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晚报:记者可以“客串”警察吗?

新闻晚报看了左边报纸这个标题,想起10年前写过的一篇文章:《记者不是警察》,是说记者不要越位去从事像警察侦查那样的事务,引了法国“新闻记者规范”的条文“不要把自己混同为一个警察”来支持。那么记者客串警察可不可以呢?第一反应,自然更不可以。《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警察的服装、标志、器械和证件,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没有规定记者可以例外。

再细看报道,发觉情况并非如此。这是记者得到警方许可,参加警察的便服暗访,记者与侦查员搭档,“扮”成普通老百姓逛街,去查访假冒名牌。没有穿警服、佩警志,所以说不上违反《人民警察法》。

那么有没有涉及假冒欺骗呢?警察以老百姓面貌出现执法,是“假扮”。记者本来就是老百姓,连“扮”也说不上。又没有向别人宣示我是警察,也不涉及假冒。

那看来是可以的啰?

不过,记者参与警察执法,这在香港是不可想象的。警察是公务员,记者只是某一家媒体公司的雇员,怎么可以参与政府执法行动呢?如果记者参加,报道出来,查案就没法进行了。如果上了公堂,被告人可以说警方侦查不合法,证据不可采纳,警方就有败诉的可能。

在美国,有记者参与警察执法的个案,不过后来执法相对人发现了,诉至法庭,说警察进入我的住宅合法,记者凭什么?法官判决记者没有警察的特权,是非法入侵。警察带了非警察入侵,也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就没有这么多计较了。警察带着记者执法的事,并不少见,警察是公务员,记者是党的宣传工作者,都有国家干部的身份,只是岗位分工不同,工作需要,双方合作,有何不可?

这为在我国,记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记者工作属于公务行为(但不属国家机关依法管理行为),又提供了一个佐证。

不过问题来了:警察客串记者,可以不可以呢?不是说,没有记者证,“一律”不得从事采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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