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权力应该有合理制约/二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保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法一方面要授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规定权力的边界、权力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滥用权力的责任。这些年来,我国制定的若干行政法基本遵循了这样的方向。但是这篇“修订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相反可以看到寻求行政部门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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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保密的体制应当改变/一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人响应国家号召,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发表一点愚见、陋见,甚至可能是偏见。非敢妄言耸听,唯期千虑一得。文中对于现行的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对于现今征集意见的《保密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

全民保密,就是把全体公民一律列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主体(当然也是责任主体)。这就是《保密法》第三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民与国家机关、政党等成为平起平坐的保密义务主体。“修订草案”沿用这个条文,说明全民保密的体制将会继续延续下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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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央视毒毛巾侵权案件错判,此其时矣

有友人来信,“毒毛巾”案件的原告方就此案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受理进行立案审查。此案案情见: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56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26d3c50100dr2y.html

友人问我此案前景如何,答复如下:

6月27日,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举行了题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专题讲座,以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我们知道,这部法律草案自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已经跨越了三届人大、九个年头,足见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法的重视。

今年年初,这部法律草案还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过意见,其中涉及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即人格尊严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有这样的规定:“故意损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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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屏蔽软件答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问

魏永征记:6月24日,我收到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的电邮,要求就绿坝问题进行访谈,并提出10个问题(从略)。我同意了。访谈于25日上午9点通过电话举行,并且在27日发表。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见报时删节了一切绿提到坝的内容,同时加上了记者似乎在作“正面引导”的问话,而这些话在访谈时都是没有的。以下是我恢复原貌的内容,并且略作修改补充(用斜体字标出)。

记者:魏老师早上好,就从我昨天电邮中所提的问题谈起吧。

魏:小陈先生早上好。我想先提一下昨天网上的一条与绿坝有关的消息:6月12日,北京律师刘晓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绿坝-花季护航”软件采购等相关政府信息。6月24日,财政部对刘晓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称该部并未参与“绿坝”软件的采购活动,工信部是绿坝唯一的采购者。这同工信部“通知”里说工信部、文明办和财政部联合采购绿坝的说法不符。两个国家部门在打架,是罕见的。

记者:我也已经看到了。

魏:回到“绿坝”事件,我觉得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对不对,一个是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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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的港版新书《贞操带》

我告诉朋友:陈力丹最近在香港出版了一本新书。朋友的第一反应是:是一本讨论“新闻自由”、新闻改革之类“敏感”问题的书吗?我说:“不,书名《贞操带》。”朋友十分惊奇:陈力丹对此也有兴趣?也写得出书来?我对朋友说:其实陈力丹在10年前就已经在一些刊物上发表关于贞操带的介绍和论说文章,不过用的是笔名。同时,也许是由于他在新闻传播学领域的成果实在太多,人们反而忽略了他在其他方面的涉猎和创造,例如地理和地图(这有家学渊源)、名胜考察,还有就是贞操带。

e5b081e99da2-11-215x3001陈力丹对于性文化可以说情有独钟,他对一些中外著名的性文学作品相当熟悉,往往会有一些独到的评论。他非常熟悉各种性用具和性玩具,我同他一起到外地,看见“性保健”商店总会进去观看一番,对其中一些或是别致或是平庸的商品,他会滔滔不绝地说出一番见解。

他对于贞操带的关注和研究已有十年历史,最早关于贞操带的文章发表于上世纪末。同时全面搜集和积累有关贞操带的资料,全书初稿成于2003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此书难以在中国大陆出版。一年后,联系上现在的这位香港书商,已经基本谈妥,又遇上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周折,搁置经年,直到去年方才定稿付梓。但也正因为这样,作者可以从容地修改、补充,全书从初稿的6章10余万字扩充到如今的7章20余万字,使用资料也截至2008年。应该是中国(含港澳台)第一本全面介绍和论述贞操带这种性文化和社会现象的专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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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荣的演讲和我的补充

6月1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开了一个名为“媒体融合背景下的新闻传播教育发展趋势”讨论会,主要是中港两地的教授们就新闻教育进行对话,我是以香港教授的名义出席,其实从语言到思维还是十足的大陆人。主人是新的(据说是最年轻的新闻学院),但是与会者大都是老朋友、甚至老同学,可以无拘无束地交换一些意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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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强制”?Rseach the Green Dam

