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罪案随想

此案法理自是无懈可击,在中国,新闻记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新闻采访报道是公务活动,不在编、临时工都一样,有许多先例可援,实无争论必要。
所可玩味者,案件三方所获所弃也。
检方君子不为已甚,检出三万七千元,唯求有罪判决。那辆丰田志锐,若能攻下,十年大牢可获,现避免纠缠,取得主动。
审方恪守消极主义,你提多少,我按多少下判,施以虚刑,足可向社会交代,且显宽厚。
辩方以认罪、不上诉换得自由,绝不节外生枝,三年五载,又是一条好女。
此案如何折冲权衡,或有高人指点,则非我所知。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112.html

One Response to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罪案随想”

  1. 就如同记者不是自由职业者一样,我们的司法也不拥有法理意义上的独立。大家都在体制内生存。所以,权力的“折冲权衡”就难免了。这就是中国当下的国情。
    尽管如此,毕竟有一个巨量的公众,在担当监督者的角色。借助互联网,公众的监督力量还在不断显现不断放大。所以,实质也好,还是形式也罢,总得符合或者接近正义的要求。
    这或许就是现有体制内所取得的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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