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叔效:名笔、名嘴和名主持/言论自由在香港

   近日,笔者一位稍具工作经验的同事好意教授一位刚毕业的新同事一些写作技巧,那位新同事不但没有留心聆听,反而不断非理性吵闹式的驳斥。问新同事反驳的论据,新同事只声言自己有「言论自由」,所以能够反驳。笔者同事眼见新同事「不领情」,同时亦维护新同事这「言论自由」,所以亦不欲多言。刚巧香港发生了几所有关言论自由的事件。

  1 三月底,名嘴陶杰于Hong Kong Magazine杂志,就菲律宾宣称拥有南沙群岛主权一事发表题为「The War At Home」 的评论文章,当中称菲律宾为「仆人国家」(Nation of Servants)1,因为在香港共有逾十三万菲律宾佣工,并称「作为仆人国家,不能对主人还击」。还向自己的菲律宾佣工表示,若想明年加工资,必须告诉其菲国同胞,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

  陶杰的文章本是一篇爱国文章,但却引起在港的菲律宾人及菲国政府强烈不满。虽然陶杰及Hong Kong Magazine已为文章道歉,但仍难以平息事件。菲律宾更将陶杰列入黑名单,禁止他进入菲国国境。香港菲律宾团体更发起示威游行,估计逾六千人参与。

  同一时间,香港立法会正辩论零九至一零年度的财政预算案。社民连的立法会议员在会上发言期间,为了表达对预算案及政府施政的不满,竟然说粗言秽语,更引经句典辩称那些不是脏话。其后,立法会主席裁定其中某些言词属于「非议会用语」,他们便改以国语发言,并特别使用一些谐音似粤语粗言的国语及英语字词,实行消极抵抗,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他们的策略成功,令他们可以继续在会议发言,然而他们却不能欺骗眼睛雪亮的广大群众。根据近日的民意调查,他们的民望急跌。

  早前,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向香港商业电台发出劝喻,事缘该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在一月及二月其中数日节目中,接获124宗投诉。「主要投诉内容包括,节目主持人向1名政府人员任意和过分使用粗俗、粗鄙及具有辱骂成分的语言,其言论使人惊恐、具恐吓成分和令人不安,主持人不负责任地使用及滥用公众大气电波,以及节目对社会、儿童及青少年有不良影响。」2 广播事务管理局认为:「主持人在言论中凸显有关人员的姓名,并作出个人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并非纯粹表达对有关事件的意见。」3 故对其作出劝喻。

  言论自由,是一种天赋的人权,更是佷多自由之本,属于「第一代」人权4 。故此,一般当代国家在宪法或宪制性文件皆有条文保障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及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便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很多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欧洲人权公约》亦有类似条文。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而不授干涉的自由。现今社会的言论自由更广而充之,更包括出版、示威及集会等自由,亦即是「表达自由」5。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界限的。洛克认为:「如果把自由理解为不受任何限制的为所欲为,那就无自由可言,因为每个人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必定会互相争斗,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会有自由呢?」 6概括而言,当每个人的自由无限扩张,势必侵犯他人应有的权利,阻碍他人享有其应有之自由。结果,便是强者控制一切,其他人并没有自由。故此有「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 之说。7

  《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例出行使言论自由时应有所限制,这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并以此为限: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声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亦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现今社会当中,当言论自由无限扩大,最容易与国家及社会的利益起冲突,如泄露国家机密、传播淫秽物品、危害司法公正等;同时亦会与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起冲突。言论自由既受法律保障,亦受法律约束。当这一些言论触犯法例,或侵犯他人应有的权利时,发言人便可能被检控,或遭到民事索偿。

  那是否意味着,只要不触犯法例,便能为所欲为,毫无顾忌,喜欢说甚么便甚么?

  上述三个例子,发言人的言论并不像有触犯法例,最少至现在,他们仍未因相关的言论被刑事起诉或遭民事索偿。然而,他们的言论却引起社会反响。法律是裁定行为对错的底线。没有犯法,不等如某种行为是道德可为的。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就自由有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甚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9亦即说,如果某一行为对他人有害,如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虽不致因诽谤而被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社会大众仍可以以合适合法的方式,惩罚发言人。

  故此,即使可以避得过法律的制裁,也逃不过社会的制裁,甚至是良心的制裁。毕竟,社会除了有法律,还有一套道德标准,市民大众亦有理性判断是非。社会大众亦有「言论自由」表达他们的道德价值观,判断是非对错,反对他们觉得不妥当的言论。上述这三个事例,相关的言论皆是在直接或间接透过大众传播媒介发表或传播,故此,必然对公众及社会造成影响,故需对社会负责,并为社会监察。结果,这三个事件亦真的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回响。