昨晚一批老朋友会面、吃饭,他们都是传媒领域的资深人士,按官阶言,大多属于部、局级吧。大家不约而同谈起这个“绿坝”,人人摇头。我说,这可能是一种生意经,软件开发商抢先把政府文件贴上自己网站,目的就是证明政府采购自己产品的合法性,还可以向更多方面扩展自己影响。这种利用政府名义促销和提升企业形象的效果比起一般广告来,可就大得多了,但是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老朋友纷纷不同意。有的说,商家可以说是营销,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就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了。有的说,还有人权问题哪,国家刚刚公布《人权行动计划》,他们就在那里唱反调!最后一位朋友说:我出门前看到网上消息,工信部声明并非强制使用,估计是在舆论压力下退却了。大家说,这还像话。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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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信

李研究员来信

老魏:

您好!工信部网站今日(6月9日)公布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工信部软[2009]226号),要求从7月1日起国内生产和进口的个人计算机一律须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是强制性的。看了相关材料,颇感困惑,有些想法,需就教于足下。

绿坝软件是河南和北京两家公司开发的,工信部文件称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从厂家产品功能介绍看(www.zzjinhui.com/cpjs_lb.html),则远远超过了这一目标,如阻断通过代理躲避屏蔽、防止卸载、存留上网记录、远程自动控制网址库等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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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网站案胜诉的联想

多处网上报道胡星斗教授由于个人网站被关闭而起诉互联网服务商北京新网公司获得胜诉,在我的有限的视野中,这是首例。有人说,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有人说,这只能是一个个别的例子。我没有找到判决书,不知道这个案件的诉由和判决主文,对案件本身尚难评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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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失实新闻有理”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最近采取果断措施,处分了几家刊登严重失实报道的报纸和责任人,发布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对于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介来说,就是“绝对命令”。但是为什么失实报道不能灭绝,而且有时还很猖獗呢?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业内存在着种种为失实新闻辩解、认为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调。要制止虚假失实新闻,就必须清除这些似是而非的谬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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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丁飞:我国的传媒为什么会误读国防白皮书

魏永征注:

下面这篇文章,已经刊于不久前出版的上海《新闻记者》2009年第4期。但是作者昨日将它贴上自己在某个知名门户网站的博客上,却被迅速、干净、彻底地删除了。本文领衔作者,是我国新闻传播学界人所皆知的、列于个位数的学者,我所敬佩的好友,他的文章,也会在网上遭此厄运,令人可恼。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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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封报事件:《出版管理条例》需要食“伟哥”

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只是一个计划,但是只要细细阅读,我们还是不难从中发现不少有意义的信息。例如,很多人一直在谈论的制定《新闻法》《媒介法》《舆论监督法》之类的诉求,在可以预期的未来,还是不会提上议事日程。就是有位领导人士不久前相当轻松地提到的《出版管理条例》提升为《出版法》几乎不成什么问题(他的这番讲话贴在右边评论中),在计划中还是只说“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就是说,《出版法》也还遥遥无期。不过说到“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那倒是眼下非做不可的了。自然,官方着眼的,乃是如何把眼前进行的出版体制改革纳入“条例”中去,这当然十分必要。而前两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却见到“条例”存在不容忽视的软档,也许正在考虑修订“条例”的官长、专家们尚未想到,需要提醒一下。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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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官员低价购房被揭发:网站需要“避风港”

昨天报载新华社消息:3月23日,“天涯论坛”出现一帖,题为《温州旧城领导内部购房贪污的猫腻解读》,这是一份温州市某部门以“内部购房”名义下的所谓“暂定价”向数十名领导干部销售住宅的表格,表上显示了所有购房人的姓名、职务、地段、楼盘、面积、房价单价和总价等。温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即核对,结果全部属实。4月8日,官方向记者表示将加快清查,严肃处理。

温州市政府这样重视网上舆情、及时果断处理网民举报,自然十分令人鼓舞。

但是我又想到另一个问题:这是不是会被认为涉及隐私和名誉?如果这张表格一贴出,其中某一位或者几位人士向网站提出异议,我买我的房子,干你何事?这是我的隐私,你们必须立即删除,否则……或者还有人提出,你这个帖子上的房价、面积等等完全不对,损害了我的名誉,你们必须立即删除,否则……那么网站怎么办?为了不致发生纠纷甚至官司,惹来麻烦,还是赶紧删掉算了。如果这样的话,还会有温州市政府后来的核实和查处吗?

