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剧失禁

最近吃完晚饭偶然看到荧屏上正在播出描写公安人员缉毒的电视剧,片名叫《生死英雄》,情节紧张,扣人心弦,可惜第二天没法再看。忽然想起3年前有一条禁令,说是在夜间11点钟以前的黄金时段所有电视台的所有电视频道不得播出“涉案剧”,那么这公安缉毒不是案件吗?现在不正是黄金时段吗?一打听,近来一些主流电视频道播出缉毒、缉凶这一类题材的电视剧还不是个别的。那么这条禁令是否宣布解除或撤销了呢?也没有。那么这些电视台是不是因为犯禁要受到处罚呢?它们不是一直在连续播放而且有的已经播完也安然无事吗?

所以我用“失禁”这个词作题目,希望读者不要产生形而下的联想。意思是说,虽然没有宣布解禁,但是这条禁令已经自动失效了。

我想这是很自然的。

首先是这个概念不科学。涉案的案,即指案件,那就是刑、民、经、行,以及公安、检察、监察、纪检查处的案件,甚至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各家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都应包括在内。表现这些题材的作品,可能会有表现暴力、凶杀、血腥、色情的镜头,但是更多的是歌颂我们时代的英雄,表现正义必定战胜邪恶的规律,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在我们国家,如果要说涉案剧,其正面作用大于负面,这是可以肯定的。现在来一个一刀切,不分青红皂白,玉石俱焚,这合理吗?

其次是这种措施不合法。我国实行电视剧审查许可制度,凡是可以上频道播放的,一定是有许可证的,既然政府许可了,现在政府又出来限制,岂不自打嘴巴。回想禁令发布之日,各家电视台纷纷改变节目安排,其中损失至今没人统计过,主管部门也从未过问。行政许可不得随便撤销,这叫信赖保护原则,不知主管者是否听说过?

第三是这种做法不合理。电视剧是文艺作品,文艺作品的评判,不是由政府简单一个命令就可以解决的。毛主席早就说过:“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对于科学上、艺术上的是非,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提倡自由讨论,不要轻率地作结论。”最近读田钟洛先生的回忆录(关于这部书的风波,也是媒介管理史上的一个趣闻,以后再来评说),说道当年胡乔木、周扬、夏衍等主管文化的前辈领导,他们嘴上是不是老是挂着“严禁”、“不得”、“一律”这样的术语呢?没有。今天的文化主管者真该好好学习毛主席的论断和胡乔木等前辈的管理方法,力求有所改进。

现在这条禁令还是挂在主管部门的网页上,横看竖看总觉得有些滑稽(这是我内心感觉,并非有什么不恭)。在禁令公布之初,主管部门曾经接连查处了一些违规的电视台(从网上可以看到的有南京、沈阳、合肥、重庆、江西等电视台先后受到了通报批评的处分),现在主管部门不会没有见到涉案剧“失禁”现象,但是未予过问,这应该是可以赞许的经过反思的进步。这再次证明,任何法律、法令只能保护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而不可能超越现实创造某种社会关系,即使制定出来了,也是行不通的。

不过,这样是不是会被人认为,今天那些措词严厉、态度坚决的禁令过了若干时间也会出现同样的前景呢?

4 Responses to “涉案剧失禁”

  1. 老师,我和您一样,看到这样的禁令有滑稽的感觉,07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很多禁令,也写过相关的论文,但是可能有些敏感的词语,导致文章没有发表,很是可惜……

  2. 你是西北的?
    你的文章纸媒体登不出来,就贴出来好了。愿意贴到我这里来吗?
    我现在登纸媒体甚少,就贴贴,不是一样大家看。不过你们要考核,要评职称,所以还是要重视纸媒体。

  3. 我研究生呢,快毕业了,不需要评职称的,很愿意贴到这里来,谢谢您的邀请!
    博主 对 ruirui 的回复: 2008-09-09 08:47:22
    你可以发到:weiyzh@gmail.com

  4. 老师,论文发您邮箱里了,中秋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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