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上海电视新闻节目里未成年嫌犯是化名吗?
昨晚饭后看电视,上海电视台正在播放6月份发生在浙江嵊州抢劫并杀死一家三口的案件,《歧路回春》,作案嫌犯都在18岁以下,自然是很有意义的议题:未成年人为什么犯罪?如何教育未成年人?节目里让三个嫌犯都现身说法,这在香港电视里是看不到的,记者根本别想走近在押的嫌犯。不过节目还是把他们的面容雾化了,而姓名则一一标出。
我觉得这已经是一个进步。以前我在香港课堂上播放央视一个法制节目,也是记者入监采访在押嫌犯,举名道姓,面容既没有打格也没有雾化,我请学生发表意见,第一个就指出:这里有一个嫌犯只有17岁!
但昨晚一起看电视的一位香港传播学硕士说:这里标出的肯定是化名。
我说,你把我国媒体估计得太专业了,能够遮盖面容已经很不错了,姓名哪会有假?
他说,你等节目结束,一定会有一句话,节目里犯罪嫌疑人都是化名。
我说,不会有的。我们打个赌:我输了,明天××××的费用,我买单。
耐心看完节目,没有“化名”的声明。
上网一查,这三位未成年嫌犯的姓名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在破案的第一时间,当地的市委机关报就把三个未成年嫌犯的姓名、年龄和家乡等个人资料和盘托出了。电视节目再要化名,已经毫无意义了(见图)。
中港两地新闻报道的差异,是不是由于两地法律不同呢?非也。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1999年震惊全国的金华某中学生杀害母亲案,凶犯时年17岁,新华社报道此案时从一审到二审都把凶犯姓名、所在学校等如实披露。《新闻记者》载文严加批评,波澜不兴。新华社、央视都目中无法,你还要小小的地市级党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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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们会说,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人肉搜索这么厉害,媒体要为未成年嫌犯保密,保得住吗?
我说,问题不在于此,而是在于:媒体对法律是什么态度?是敬畏还是藐视?我们媒体在乎的,是领导(不必很大,比你高一头即可)的一条批示,上级(不必很高,只要主管就行)的一个电话,乃至既不是领导也不是主管但是却涉及钞票等利益的什么人的一句话,至于法律,阿拉勿读法律系,法律是管老百姓的,勿管阿拉,阿拉勿晓得!片子上头审过的,侬去问上头!
如果一个社会,都弥漫着视法律若无物的空气,那就很可怕。
为什么明知故犯的事情那么多呢?这同媒体有关吗?或者说,媒体的心态代表了一种什么文化呢?
不过我还是高兴的,今天可以不买单了。
这个传播学硕士,就是我了,呵呵
你去买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