那么究竟是不是涉及隐私和名誉呢?个人买房,可以算是私事,不应在网上披露,但是一批领导干部低价买房,内有猫腻,事关公共利益,自然不属隐私。至于是否涉及名誉,那是要调查的,现今政府调查属实,还有什么话说?但是,要一家网站在收到类似异议之后就作出判断,这现实吗?

现今网上涉及“侵权”的争议确实不少。大概是出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心态吧,有些人一味要求互联网服务商管制网上言论,如有侵权嫌疑,立即删除,否则就要把服务商告上法庭。甚至在《侵权责任法》草稿中,规定了互联网服务商在收到当事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通知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要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要是到以后真的成为法律,网上言论一旦发生异议,服务商就必须立即删除或屏蔽,大概不可能再有上述温州这样的事情了。

http://yzwei.blogbus.com/logs/35717474.html

互联网传播,这里主要是指网民自行上载的传播,与传统的大众传播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不考虑这种区别,在发生侵权争议或纠纷时,要互联网服务商对于网民自行上载的内容承担类似于传统媒体的责任,这是不妥的。这显然不利于广大网民充分表达意见、披露信息。

有关内容如果仅仅是嫌疑或争议,并未证实侵权,就要删除,这实际上是“宁可错删一千、不可放过一条”的“有罪推定”

其实,互联网服务商对于网上言论的责任问题,在我国互联网法制中早已不是空白地带。2000年《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上行政法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等,在确定网上内容及其后果由用户负责(即谁传输谁负责)的前提下,都规定服务商对于网上“明显属于”违法有害的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些法规中开列违法有害内容,既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也包括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可见,国家法规把服务商对于网上内容的归责原则是定位于“明显属于”这条底线上。这同有些人引述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颁布后,法庭对于服务商侵犯版权的责任采取“红旗标准”(red flag standard),在基本精神上是相同的。

那么什么是“明显属于”呢?这当然可以作进一步细化。我想应该是指按照社会通常的辨别标准,从有关内容本身就可以识别其违法有害的性质。有些从内容本身难以识别的,以及存在着明显争议的,就不应当要求服务商采取主动措施。即使后来证明内容侵权,也不应追溯服务商先前的责任。

这条底线,不应轻易移动。互联网服务商需要有合理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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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宿事件》:人的异化

我与太太到东京旅游,晚餐后漫步于五彩缤纷的银座歌舞伎町,看见几处“无料情报馆”的店招,我们嘟囔:“无料”是什么意思啊?旁边突然飘来一句汉语:无料就是免费,两位何不进去看看?这位同族,自然是这里的侍应。

我们当然不会进去,至少也猜得到里面有些什么。但是我那时决计想不到在这纸醉金迷的背后,竟有如此可怖的血和暴力。

香港名导尔冬升编导的《新宿事件》,就展示了这样血和暴力的画面。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出现出境潮,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目标之一就是邻国日本。《新宿事件》叙述的就是一批偷渡到日本的中国劳工的故事。

中国劳工并非自甘沉沦,到异国是来谋求出路和发展的,他们要生存,要尊严,要掌握自己的命运。来自东三省的铁头(成龙饰),为寻找恋人秀秀(徐静蕾饰)来到日本,发现昔日恋人已经嫁为人妻,丈夫是黑社会组织三合会的老大江口(加藤雅也饰)。铁头从做走私生意起家,赢得也是华人的妈妈生丽丽(李冰冰饰)的青睐,后来为同伴阿杰报仇,砍掉了台南帮头目高捷一只手,无意中救了江口。江口把他收为麾下,他为江口刺杀宿敌,获得新宿歌舞町的经营权,为一起前来打拼的弟兄们谋得一个发展空间,在日本黑社会中建立了一个华人王国。我们不难想见,他每一步都似乎得到了非凡的成功,但是同时也套上了一条无解的绞索。他沈浸于反抗恶势力的正义感而无所畏惧,但是自己也在犯罪深渊越陷越深。他天良未泯,一再要求弟兄们不要做坏事,但是事实上已经无法掌控,直至与弟兄和敌手同归于尽。

他的同乡弟兄阿杰(吴彦祖饰),秉性胆小,他的愿望只是要有一辆栗子车,可以谋生糊口。但是却饱受欺凌,被黑帮毁容还砍去了右手。当铁头授予他在歌舞町管理“新来的”权力后,他完全变了,变得连他自己也认不出了:染成银色的头发,画上黑圈的眼眶,泡妞、贩毒、走私、群斗,最后在“我毕竟还是胆小啊”的哀叹中死去。

