

 有的朋友说:造谣惑众罪。《刑法》也没有造谣惑众这样的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是这是行政处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刑罚。

 有的朋友说: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六章的标题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的标题是“扰乱公共秩序罪”,但是标题不是罪名,业界称为“类罪名”,而“类罪名”是不能据以定罪处罚的。在这第六章或者第一节内,没有找到一条具体罪名可以同编造纸馅包子新闻的行为对得上号。

 还有朋友说:比较接近的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这个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特征之一是“他人”,就是说,一定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经营者、制造者、服务者的,即所谓特定指向。编造纸馅包子新闻,可能损害了北京市的商业信誉,甚至损害了我们国家的商业形象,但是假新闻没有具体指这是哪一家商铺、店家,所以也不能适用这条罪名。

有的朋友就想到了2001年《刑法》第三修正案新立的一条罪名:“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纸馅包子,弄得人人害怕,不敢去买包子来吃,害怕不就是恐怖吗?我们且看这条规定的原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见“恐怖信息”是有具体范围的,就是“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后面的“等”字,是指同以上威胁相等程度的恐怖信息,“纸馅包子威胁”与之相差未免太远。而新增恐怖信息的范围,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推广延伸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才把编造、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列入其内。

又有朋友想到一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概他看到“其他”两字富有弹性,可以把编造纸馅包子新闻这样的行为包括进去。我告诉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查条文,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的行为,如果真的是制作纸馅包子,吃死了人,还可以套得上,现在是编造这条假新闻,它能危害什么生命健康或财产呢?

有的朋友说,你说这不行,那不行,说明我国法制不完善,干脆另立一条法律得啦。这个建议很符合如今遇见一个什么难以解决的问题就说要立一个什么法的思维定势,也许会得到很多附议和赞同。不过我要说,法治的一条基本精神是法不溯及以往。就算明天人大常委会开会通过刑法第七修正案规定虚假新闻罪,或者今天高法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把编造纸馅包子一类的有害食品信息列为恐怖信息,那也只能制裁此后发生的有关行为,而不能适用半个月以前发生的行为。

套用老李的话,我对刑法也不是内行,凭我这一点点刑法知识,只能向他交这样一份答案。我们还是等真正的刑法专家或执法部门是怎么说的吧。

 

3 Responses to “纸馅包子假新闻该当何罪”

  1. 魏老师:
    您好!我是学新闻学的一名学生,今年上大一.暑假有一篇学年论文,题目是<新闻传播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研究>,我很想找到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案例,但是一直找不到。您能帮帮我吗?如果我这样的做法很冒昧的话,请您见谅。我真的需要您的帮助。
    您博客上有一篇谈到刘勇的案例好像比较接近我的选题,但是我对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一点也不清楚。
    博主 对 jiangluyang 的回复: 2007-07-30 13:54:12
    刘涌的资料并不难找,键入姓名去搜索就行了。这可以写一篇文章。

  2. 本来是去了魏武挥同学的BLOG,因为要申请浸会的MA,可惜那边不能留言,只好来打扰老师您了~~~
    关于申请学校的若干问题,我不知道你们能否在百忙之中帮忙解答~~
    我的MSN是hanseybaby5777@hotmail.com

  3. 判决已经出来了,果然用了魏老师文中阐述的最接近的"商品信誉罪",判决如下" 制造“纸箱馅包子”新闻的北京电视台临时人员訾北佳,12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北京市
    第二中级法院最终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对訾北佳作出上述判决。(8月13日《新京报》)
    ",法律又一次迷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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