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泽池痛斥网瘾训练营
连日来,许多官方媒体纷纷揭露所谓戒网瘾训练营内部骇人听闻的事实,以下是部分网址: Read more…
连日来,许多官方媒体纷纷揭露所谓戒网瘾训练营内部骇人听闻的事实,以下是部分网址: Read more…
昨晚饭后看电视,上海电视台正在播放6月份发生在浙江嵊州抢劫并杀死一家三口的案件,《歧路回春》,作案嫌犯都在18岁以下,自然是很有意义的议题:未成年人为什么犯罪?如何教育未成年人?节目里让三个嫌犯都现身说法,这在香港电视里是看不到的,记者根本别想走近在押的嫌犯。不过节目还是把他们的面容雾化了,而姓名则一一标出。 Read more…
此案法理自是无懈可击,在中国,新闻记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新闻采访报道是公务活动,不在编、临时工都一样,有许多先例可援,实无争论必要。
所可玩味者,案件三方所获所弃也。 Read more…
日月如梭,贾安坤兄离开我们已经半年多了。说来沉痛:今年1月10日我在上海与他通电话约定春节见面,声音还在耳边回响,讵料10来天后他竟撒手人间,这个电话遂成永诀。贾夫人叶梅珍老师倡议为他出一本纪念集,这也是朋友们共同的愿望。贾兄一生交游宽广,阅历丰富,朋友们会从各个方面表达对他的哀思。我在学言学,说一说我国早期媒介法研究中他的情况。虽然在他一生经历和业绩中,这是个很小的局部,但是从中也闪烁着他的人生光辉。 Read more…
近日,笔者一位稍具工作经验的同事好意教授一位刚毕业的新同事一些写作技巧,那位新同事不但没有留心聆听,反而不断非理性吵闹式的驳斥。问新同事反驳的论据,新同事只声言自己有「言论自由」,所以能够反驳。笔者同事眼见新同事「不领情」,同时亦维护新同事这「言论自由」,所以亦不欲多言。刚巧香港发生了几所有关言论自由的事件。 Read more…
今天(7月31日)上海《新闻晨报》头版以几乎将近版面四分之一(不含报头)的地位刊登了昨天上海特大暴雨中一位男子穿越斑马线时不慎滑倒的照片。记者能够抓拍到这样的镜头实属难得。我也理解编辑突出处理这张照片的心情。 Read more…
6月27日上海闵行区发生“莲花河畔景苑”13层在建楼房整体倒覆事故,全市震动。市委、市府极为重视,迅即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和组织调查,不到一周即查明原因予以公布。今天(7月29日)市府又公布处理情况:除对开发商、总包方等处以最高罚款外,闵行区副区长受行政警告,梅陇镇党委书记被停职,开发商梅都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张志琴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Read more…
据《瞭望》周刊今年第29期报道,河南南阳有位叫王清的市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本市181个政府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申请,但是只有18个部门按时给予了答复,而且绝大部分是“无效”回复。有一份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的回复称: Read more…
魏永征记:前文讨论了保密法和信息公开问题,此文可供参考。
6月16日,备受媒体和广大网民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终于谢幕:湖北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并当庭释放。判决的结果基本符合公众的期待,司法程序就此完结。 Read more…
1988年《保密法》实施不到10年,就发现现行保密制度同改革开放的现实状况存在着严重矛盾,1996年提出修改,到如今公布修订草案,已逾12年。在此期间,中国信息制度有一件大事,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自本世纪初开题历时6年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施行。而在此一年以后公开征求意见的这篇“修订草案”,竟然似乎并未理会这部行政法规的存在,这是它招致舆论惊讶和不满的主要原因。 Read more…
《保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法一方面要授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规定权力的边界、权力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滥用权力的责任。这些年来,我国制定的若干行政法基本遵循了这样的方向。但是这篇“修订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相反可以看到寻求行政部门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Read m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人响应国家号召,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发表一点愚见、陋见,甚至可能是偏见。非敢妄言耸听,唯期千虑一得。文中对于现行的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对于现今征集意见的《保密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
全民保密,就是把全体公民一律列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主体(当然也是责任主体)。这就是《保密法》第三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民与国家机关、政党等成为平起平坐的保密义务主体。“修订草案”沿用这个条文,说明全民保密的体制将会继续延续下去。 Read more…
有友人来信,“毒毛巾”案件的原告方就此案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受理进行立案审查。此案案情见: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56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26d3c50100dr2y.html
友人问我此案前景如何,答复如下:
6月27日,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举行了题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专题讲座,以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我们知道,这部法律草案自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已经跨越了三届人大、九个年头,足见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法的重视。
今年年初,这部法律草案还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过意见,其中涉及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即人格尊严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有这样的规定:“故意损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24条)
魏永征记:6月24日,我收到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的电邮,要求就绿坝问题进行访谈,并提出10个问题(从略)。我同意了。访谈于25日上午9点通过电话举行,并且在27日发表。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见报时删节了一切绿提到坝的内容,同时加上了记者似乎在作“正面引导”的问话,而这些话在访谈时都是没有的。以下是我恢复原貌的内容,并且略作修改补充(用斜体字标出)。
记者:魏老师早上好,就从我昨天电邮中所提的问题谈起吧。
魏:小陈先生早上好。我想先提一下昨天网上的一条与绿坝有关的消息:6月12日,北京律师刘晓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绿坝-花季护航”软件采购等相关政府信息。6月24日,财政部对刘晓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称该部并未参与“绿坝”软件的采购活动,工信部是绿坝唯一的采购者。这同工信部“通知”里说工信部、文明办和财政部联合采购绿坝的说法不符。两个国家部门在打架,是罕见的。
记者:我也已经看到了。
魏:回到“绿坝”事件,我觉得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对不对,一个是行不行。
我告诉朋友:陈力丹最近在香港出版了一本新书。朋友的第一反应是:是一本讨论“新闻自由”、新闻改革之类“敏感”问题的书吗?我说:“不,书名《贞操带》。”朋友十分惊奇:陈力丹对此也有兴趣?也写得出书来?我对朋友说:其实陈力丹在10年前就已经在一些刊物上发表关于贞操带的介绍和论说文章,不过用的是笔名。同时,也许是由于他在新闻传播学领域的成果实在太多,人们反而忽略了他在其他方面的涉猎和创造,例如地理和地图(这有家学渊源)、名胜考察,还有就是贞操带。
陈力丹对于性文化可以说情有独钟,他对一些中外著名的性文学作品相当熟悉,往往会有一些独到的评论。他非常熟悉各种性用具和性玩具,我同他一起到外地,看见“性保健”商店总会进去观看一番,对其中一些或是别致或是平庸的商品,他会滔滔不绝地说出一番见解。
他对于贞操带的关注和研究已有十年历史,最早关于贞操带的文章发表于上世纪末。同时全面搜集和积累有关贞操带的资料,全书初稿成于2003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此书难以在中国大陆出版。一年后,联系上现在的这位香港书商,已经基本谈妥,又遇上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周折,搁置经年,直到去年方才定稿付梓。但也正因为这样,作者可以从容地修改、补充,全书从初稿的6章10余万字扩充到如今的7章20余万字,使用资料也截至2008年。应该是中国(含港澳台)第一本全面介绍和论述贞操带这种性文化和社会现象的专著。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