同阿杰一样的那些伙伴们,都同样在歌舞町里得到一片天地,同样获取了带有各种臭味腥味的金钱。铁头自以为这些都有赖于自己的施惠,但是当他试图对伙伴们有所约束的时候,却招致了激烈的反弹和攻击。以至在旁的日本警官(竹中直人饰)都说:你已经无法控制他们了。

就是日本黑帮头目江口,也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太太劝他“知足”,但他已经身不由己、欲罢不能,最后得罪帮内大佬,在火并中中枪身亡。他的妻女下场将是极其悲惨。


这就是“异化”(alienation)。这是我看了影片的基本感受。人在自己发展过程中不断滋生出外在于自己的力量,某种越来越强大地凌驾于自己的力量,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它的统治。在这种异己力量奴役下,人完全认不出自己,自以为强大却不堪一击,自以为正义却在不断地犯罪,自以为是英雄豪杰却在随波逐流、日益沉沦。马克思正是在分析了资本主义异化现象的基础上,指出这样的制度必须改变。

套用老得不能再老的一句话:“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宿事件》正是以中国劳工的血,强烈控诉了日本黑社会的罪恶。

此片显示了港片视觉冲击的特色。电影审查机构曾经争论是否列为三级,现定为IIB,儿童必须在成年人带领下观看。

此片在我国电影审查没有通过,据说理由是丑化了我国劳工的形象,我倒并不觉得。而影片展示的中国劳工的偷渡潮,可能是个禁忌,因为这从来没有披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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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Slistic:香港的党报

香港的共产 党报章共有三家:《大公报》《文汇报》和《香港商报》,其中大公和文汇直接受香港党组织领导,商报现归深圳报业集团。

大公和文汇原来都是中国民族资本在内地创办的报纸,先后来港出版香港版,全国解放时接受中共领导,并且与内地出版的大公、文汇脱钩。它们的身份早已公开。1950年《大公报》转载《人民日报》谴责英帝国主义的社论,港英当局勒令停刊,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说《大公报》是“中国人民的报纸”。在共 产党语汇中“人民”就是“党”。港英当局心领神会,《大公报》不久就复刊。在60年代受内地“文革”影响,香港掀起反英运动,港英当局也只敢处理几家跟着摇旗呐喊的商营报纸,对于打头阵的大公、文汇则是网开一面。以前两报负责人由港人担任,90年代起改由内地派遣,现在的干部是按照行政局级配备的,定期轮换。但是公开的身份还是报业公司,不张扬党报背景,因为共 产党在香港是不公开的。

香港党报的内容严格按照党的口径。比如2003年香港推行“二十三条”立法,全民大争论,各家报章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刊登有关新闻报道和评论既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而大公、文汇和商报,一篇反对的文章也没有登过,并且高调批判反对的意见。

由于两报是在香港出版的党报,所以有一些特殊待遇。

比如按照中国《广告法》,在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但是香港广告条例无此规定。所以在两报上常常可以在头版上看到内地一些地方政府出面的招商版面,宣传这些地区的优势,还有书记、省(市)长等领导的照片或文章、讲话、访谈,表示欢迎港商投资、有些什么优惠政策等;当天再重要的消息都要登到二版去。还有连登数页的专页广告。这些以政府和官员名义发布的广告,在香港并不违法。附带说,内地党报头版是不准登广告的,1991年上海《文汇报》头版登了一版西泠冷气广告受到批评,只好把广告费全数捐作公益用途,但是香港党报则可以。

两报很早就在内地设立记者站或办事处,而香港其他新闻单位一直到2001年才允许到内地设记者站,须经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批准。有关规章规定记者站的记者必须是香港、澳门的本地居民,记者站不得从事新闻报道业务以外的工作,当然不可以拉广告。但是大公、文汇在内地的记者站通常是聘用当地人,而且在采访报道的同时可以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比如它们在上海记者站的有的记者就是从上海党报调去的,很早就同时联系广告。而中国主管部门也有新闻单位在各地的记者站不许拉广告的规定,两报是香港报章,大概也不适用。

这些都是政策不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策是讲区别的。毛泽 东说:“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

不过两报在香港发行不多,在街头报摊上很少见到,因为很少人会买这两报看,所以报贩不愿进货。不过内地官方还是愿意去做广告,说起来就是我们的宣传做到香港去了。

王美懿转贴的那件纠纷我不知道,无从评论。我看登此报道的报纸要挨批评,这种事情是不可以随便登的。新闻出版署早有规定,涉及港澳台的问题的出版物要事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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