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十一条还管用吗?

又一起诽谤案:海南儋州有李、刘两教师在网上发帖子,以唱山歌的形式对市政府迁校表示反对意见,被认为诽谤政府领导而被警察带走。

一下子在我脑子出现了一系列诽谤案:山西稷山县薛志敏等三公务员诽谤县委书记案,安徽五和县两中学教师诽谤县领导案,重庆彭水县秦中飞诽谤县委书记案,还有吗?

这些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出现的诽谤领导案,以极大的尖锐性提出:我们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还管用吗?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没有见到别的国家的宪法有这样的规定,一般都认为言论自由就包括了批评政府和官员的自由,无需另作规定。我们1982年宪法写上这条人所未有、前所未有的规定,是总结了历史上血的教训提出来的。曾经有个时候,批评领导就被认为是反党、反革命,后来又发展成“恶攻罪”,张志新,遇罗克,王申酉,酿就了多少冤案,及至拨乱反正,痛定思痛,才决定写上这条条文。

老百姓就是老百姓。老百姓没有纪委、监察局调查的权力,没有律师、法官字斟句酌的功夫和水平,政府和官员在上,老百姓在下,老百姓批评政府和官员,要条条真实,句句正确,字字恰到好处,那是不可能的,老百姓要发牢骚、讲粗话、骂老娘,要老百姓的批评都写得象没有一点火气的字正腔圆的调查报告方许发表,否则就是诽谤,那就是取消了老百姓的批评权。

过去毛泽东他老人家常讲一句古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是很好的古训,只是他老人家没有认真去做,留下了很多遗憾。

这几句对仗工整、声调铿锵的古训,当然不是老百姓想得出来的,而是统治者里头的人想出来的。就是说,放手让老百姓批评政府和官员,归根到底是对政府和官员有利的。如果有人还想不透这个道理,那么就请看看《国语》里厉王弭谤的故事吧。

3 Responses to “宪法第四十一条还管用吗?”

  1. 魏老师,我看不止宪法41条,中国有太多的法律都得不到执行,同时还有更多的法律被滥用,前一阵子的纸包子案件触犯并不存在的“刑法”罪名,我看了您的文章,也是很有感触的。

  2. 现在我们哪还有法啊

  3. 我们现在最重要的不仅是完善立法,而且是如何严格执法与坚守法律,这不仅是对普通民众,更是对拥有太大权力的政府和相关机关而言(这里指的机关所涉是指广义上政府以外的拥有特权的机关)。其途径就是让人民起来监督,不仅要真正还他们以知情权,还要真正维护他们的监督权和参与权。这两者看似悖论,实则相辅相成。只有真正找到能让人民依法公开自由监督党和政府之路,我们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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