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的温差
赴港教学有年,内地许多事情不知道,传媒界内的朋友也越来越少(退休或转行),休假回来颇有陌生之叹。前几天从网上看到一篇文字,不知是不是我落伍时代,少见多怪。
作者看口气是一位老记,写的是对一次类似展销会的商业活动的不满,其中提到:
本次想重点提及的:本次大部分厂商对待媒体的态度出奇一致的冷淡。作为一种不成文的行规,媒体记者出席发布会、联访以及专访都会收到稿费以及或多或少的礼品。可在本届展会上,不仅稿费欠奉,连礼品有时候都被完全忽略不计了,换来的是一个甜美的微笑和一声“再见”。
在列举了某老板、某公司(名字倒不陌生)如何如何“抠门”之后,作者发出了“团结就是力量”的庄严号召:“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稿费(和好礼物)而斗争!”
他说的稿费,当然不是报纸期刊等录用文稿之后支付的报酬,记者给本单位写新闻不存在稿费问题,而是厂商给记者们发的“红包”。这对我倒并不陌生,以前我在内地“做媒”时叫做“有偿新闻”,那是不好拿的,当然拿的也有,只能偷偷地。
为什么呢?不只是一些敬业的记者觉得这样拿被报道对象的钱有违职业道德,不光彩,而且是有禁令的,被发现是要受处分的。
禁令在哪里?多着呢,扳扳指头就有: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宣部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全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提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重违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记协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有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最近的一次,是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记者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以及其他。
现在可好,从个别现象变成了“不成文的行规”,从偷偷拿变成公开要,从拿多少算多少变成嫌少争多,禁令说,“不得索取”,他那里号召,团结起来满腔热血去斗争!
制订这些禁令的领导们,你们想过没有,为什么禁令要发了一次再一次,为什么你们开列的这些“严禁”、“不得”、“一律”,一些人可以熟视无睹,甚至公然对着干,为什么你们的条文和实际生活的温差这么大,你们的权威性安在?
还有一个温差:香港记者没有政府发的记者证,香港记者的行业规范也没有禁止有偿新闻这样的说法,他们甚至不知道有偿新闻是什么意思,那里怎么从来不发生向报道对象要钱这样的事情呢?
学生对此种现象也很困惑,难道真的是两地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相差太大么?可是我们的很多新闻记者也是名校毕业啊,那又是为什么呢?难道真的是对此种丑恶现象惩罚的力度不够?不知道港府对记者有何种惩罚制度么?盼望老师解答!
拿红包和给钱发软文的现象在国内的IT媒体里是最严重的。
Icy先生,
谢谢你多次光临并且常有指教。我猜不出你是谁,我起先猜是马少华,现在看也不像。
香港不存在内地的“有偿新闻”现象,并不是香港记者不要钱,而是因为香港发新闻根本没有法子换钱,或者说,像这样子的“新闻”在香港根本不可能发出来。
魏老师,您真的太客气了,学生诚恐.一直关注您的文章,不过总是没有勇气留言,看到您的回复,真的非常兴奋,希望以后还可以得到您更多的指导.有个小问题想问您,我国新闻从业人员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约束,香港的新闻从业人员有没有类似的呢?香港传媒行业的"准入"又有哪些硬性的规定呢?感谢老师的解答.补充一下:您直接称呼我icy同学就可以了,呵呵,我是女同学,再次感谢魏老师!
icy同学,
香港新闻行业有公约性的规章, 香港历史最久的记者组织是香港记者协会,有一个规章。2000年,香港四个记者组织联合制定了一个公约。但是这些都没有强制力。
各新闻单位内部子牙要有一些规矩,但是都不是新闻业务一类,都是单位的员工守则之类。只有香港电台有一个节目标准,对从业人员有约束力。
香港实行新闻自由,没有什么准入的说法,你想办报刊,到香港政府去申请一个号就行,当然得有钱。创办电台电视台复杂点,要申请许可证,因为无限频道是公共资源,由政府管理。
非常感谢老师的回答,我会自己在找些相关的资料进行更深入地了解,谢谢魏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