  当然,这些人亦可以说,正正是上述类似的言论,引起社会反响,促进讨论,从而达至「真理越辩越明」。以自由言论,提出对某事的意见,引发公众讨论,以达到社会共识,这做法当然可取,更是当今民主社会常态。然而,相关的言论,必须是针对事件本身而作出的意见,可以反驳别人的观点,而不能作人身攻击。例如,陶杰的文章,本身是抨击菲律宾宣称南沙群岛部份岛屿的主权,然而称菲律宾为「仆人国家」便明显是针对菲律宾国及菲律宾人本身,有「对人不对事」及贬低他人人格尊严之嫌。另外,在讨论时加入粗言秽语,对讨论事项本身无关亦无益,更有违理性讨论原则。

  现今社会的言论自由,建基于人类的天然理性。故此,若所作的言论,并不理性,或有违人类理性,那是否仍然能以「言论自由」为非理性的言论提供理据?亦即是说,人是否有「言论自由」发表有违人类理性的说话?这是值得深思的。

  事实上,无限度的「言论自由」,说穿了,更是剥夺别人权利的无制衡的权力,更是一种霸权。只不过由于「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10 ,而令人类往往只顾超越应有之自由,而追求「权力」,堂而皇之借用「言论自由」为借口,并将此自由无限扩张,以此言论霸权剥削他人应有的权利与自由,对别人的权利或天赋人权置之不顾。

  另外,某些言论虽然遭人理性驳斥,但可能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如伤害了菲律宾人民感情,或甚至引起民族仇恨;粗言秽语令人反感,若出之于市民代表的议员口中,更有教坏儿童之嫌。若这些言论于一些不理性或不发达的社会中发表,所引致的反响,可能是更加不理性的响应,引发骂战;甚至是激烈行动,造成伤亡。

  值得一提的是,陶杰虽然道歉,但引发起六千人的示威及被拒进入菲国国境;在议会上说粗话的议员们在近日民调中民望急跌。作为民选议员,民望急跌对他们的政治生涯来说,可说是致命的。故此,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结果可以是「损人不利已」。这亦是社会大众对一些以言论破坏社会利益人士所施行的惩罚。故此,「言论自由」既受法律所限制,在社会道德层面上,亦不是绝对的。

  话说回来,翻开鲁索的《社会契约论》,其中记载:「当孩子长大,有了自我照顾的能力,其依赖父母照顾的自然需要便消除,父母照顾他们的天性责任亦已完成,父母与子女便从此独立。父母子女若想继续一起生活,这是他们的选择以继续连结在一起,这个家庭是由彼此协议所组成。」 11这亦是现今国家社会形成的雏型。这亦间接解释了,为何我们的自由在社会据契约下是有限制的。
 
  笔者那位稍具工作经验的同事与新同事,当然没有像父母子女般的教授与被教授的自然关系。由于他们亦不存在利益报酬的聘任关系,故此若要这种教授与被教授关系存在,他们彼此间便需要达成有形或无形协议,可能涉及一些权利或自由的暂时放弃。当然若任何一方不愿放弃,使协议不能达成,这种关系便不能维系。故此,当新同事宣称有「言论自由」作出非理性的驳斥的同时,笔者同事亦有不向对方发表言论的「言论自由」,亦有不向对方传授知识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今社会最为重要的,亦是可贵的,但必需认真理解言论自由的内涵,并与他人的基本人权结合作考虑,珍而妥善用之,不要令「言论自由」流于最初层次的符号式的口号。

注释:
  1 全文请参看:http://hk02.hkreporter.com/talks/archiver/tid-750622.html
  2http://news.gov.hk/tc/category/businessandfinance/
090330/html/090330tc03002.htm
  3 同上
  4http://www.ncsi.gov.tw/NcsiWebFileDocuments/
da22f64f7eaee42d407e4c4a7d27976d.pdf
  5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页42
  6 徐爱国、王振东主篇,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页176
  7 霍布豪斯着,朱曾汶译,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页9
  8 曼弗雷德。诺瓦克着,毕小青等译,民权公约评注 联合国《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联书店,页333
  9 约翰。密尔着,许宝骙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页112
  10 约翰。密尔着,许宝骙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页125
  11 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Penguin Books, P.2-3

2 Responses to “范叔效:名笔、名嘴和名主持/言论自由在香港”

  1. 刚在《青年记者》2009年7月上期,已拜读了范叔效兄这篇文章。开阔了视野,受益良多。谢谢。

  2. 文章和注释中,有些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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